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的一天,广西来宾县石牙乡中心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黄宝和另外两个同学在村边的莲花水库玩耍时不幸溺水死亡,但让人不解的是黄宝的亲人给我们法律帮助热线打来电话说他们认为学校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能够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是在我们身边总是时不时的会有孩子出现意外的事情发生,我们法律帮助热线就曾经播出过这样一期节目:北京一所小学的孩子季熙茗在从学校的旋转楼梯往下滑时,从4楼摔到地下室当场身亡,对这件事我们的随行律师认为学校在设计楼梯和监护方面负有责任,最终学校和家长答成协议,对家长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那么像黄宝这种发生在校外的事故,学校是否也应该负有责任呢?为了解具体情况我们驱车几百公里赶到了来宾县石牙乡,在黄宝家里我们看到孩子出事虽然已经两个多月了,但是黄宝的家人却仍未从悲痛中解脱出来。黄宝的母亲告诉我们,黄宝出事是在2002年元月17日,是星期四,是孩子们在学校上课的日子。早上黄宝上学之后,她便一整天都在地里干活,但是下午3点多钟孩子的叔叔突然风风火火地赶到地里来找她,他说嫂嫂先回家去看看,我们村有两个小孩落到我们(村)上面(的)水库去了。你先回家去看看,是不是我们的小孩。听到这个消息黄宝的母亲立即撂下手里的农活向村边的水库跑去,透过已经围得严严实实的人群这位母亲一眼便瞅见了放在地上的儿子的衣裤。由于受不了打击她当即便晕倒了过去。
儿子的离去给这个并不富足却很幸福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噩耗传来,黄宝的爷爷连续几天滴水未进,这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怎么都不会想到在自己暮年的时候竟要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最疼爱的小孙子匆匆离开人世。事情发生之后,黄宝的家人才知道原来是学校在星期四应该上课的时候突然放假,孩子们才会跑到水库玩耍的。他们认为学校在没有通知家长的情况下,突然放假是导致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孩子家长的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出事的那天是星期四,按照正常的稳定的教学秩序来讲呢,学校肯定就是当天不是节假日,学校不应该放假。而学校突然在上午宣布放假又没有通知到家长,那么就在对孩子的管理或者是监护或者是照顾上面就出现一大段的空白期,就在这段空白期孩子出了事,所以从这里看学校是有过错的。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应对学生尽到监护义务。
律师的解释验证了孩子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的看法。那么当时两个孩子是怎么掉进水库里的呢?在黄宝的邻居家我们见到了三个到水库玩耍的学生中惟一幸存下来的孩子韦魏。在我们的要求下,韦魏带我们来到了当时黄宝和另外一个孩子黄光就出事的地方。
记者:“你们三个人在哪儿?”
韦魏:“在底下那块儿。在这儿,在这儿站着来着。”
记者:“那当时怎么掉水里的呢?”
韦魏:“黄光就跳下去要(抓)鱼,他就滑下去了。”
记者:“那后来黄宝怎么掉进去的?”
韦魏:“黄宝就跳下去救他啦。”
韦魏告诉我们,当黄宝跳下去救人的时候他便跑去喊大人,但是当大人们赶来把两个孩子救起来时,他们早已停止了呼吸。在两个孩子溺水的地方我们不禁发出难怪会出事的感慨,您看首先水库堤坝的高度显然不够,小孩子很容易爬上去。而且堤坝和水的距离间是一段非常陡的滑坡,我们可以想像几个孩子站在这个陡坡上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村民们告诉我们这个莲花水库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已经淹死4个孩子了,那么水库在这件事情上有责任吗?
随行律师说:“水库应该是有责任的。我刚才看到这坡度非常险,一般大人下去都爬不上来,水库显然没考虑到这一点,在这上面都没有悬挂有关的警示标志。”
随行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水库的产权人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设施不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水库没有在危险的地方悬挂警示标志,属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除了学校对孩子的死负责之外,水库也应该负有责任。
既然学校和水库都应该承担责任,所以我们首先来到水库想听听他们对此事的看法。谁想几次登门却一个人都没有找到,为了不耽误时间我们又接着来到了黄宝生前所在的学校“来宾县石牙乡中心小学”。学校的书记和一位副校长告诉我们,校长为了黄宝的事去了教育局还没有回来,于是我们又马不停蹄地赶到了那里,在县教育局的院子里我们见到了他。
校长:“老师要参加乡里面的水利冬修活动,当时我们是政府组织的,那我们学校不可能(说)我不去。”
黄校长说,当天上午接到乡政府参加冬修水利活动的通知后,学校决定让一至四年级的学生放假回家,高年级的学生和老师一起去参加劳动,而且当时学校还专门就安全问题做过交代,通过班主任交代学生回去转告其家长,注意好安全。
黄校长告诉我们因为那个水库去年就淹死过两个孩子,所以学校早就有规定不让学生到水库去玩,既然学校曾就安全问题有过规定,而且在放假的时候也曾安排学生通知家长。那么是不是做了这些工作学校就可以对这件事不负责任了呢?
随行律师:“你也懂得这小孩子出事的两个小孩都是11岁,都是未成年人,你不能以大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他知道这(个)消息下午放假了,他不可能自己管理自己,而家长呢因为你们那边有个习惯,农忙的时候早上出去了要到晚上才回来,中午都不回家的,她认为下午有你们学校有老师,反正学校你们管着(孩子)呢放心。”
我们的随行律师说,学校对在校的学生负有监护义务,学校在应该上课的时候突然放假,就应该亲自通知家长把监护责任交还给家长,而不应该让11岁的孩子转达。因为11岁的孩子在法律上还属于未成年人,他们并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和校长的谈话中我们感受到他对孩子的死也十分惋惜,听了律师的解释,黄校长说虽然作为农村学校经费本身已经非常困难,不过他们会和上级部门一起尽力解决好这件事,让孩子的家长能够从经济上得到一些安慰。既然学校同意就此事进行赔偿,那么赔偿的内容又包括哪些呢?
随行律师:“由于小孩子出事给家长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你肯定学校(要)承担精神损害抚慰费的问题,有个死亡补偿金的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丧葬费的问题。”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内容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随行律师说,由于水库管理不善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这些赔偿金额应该由学校和水库共同来承担。
听了律师的解释,黄校长表示他会帮助孩子的家长去和水库协商。节目播出之前孩子的家长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们和水库、学校正在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也许一定的经济补偿会给黄宝的家人带去一丝慰籍,但是多少钱又能换回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呢?
整个采访过程我们不仅深切地感受到了孩子的去世带给家人的伤害,同时也不难看出学校和水库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也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这个水库已经夺去了4个孩子的生命,我们希望水库的领导能够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让这样的悲剧今后不要再发生。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作为水库来讲,水库的设计、建造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不仅成年人会到水库来玩,可能小孩子未成年人(也)会到这里来,所以设计的标准和考虑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成年人来说不是危险的地方,对未成年人可能构成危险,甚至可能构成是致命的危险。我们的随行律师建议水库除了把围墙加高,悬挂警示标志以外更重要的是应该派人在水库旁边进行看管,看到有小孩在水库边上玩耍时应该及早提醒,这样才能把这种危险减到最小程度。
(编导 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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