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辽宁省盖州市农村的刘文秀老人打来电话说,他为扬屯乡政府工作了26年,在60岁时,他提出退养,乡党委研究决定,每月发给他130元的生活补助费。但仅发了两个月就停发了。
在农村,像刘文秀这样的老人并不少见。他们是农民,因为有一技之长,往往被基层政府单位长期任用,而没有从事农业生产。从某种意义说说,他们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农民。但又因为是农民身份,所以他们不存在退休,也不可能有退休工资。那么他们在年老以后,养老问题如何解决,他们是否该享有养老金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了刘文秀家。刘文秀告诉记者,他在进乡政府工作以前,曾做过13年村会计,5年村书记,因为懂财会业务和经营管理,1976年被乡政府调任为扬屯乡机械厂书记,从此开始为乡政府工作。历任乡企业办会计、主任、乡办公室文秘、乡土地管理所管理员等职,从1976年开始到2000年退养,算起来工龄整整26年。
在一张几乎被磨碎的履历表上简单地记载了刘文秀一生的工作历程。从表上可以看出,他在乡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具体时间。从1976年到2000年,工作一直是连续的。原扬屯乡党委书记刘家永也证实了这些。他说刘文秀在乡企业办、办公室等重要部门任要职,工作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的,所以才可能在乡里稳定地工作这么多年。
那么刘文秀在工作期间,与乡政府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随行的黑龙江省万邦律师事务所孙炜律师的看法是:尽管刘家永不是国家的正式的干部,按过去的话来说,也就是说没有编制,也没有这个事业编,但是,我认为事实上他是属于受政府所聘用的工勤人员,也就是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劳动关系。那么他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来进行调整。
律师提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属工勤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些党委工作六个月以上,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既然刘文秀和乡政府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乡政府就该履行《劳动法》及配套规章规定的相关义务,为刘文秀解决养老和医疗等问题。而实际情况是,刘文秀在60岁提出退养时,乡党委根据当地农村政策决定,从2000年1月开始,每个月发给刘文秀130元的生活补助费,用于解决刘文秀的部分养老问题。这样的情况在农村很常见,从情理上说也是应该的。
可是刘文秀和老伴仅靠着130元钱无法维持生活,他就凭着自己的会计技能在乡工程公司找了一份临时工作,每月工资为240元。正是又有了这240元的收入,乡政府就改变了乡党委曾经作出的决定,停发了他的130元生活补助费。迄今为止刘文秀只领到了两个月的补助费共260元。他难以理解,乡党委的决定怎么会不算数呢?
随行律师告诉他,这只是一个基层农村政策,毕竟没有形成法律。所以乡里不给他这个钱,也没有办法。既然如此,乡政府应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刘文秀上缴养老保险,从这个渠道也可以解决他的养老问题。
但刘文秀告诉我们,乡政府并没有这样做过。乡政府既不给刘文秀生活补助费,又未也他上过养老保险,那对刘文秀的养老问题又是怎么考虑的呢?由于扬屯乡已于2001年6月并入什字街镇,于是记者找到了镇党委书记辛振廷。他的解释是,刘家永本身的体制是临时人员,一直没转正。如果转正了,可以管退休金;如果没转正,就属于以工代干,不干了就是回家了。
“回家就回家了”,这话说起来轻松,但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心理上难以承受的还是刘文秀。既然刘文秀不能享受生活补助费,就应该享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当记者问及镇政府是否为他上缴过养老和医疗保险时,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乡政府根本没有履行基于事实劳动关系,而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刘文秀能否取得养老金呢?
随行律师孙炜认为:工勤人员就只能享受社会养老的这种待遇。也就是说即使过去没有签定合同,政府、企业没有给他交医疗保险,甚至养老(保险)金,也可以采取补交的办法,给他提供这样一种保证。这种情况下,刘文秀就可以领取医疗以及养老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的社会待遇。
服务提示:律师提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保险机构补交所欠款额,同时缴纳滞纳金。
早在1986年国家就确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的社会保险制度,到1994年劳动合同制已在全国铺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的工勤人员也该及时按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我们有80%的人口在农村,而且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老年人口在人口总数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实现老有所养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作为乡一级的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好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编导:马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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