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的王女士打来电话说,自己在2000年买了一套期房,但至今也没有拿到钥匙。原来王女士交完首付款以后,将贷款所需的材料交给开发商,但一年以后却被告知贷款没有办下来 ,无奈之下王女士自己办完了贷款手续,但此时房子已由原来的期房变成了现房。然而开发商以王女士违约为由要求按现房价格结算房款,这让王女士不能接受。
目前贷款买房已经是很普遍的事了 ,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二者组合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说,它是指职工和职工所在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每月缴存的住房储备金,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就在今年2月21 号,中国人民银行又降低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使大家在买房时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在买房过程中应该由谁办理贷款手续呢?
据王女士说,因为原来住的房子要拆迁,拆迁以后就没有房子住,所以就去市场上去看房子。看完房子以后觉得他这个地方刚好是期房,而且时间也不长,价格也比较便宜一点,所以选择他这家房地产开发的房子。当时它的期房价是每平米1600块钱。当时她们看好的这套房子共131平方米,总房款21万元。首付40%也就是8万元,那么剩下的13万元房款可以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但这样的话只优惠1%,最划算的当然是贷款。考虑到已经在单位工作十几年也从来也没享受过单位的公房,所以说就想利用这个公积金贷款。政府给提供的这个优惠条件来买这个房子,自己虽然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但第一次买房的王女士也不太清楚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应该怎么办,正好开发商可以解决她的后顾之忧。
王女士:“他们售房员说是由我们来提供各种贷款需要的资料,并且保证这个资料的真实性,其它的手续由他们来跑。我们交完这个首期房款之后,积极配合提供各种资料。2001年的3 月底的时候,他们忽然打电话通知我们,说让我们这个所有的手续自己去办。”
王女士说,按照合同约定这个时候她应该是拿到房子钥匙喜迁新居了,但却接到了贷款没有办下来的坏消息。
开发商对王女士说目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用户都转成了银行按揭,而且所有住户的手续都已办完,并鼓励王女士也办理按揭手续。但王女士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不缺任何手续,而开发商告诉王女士今后再不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能由住户自己办理。
王女士:“因为我自己不办也没办法了,我房子前期40%的房款交了,我本来是该住房子了,结果房子也拿不到手,我要是再不去办这个纠纷更麻烦,而且我们确实也因为没房子住,所以我们也就无条件答应自己去办这个事情 。”
王女士费尽周折办完了贷款,准备去领钥匙装修房子的时候,麻烦才刚刚开始,因为这时房子已由期房变成了现房。所以说她要按现房的这个房价,现在是1980元一个平方,按这个来补这个差价才能拿到钥匙。
王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当初明明和开发商口头约定好,由对方办理贷款手续。现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贷款迟延,为什么却让自己承担补足房屋差价的责任?如果按现房价格补齐差价的话,自己还得交近5万元钱,是她们这个工薪家庭难以接受的。
眼下王女士面临很尴尬的局面,一边自己贷款买了房却住不进去,但每月还必须按时还贷款和利息,一边旧房子马上就要拆迁,一家人将无处可住。而随行律师看了购房合同后,指出王女士所说的办理贷款的事并没有在业主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个贷款手续应该由谁来办理,如果开发商(在购房时)承诺为业主代为办理这个银行购房贷款手续的话,那么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这个贷款手续造成业主未按时交纳购房款,那么开发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造成现在的纠纷应该说是这个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
律师的意思是说,如果口头约定在没有其它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有对方认可才能作为履行的依据,否则按合同的约定王女士要承担没有按期交付第二笔和第三笔房款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加以确定,如为口头约定则应双方共同认可或者举出相关旁证加以证明。
律师解释说目前要确定贷款迟延的责任,只有得到开发商的认可,然而这里销售部的赵经理对办理贷款的事却失口否认,看来赵经理对王女士所说的口头约定是不予认可的。 律师认为找不到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按合同的文字表述王女士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款交齐确实属于违约行为,那么按照开发商的意思王女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呢?
赵经理还补充说由于王女士解决纠纷的态度很不好,如果不补齐差价的话,公司就与她解除这份合同,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因为目前这片小区的房价已经上涨,所以并不愁卖不出去。
鉴于这种情况随行律师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业主在2001年12月17日将贷款已经支付给销售商,那么作为销售商来说已经接受了这笔款项,按购房合同签订的条款双方已经对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也就是说开发商原约定的业主逾期10日支付房款,开发商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双方已经进行了变更,开发商只能追究业主的这个违约责任,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而不能再要求客户退房。律师的意思是说,只要开发商接受了王女士的首付款和后来的贷款,就不应单方面将合同解除。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此房单价不变,按照这个条款开发商要求王女士按现房的价格补齐差价是不合理的。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只能追究王女士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目前双方都无法找出第三人的口头承诺,为办理贷款的事情来作证,所以抱着解决事情的目的,记者打电话找来了王女士。随行律师建议大家按合同的约定解决此事,由王女士赔偿因延期付款的违约金1万元,开发商不再要求按现房价格补齐5万元差价,还是按照期房的价格结算房款。
在办理了相关的入住手续后,王女士如愿的拿到了钥匙,这起纠纷总算得到了解决。
律师总结说,导致这起纠纷的最主要原因还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不明确造成的,这其中的教训值得大家吸取。近几年在购房时按揭贷款是一个很普遍的方式,但是一般的老百性对此不是太了解,在购房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提供银行按揭手续的话,双方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按揭贷款的方式,以及应该由谁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以免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编导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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