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刘馨打来求助电话说,她于1997年考入河北省燕山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攻读会计专业,4年后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毕业考试及论文答辩,但在领取毕业证的时候其他同学都如愿地拿到了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唯独她没有领到。这让刘馨异常气愤。
刘馨:“我现在愿望很简单,我让它给我毕业证,如果你给不了我毕业证的话你赔偿我的损失。”
考上理想的大学,经过几年苦读后最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应该说是每个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因为毕业证不仅为一个人走向社会奠定了一份基础,更是自己苦苦奋斗的结果。但如果通过拼搏考入一所正规的学校并出色地完成了学业最后却拿不到毕业证,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通过采访我们了解到,即便是诉讼于法律,人们也会为拿不到毕业证而向学校讨个说法的。那么 刘馨又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拿到毕业证呢?记者和随行律师一同来到秦皇岛市向刘馨了解情况。据刘馨讲,她是1997年考入河北省燕山大学下属的成人继续教育学院本科会计专业,于当年9月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4年后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毕业考试及论文答辩,按理说拿到毕业证及学位证书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在领取毕业证书的时候却让刘馨空欢喜了一场。
刘馨:“我看到大家都领到毕业证了,唯独到我这块儿什么毕业证都没有 。”
记者:“(你)有没有违反过校规呀,或者是有什么大的错误或缺点?”
刘馨:“这个没有。在学校我们的院长这样评价我说,这个学生勤奋好学,表现良好,完全都是符合毕业的条件。”
刘馨说,从2001年6月毕业到现在10个月的时间里,究竟找过学院多少次连她自己都记不清了,但得到的答案总是正在办。让他们始终有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但就是见不到毕业证。
随行律师认为,如果情况属实的话,那拿不到毕业证就与刘馨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责任就应该由学院来承担。刘馨是按照正常的程序,首先是参加了考试然后拿到了入学的通知单,最后在学习成绩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应该和其他的学生一样拿到毕业证书。然后可以参加到这种社会实践当中去,就是说学生该做的事情已经做了,就是说我们的学习成绩都已经过了,而且在学校期间也没有其它违纪的现象,那么学校就应该按教育法的这种规定正常地为学生去办理毕业证书。
律师提示: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习成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证机构应当发给毕业证书。
那么 情况究竟像不像刘馨反映的那样呢?我们特意走访了刘馨的大学同学。
刘馨的大学同学:“我俩儿成人高考的时候前后桌,然后就是到报名那一天拿着(录取)通知书,然后交钱什么的一块去的,(我)觉得这样的事情好像不应该发生。”
刘馨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得到了证实,看来拿不到毕业证确实与刘馨本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学院究竟是因为什么不给刘馨发毕业证的呢?可能是因为学校的工作失误,还是因为其他的什么原因就误把她的档案退了。按理说刘馨拿着录取通知书报到后学院就可以为她注册登记,并在河北省教委办理学籍备案,正因为退错了档(案)这一切都无法进行。因此刘馨成了无学籍的人,自然就不可能给她发毕业证了。
刘副院长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每年许多同学在报考燕大成教学院的同时,又报考了普通大学,被普通大学录取后学院就得立即退掉他们的档案进行重新补录,所以出现这种退错档(案)的事就再所难免。不过燕大领导已正式批示,将妥善处理好此事,让刘馨尽快拿到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记者:“大概能在多长一段时间内能把这个事情解决呢?”
燕大领导:“应该说最迟吧,赶到今年本科毕业生毕业的时候。”
我们立即将这一消息转告了刘馨,高兴之余刘馨的父亲又提出了精神补偿的要求。因为在过去的10个月当中,由于没有毕业证刘馨应聘时四处碰壁,后来学院倒是为她开具了相关证明,但这些证明非但不起作用反而让刘馨常常遭到用人单位的嘲弄。
“你拿着这个证明来了不给你发毕业证,你是不是在学校受什么处分了?”刘馨的父亲说这种猜疑让刘馨觉得自己像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一样,尴尬而又气愤。从2001年6月毕业到现在已近10个月的时间,刘馨的工作依然没有着落。
刘馨:“我如果上别的学校去念书的话我完全可以拿到毕业证,我完全可以按正常渠道现在找到合适的工作,甚至可以结婚或者往下一步继续深造什么的。”
刘馨的父亲说,96年下岗后一家人就靠他上街为人理发挣几个钱养家糊口,能供刘馨上大学已经实属不易。所以这件事给一家人带来的精神压力及经济损失都是不可言状的,因此希望学院能给予补偿。带着这个要求我们再次来到学院。
“读了四年的书毕业证没有着落,工作也同样没有着落,家里也同时都在为这个事情去奔波,所以给她的家庭来说,给刘馨本人来说都造成了一定的这种损害吧。”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尽管造成今天这种结果,而且学院的态度又是积极诚恳的,但毕竟从客观上讲还是给刘馨以及刘馨的家人造成了损害,刘馨有权利而且学院也有义务对此进行补偿。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因学院的失误给刘馨及刘馨的家人造成了损失这一点,从一见面开始刘副院长就表示了歉意,但具体怎么赔偿还得同其他几位院领导商量后才能确定。最后刘副院长希望第二天我们能约刘馨父女俩儿一同来学院面谈此事。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如约见面,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的内容很融洽地达成了共识。一共三条意见:
第一条就是这件事由刘(副)院长亲自配合一起到(河北)省教育厅加快把这个问题落实。
第二个意向就是刘馨在没有拿到毕业证之前,从4月1号起可以先在学院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与同年入院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三就是从2001年6月到现在每月按800元给刘馨补发10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至于精神补偿会后与刘馨父女俩儿再进一步商定。
刘馨:“我也谢谢领导对我的关照,我将来参加工作我尽量努力地,尽量不让领导辞了我。”
离开秦皇岛后,学院的刘书记打来电话说刘馨已正式到学院上班。采访中我们从学院的刘副院长处获悉,这种情况在河北省并不是个别现象,到目前为止仅燕大成教学院就有11名同学像刘馨一样在等待领取毕业证,整个河北省就有七、八十人之多。由此我们意识到在多种体制办学同时存在的今天,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无论对国家办学或民办学校来说都是尤为重要的。如果这部分工作没有办法得到一个很确切地落实的话,那么可能将来还有刘馨或者其他别的同学还会遇到相类似方面的这种遭遇。而实际上就是这种工作给学生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学校自身的声誉带来影响。
(编导 孙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