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市的季老先生写信告诉我们,1995年的时候,云南药物研究所的张力群向他约稿,让季先生写一些关于医药方面的稿件,张力群他们要出一本关于医药方面的书,1997年底,季先生将写好的稿件寄给了张力群,哪知稿件寄出去以后,没了音讯,直到2001年季先生买到一本《中西医临床用药正误大全》的书,才发现自己的稿件已经被录用了,季先生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
季先生向我们反映的,其实是有关著作权的问题,2001年3月14号,我们《法律帮助热线》节目曾经以《文章能不通知作者而随意刊登吗》为题报道了中国人民大学孔祥智教授的文章被随意刊登在红旗出版社出版的《跨世纪的中国》一书里,出版社也一直未向孔教授支付稿酬。在我们节目随行律师的调解下,出版社为孔教授支付了他应该得到的稿酬,今天我们这期节目的主人公季老先生遇到的也是与孔教授类似的问题,都是有关著作权的问题,季老先生他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他的事情能否得到解决呢?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他家,了解详细情况。
季老先生是江苏淮阴市妇幼保健院一名退休的医务工作者,他经常写一些与业务有关的文章,发表在医学杂志上,他的文章引起了云南药物研究所张力群的注意。从张力群给季老先生的来信中,我们看出,中国名优药品大观编委会要编辑出版叫做《中西医临床用药正误大全》的书,张力群是这本书的主编,他与季老先生联系之后,季老先生按照他约稿的要求,转民为这本书写了一部分稿件,另外将自己过去写的稿件,进行了加工整理后,一并用挂号信于1997年寄给了张力群。
但是,稿子寄出去后近一年的时间,没有任何音讯。就在1998年的四月,季先生又突然收到张力群写给他的一封信,要求季老先生他们征订20本张力群主编的这本《中西医临床用药正误大全》一书。张力群要季先生把钱寄到他,当时有很多医疗单位,包括季先生所在的医院怕上当,不同意寄;而是要求张力群把书寄来以后,再寄钱,所以钱一直没有寄。 季先生经常写信问张力群书究竟出没出版,他一直说书没有出版。
在书没有出版的情况下,季老先生多次打电话、写信,要求张力群将自己的稿件退回,却始终不见回音。
就在2000年的某一天,季老先生托人买到了张力群主编的这本《中西医临床用药正误大全》一书。书上有季先生的名字,也有他的稿件。了解这一情况以后,季先生又写信、打电话给张力群,他都没有理睬。
在这本书的扉页上,我们看到了副主编的名单当中有季老先生的名字,他还给我们指出,他的稿件在书中的页码和字数和他保存的底稿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地方有细小的改动。
季老先生告诉我们,他为这本书写过专门的稿件,再加上整理过去写的稿件,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付出了劳动,现在这本书出版了,自己应该得到报酬,而张力群却迟迟不付给他报酬,那么像季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上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随行律师江苏邵雪明律师事务所的邵雪明说,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这应该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实际上是我们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一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主要包括六项权利,涉及到这个案件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使用权;6:获得报酬权。
律师提示:编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随行律师说,从张力群写给季老先生的信件中可以看出,中国名优药品大观编委会对《中西医临床用药正误大全》一书,享有著作权。这本书里面有季老先生的作品,所以编委会不能侵犯季先生作品的著作权,编委会应当向季老先生支付稿费,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季老先生告诉我们,在这件事情上,他一直是与云南药物研究所的张力群联系的,中国名优药品大观编委会到底是什么样的单位,他也不清楚,那么这个编委会与云南药物言所有没有关系呢?
几个月后,我们与另一位随行律师来到云南药物研究所,王所长告诉我们,张力群已经退休了,药物研究所从来没有成立过中国名优药品大观编委会,这件事与云南药物研究所没有任何关系,王所长帮我们联系上了张力群本人,张先生告诉我们,当时他们是十多个人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名优药品大观编委会,然后向全国的作者约稿。
张力群说,季长虹的那部分中西药合用稿件,他们委托了一个执行副主编进行统审,第一是看看稿件有没有价值,第二就是看看有没有重复的,如果稿件有重复就择优录取;有没有经过临床验证,有些稿件是作者个人心得体会,没有病例的,我们觉得这种稿件不一定要用。
张先生说,因为季老先生的稿件,与别的投稿者重复得较多,他们在择优录取的原则下,可能没用,也可能用得非常少。
那为什么不给退稿通知呢?张先生承认,编委会在给季老先生退稿的工作当中存在着差错,而未给季老先生支付稿酬,是事出有因。
张力群说他们与出版社签了一个出版协议,第一版发行3000册,由编委会包销1000册。1997年12月,他们编委会与山西科技出版社就出版发行《中西医临床用药正误大全》一书,达成了一致意见,稿酬的支付,由山西科技出版社以图书的形式支付,编委会包销1000册,在书的价款上,给予编委会一定的优惠,出版社以图书的形式给编委会支付了稿酬,而编委会又把这1000册书以稿费的形式支付给作者个人,于是便有了1998年张力群写信给季老先生要求他征订此书的事情。
张力群表示,季老先生说他可能不能承担发行义务,当时编委会内部有一个约定,不能承担发行义务的人,如果稿件太少,就不用了,如果稿件录用少或者没有录用,但他毕竟写了稿,那还是要给他排一下名字。
于是在书的扉页上,便有了副主编季老先生的名单,那编委会这种以书抵稿酬的方式是否合法呢?
随行律师广西意远律师事务所的王锦意认为,1999年颁布的文字出版物的稿酬标准有规定,目前法律所允许的,并没有说能够拿出版物来充当稿酬。
随行律师说,在1999年以前这种以书抵稿酬的方式是可以的,1999年以后,国家就明令禁止了,编委会与出版社是1997年签署的以书抵稿酬的合同,尽管这种合同有效,编委会可以以书抵稿酬,但必须得到作者的认可,张先生说当初向季先生约稿时,说清楚了用书抵稿酬,可季先生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他坚持张力群没有说过,只说把稿件拿来,根据稿件的多少,给他主编的排名。
对于是否说清楚了付稿酬的方式,双方只执一词,随行律师认为,张先生必须有证据证明当初向季老先生说清楚了付稿酬的方式。否则季老先生有理由让张先生用人民币支付稿费并赔偿损失。
张力群表示,根据他们与出版社签的合同,就是要用书来抵稿酬,当时季长虹投诉到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又转到云南省版权局调查了解这件事情,他当时提到的是要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就只有等法律途径解决。
张先生说,只要季老先生指出,书中的稿子哪一页哪几篇是他的,并与原稿相符,他们能够兑现承诺,用书抵稿酬,并可以给季老先生邮寄过去,至于其它的问题,张先生希望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季先生的事情虽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可我们仍然要提醒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如果有人向您约稿,您要详细地询问付稿酬的方式、时间等事项,不要含糊不清,最好双方能够签订协议。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有凭有据。(编导:朱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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