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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禁止播出治疗肝病等药品广告

 

CCTV.com  2009年09月11日 08:14  进入娱乐城堡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郭晶)随着国家对医疗广告进行的全方位整顿,夸大其辞、有害受众的虚假医疗广告将难有立足之地。记者今日从国家广电总局网站获悉,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今后将禁止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据悉,新《办法》执行后,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同时,新《办法》中规定了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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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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