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今年24岁的邓雪妹来深圳打工,不幸得了尿毒症,正当她无钱治病,陷入绝境的时候,一家企业向邓雪妹捐赠了13万元,并指定专门用于她的肾移植手术,然后谁也没有想到,术后这笔捐赠还剩了5万多,而此时,邓雪梅的后续治疗,仍需要大量资金,于是围绕着这五万多余款的去留问题,引发了一连串令人不愉快的事情。
如今爱心捐款,已经成为许多人回报社会扶助弱者的一种善举,那儿一旦出现像邓雪妹遇到的这种情况,捐赠单位已经约定好捐款只能用于手术治疗,而术后,病人仍需要资金进行后续治疗,那么这笔余款,究竟是应该退还捐赠单位呢?还是继续用于邓雪妹的后续治疗呢?为了解详情,我们和随行律师来到深圳,找到邓雪妹。邓雪妹告诉我们,诊断出自己得的是尿毒症时,肾衰已经开始危及她的生命了,最后不得不住院治疗,但高昂的治疗费,很快就将姐妹俩来深圳6年苦苦积攒的2万块钱花光。而病情也日趋严重,而此时惟一能挽救自己生命的办法,就是换肾。
但对于姐妹俩来说,不要说无力支付换肾的巨额费用,就连最起码的生计都难以维持了。
邓雪妹:刚刚开始,我妹就是拿她一个月的四、五百块钱过来救济一下,但是过了一个月之后,就连吃饭钱都没有了。于是姐妹俩抱头痛哭,哭过之后,妹妹找到为姐姐治病的常大夫,要求将自己的肾捐给姐姐一个,但却遭到了常大夫的拒绝,常大夫说这样做,也会给妹妹的身体带来影响。而从小就失去父亲的邓雪妹,就更不能接受妹妹的这种想法了。就在姐妹俩走投无路时,深圳的媒体得知了这一消息。并向社会发出了捐献爱心的呼吁,妹妹邓美英则表示,谁肯救我姐姐,我情愿嫁给他,在妹妹的真情感召下,很快邓雪妹就收到了4万多爱心捐赠。而深圳石化集团的4000多名员工,则向邓雪妹捐赠了13万元的人民币,以及价值5万元的药品。
2001年6月22日深夜23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为邓雪妹成功地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按理说这13万元。做肾移植手术是远远不够的。但是由于医院的精打细算,而且降低了成本,术后这笔捐款还剩了5万多。而此时邓雪妹每月用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费,就高达8000多元。
2个月后,虽然药量减少了,但每个月仍需要四、五千元的费用,很快社会上为邓雪妹捐赠4万块钱也花得差不多了,而此时邓雪妹又犯了难,好象伸手要回这笔钱总觉得好像不太合理。
为了救命,邓雪妹只好硬着头皮去找医院,希望要回那笔余款,继续用于自己的治疗,但医院却告诉他,这笔钱已经退还石化集团了,邓雪妹又去找石化集团,至今都没有结果。邓雪妹说这笔钱,当初是捐给她个人的,目前自己又需要这笔钱,而医院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就擅自退还了石化集团,觉得心里很不舒服。
随行的北京华为律师事务所邓利强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邓雪妹和石化集团之间是一种赠予合同关系,赠予合同,就是赠予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又表示接受,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在这件事情上,他们之间的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履行了,那么这5万多块钱,从法律上来看是属于邓雪妹的。
随行律师认为,如果能证实这笔钱,就是捐给邓雪妹的话,她是有权要回的,那么这笔钱,究竟是不是捐给邓雪妹的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常巨平证实了这笔钱是捐给邓雪妹的,而且一旦后续治疗不跟上的话,对她来说意味着放弃移植肾,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排异反应,不及时治疗的话,可以影响生命,只要移植肾在体内,她就要吃药。
常大夫说,这5万块钱至少能保证邓雪妹一年的治疗,可以说是她的救命钱,虽然这笔钱对邓雪妹如此重要,那么医院为什么不与邓雪妹商量,就退给石化集团了呢?
内科主任赵成忠的解释是,医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初在捐赠仪式上,石化集团曾经口头表示,由于公司的经济能力有限,这13万元捐款,只用于邓雪妹的术前和术中治疗,至于术后可能难以负担,因此医院为了更好地利用这笔钱,还为邓雪妹建立了专门的帐户,所以当这笔钱还有剩余,自然应该退还石化集团。
随行律师认为,虽然赵主任的解释从情理上讲是过得去的,但毕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笔钱是捐给邓雪妹的,医院的行为还是欠妥当的。
邓雪妹现在认为,这5万块钱是捐给她了,然后交到医院,是她跟医院建立了一个委托关系,就是说委托医院进行管理,最后医院在没有征求她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就把这个钱退回去,她在这一点上也认为,医院是超越了代理权限。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第399条、406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只是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终赵主任也认识到,医院的做法存在着失误,并表示愿意积极促成此事的解决,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这件事情上,不仅医院的做法欠妥当,作为石化集团来说,即便当初有这个口头协议,但毕竟协议中,并没有对一旦出现余款,该如何处理做过约定,而且目前,邓雪妹又非常需要这笔钱,他们再收回这5万块钱,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石化集团又是怎么考虑的呢?
石化集团的经理倒出了苦水,他们本来负担手术前和手术费用,已买单完了,也告诉过邓雪妹手术完了以后,还需要大笔钱来维持你的生命,这个事情,为什么停下来不做了呢?因为它给企业带来的全是麻烦事,献爱心献出麻烦来。
原来在邓雪妹向石化集团提出要回余款的要求,没有实现的同时,深圳的媒体,出于帮助邓雪妹的目的,也对此事发表了相关的报道,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石化集团认为,一些报道让读者对石化集团产生了误解,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本来他们告诉邓雪妹,如果坚持不下去,还可以继续向他们求助,没想到会闹到这一步,所以他们暂时不想提及此事。
随行律师说,因为《合同法》在赠予合同这一章里也明确规定,像具有扶贫、救灾和社会道义这类合同的,如果赠予人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话,那么受赠人,就是邓雪妹,有权要求赠予人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本身,前期是所有权已经转移了,那么所有权转移到邓雪妹手里了,在这种情况下,邓雪妹有权要求主张对这部分钱的权利,
律师提示:根本《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交付赠予才成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在随行律师和南山区人民医院的积极努力下,石化集团同意就这5万块钱与邓雪妹再次达成共识。拿着签好的捐赠协议书,邓雪妹再一次留下了感激的泪水,高兴之余,我们的随行律师,还是想告诫一下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朋友们。
邓律师说,在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一个法制社会,要求法理大于情理。其二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当和谁达成什么协议,什么意向的话,一定以书面的形式,最终落实到文字上,包括这种献爱心的行为,也一定要以书面的规范的形式来确定下来,这样避免以后发生冲突。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编导: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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