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是西安市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职工,去年1月在修理汽车时右肘受伤,虽经多次治疗仍然没有痊愈。由于右手不能用力,所以不能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而吕先生所在的单位也没有向劳动局申报工伤认定,吕先生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无奈之下他曾自己去劳动局申报,但却被告知不受理个人申报。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保障,但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经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对工伤事故做出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程序大家对它又了解多少呢?在采访过程中,大家对这个问题并不是很清楚,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将会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许多障碍。那么 吕先生的问题又是出现在哪个环节上呢?当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了吕先生家里时,他正为此事一筹莫展。
吕先生介绍说,他在厂里一直从事汽车修理工作,至于工伤事故还得从去年的那天说起。2001年元月14号的时候,在干活时候天冷的很,手钣子一滑就磕到地沟上去了。据吕先生说那次在地沟里修汽车时,由于用力过猛右肘磕在了地沟的棱角上,当时右臂疼痛难忍,后经医生诊断为右臂网球肘挫伤。而网球肘是肘关节自由活动的关键部位,它的严重挫伤将使右臂及右手不敢用力,但更不幸的是这种伤害却很难恢复。
吕先生:“很多医院都诊断是网球肘说这个病难好的很,有时晚上都睡不着觉胳臂就疼的很,这个手端杯子现在不能坚持时间长,时间一长这个胳臂就疼的很,再一个做饭也做不成。”
吕先生说:“做饭、炒菜是他的业余爱好之一,以前下班回家以后炒上几个自己拿手的菜与家人共享是一家人最开心的时候。但自从受伤那天起他却再不能给家人露上一手,而且给他的生活也带来了许多不便,而最关键的是他修理汽车的技术也将再无处施展。
记者:“修不了汽车,单位给你安排了什么别的(工作)?”
吕先生:“就是在门卫上值班,以前平均下来就是700块钱左右,现在450块钱。我到这来他(厂长)说工资补贴啥都没有了,我爱人早就下岗了 7年了,连我儿子连托儿所都上不起。有工伤待遇了,我家生活条件能好一些。”
由于这次受伤对并不富裕的吕先生一家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对他们一家来说是眼下改变生活困境的唯一寄托。然而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得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伤认定,受伤之后去申请工伤鉴定。
记者:“找没找过厂里?”
吕先生:“找过,从去年3月份就开始跟他(厂长)说,一直说到现在等于现在还跟他说着呢, 他说是好像有个工伤报告他没写,你跟他说到最后他就跟你喊开了,本来我想这个事我想跟他谈,到最后一次他跟我拍桌子喊开了。”
在没有得到单位领导支持的情况下,吕先生既气愤又无奈,他想既然单位不积极向劳动机关申报自己应该去试一下。
吕先生:“我到劳动局去过,人家说得单位报工伤以后才能鉴定呢,你(单位)不报工伤就鉴定不成。
吕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如果不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就不能享有工伤待遇。在单位不积极申报的情况下劳动局又不受理个人申报,这让他为此愤愤不平。
律师:“首先根据吕先生刚才的叙述我们了解到,吕先生在这个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及时的向企业负责人呢告知了工伤状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在这个工伤事故发生之后15日之内向这个劳动行政机关提交这个工伤报告,企业如果不积极履行这个工伤申报程序的话,作为吕先生个人向这个劳动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工伤认定的话,劳动主管机关也应当进行受理。”
律师提示: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律师解释说,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在企业不积极申报的情况下,劳动局是应该受理职工个人申报,但一些职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想尽量依赖于企业申报,导致自己经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就吕先生的事来说,我们只能到劳动局才能了解为何不受理个人申报的真正原因 。
如果说单位没有及时报,那么职工在这个同时也就是说15日内,职工就是受害者本人或者是其亲属也可以持你手上的一切证件在15日内,最长不能超过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来上诉。那么这样我们就可以接待并予以处理。原来劳动局不受理吕先生的个人申报,是因为吕先生在1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而在劳动局申报登记册中记录吕先生是8月份才来劳动局申报。所以远远地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有效期限,劳动局也是爱莫能助。但随行律师认为由于单位到现在也没有在30天之内向劳动行政机关提交工伤报告,致使吕先生这个时效早早的已经超过了,那么作为劳动行政机关有职责对企业这种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律师提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律师解释是说,吕先生曾经几次到劳动局来申报工伤认定,劳动局也应知道这起工伤事故,作为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来讲没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听了律师的解释后,劳动局的同志也承认工作上存有一些失误,并决定到吕先生所在的单位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与此同时律师还建议说,如果能征得厂方的同意最好及时的对此事进行调解。抱着这一线希望我们来到吕先生所在的汽车修理厂。
领导:“这个吕全安本身就是咱们厂的人,他发生这个工伤事故发以后,咱们对这个工伤程序不是很了解。我查阅劳动部门的东西说是医疗终结以后再去做工伤认定。”
随行律师:“那不对,那是理解错误的。首先应当做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医疗终结鉴定,最后才能做伤残鉴定残疾等级鉴定。所以这样你恰恰说了个反了。”
原来这家汽车修理厂的领导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一无所知,才导致了吕先生没能及时地进行工伤认定。而厂长解释说厂里曾经给吕先生报销了医药费,也算是给予工伤待遇。而随行律师认为,因为现在这个吕先生提出一个问题,他原来是一个技工,现在是当门卫,他的工资待遇和原来有极大的差别,那么他现在享受到的只是一个医药(费)的这个报销,这是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他也不完全。
通过律师的解释厂方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厂里已将医药费给予报销的这一事实,随行律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经过一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厂方同意按工伤给予吕先生工伤待遇,尽快明天再去把这个有关的那个请况询问清楚。
最后我们相信这个事肯定是有一个圆满的答复的,由于双方认可这一调解结果,这起纠纷总算得到了解决。鉴于厂领导对处理此事的态度积极,劳动局的同志决定这次给予口头警告。吕先生的这起纠纷主要原因是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期限,值得庆幸的是企业还算通情达理,所以解决起来才比较顺利,但这并不代表其它企业也都如此,所以这一关键的程序您要牢记:如果单位不积极申请,那么作为职工个人应当在15日内,最长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以便劳动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及时的做出工伤认定,以确保职工的这个权利不受到侵害。
(编导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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