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江都市邵伯镇的公路村,几年来生活在这里的村民们一直对自来水的收费问题颇有意见。他们说,水厂从不按照各家各户的实际用水来收费,而每一次大家都得多交上几块钱,这样子不合理。
吃水用水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解决好居民的用水问题一直是城市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以北京为例,年平均统计整个城市用水每天的实际需求量就达到了160多万立方米,相当于半个昆明湖的储水量。而为了让百姓能够放心用水,北京自来水集团的6000多名职工对每一个环节的生产更是丝毫不敢懈怠,那么现在大家对用水的问题是否满意呢?
看来北京市民对自来水的状况还有着不同程度的意见,而这一问题在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的。我们的记者和律师已经赶到了这个位于苏北地区的小村子,刚一到地儿村民们便纷纷围了过来,仔细看了看大家的水费单还真让我们觉得奇怪,您瞧,无论是何年何月这不同的家庭它们的实际用水量竟然完全相同都是10吨,真有这么巧吗?两位村民代表向我们说出了其中的原委。
村民代表:“98 年11月中旬我们这里装了自来水,施工接收以后就是镇自来水厂发了一张这个表格给我们,上面就规定就是每个月最低要消费5吨水。”
记者:为什么这么收费,当时跟你们商量过吗?”
村民代表:“我们消费者实际上是根本就是不赞成的,它也不可能跟我们商量。”
原来自来水厂规定了一个5吨水的最低交费标准,按每吨水一块一毛钱计算每月每户用不满5吨水的要按5吨交费,超过的就多用多交。而事实上村民们很少能用满5吨水,所以每两个月交一次水费水费单上就都被写满了10吨的字样。
谈广义的家里有3口人,一个月却只需要2—3吨水,为什么这么少呢?原来在公路村家家都有水井,除了日常饮用之外村民们很少使用。
村民代表:“自来水洗衣裳了,或者是洗菜了,这个自来水厂这个水流又小,根本就是不好洗,我们都在井上洗。你说这个自来水一个月能用多少,它每个月都收5.50元,这个就不合理。”
为了了解村民们的用水情况我们走访了许多家庭,结果发现90%以上的人家每月的用水量不足5吨,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月用水量在3吨以下,而在这其中这户姓丁的人家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丁德华:“我们长年在外面开店,我们不用水,它每个月收我们5.50元,是整年都是这样收的。”说罢丁德华拿出了一张水费单,这两个月来丁家滴水未用,可实际用水量上却大言不惭地印着10吨,也就是说水费一分不能少。
对此村民们早已司空见惯,但随行律师指出,水厂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它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和消费者选择权,因为一般的做法是多用多交、少用少交、不用的不交,这才体现了一种公平交易的这么一种做法。现在由于自来水厂人为设定了一个每月最底的消费标准,就导致了很多用户多支出很多不应该支付的费用。根据我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解释,像自来水厂这种多收的费用就被称为是滥收费用的行为。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工商局的解释,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超出正常的收费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视为滥收费用。
记者:“你们家这种情况每个月要多交多少水费?”
村民代表:“每个月就要多交到2块多钱。”
2块钱乍一听不算多,可对于收入尚不丰厚的农民来说并不算少。以谈广义为例,去年一年家庭收入只有4000多块钱,在村里还算得上是中上水平。这种条件下让农民每年拿出几十块钱的血汗钱白白地交水费,谁又能说不是一份额外的负担呢?一天两天看不出来吧,时间长了总是有一点不一样吧,一个月多2块,十个月就多20块了,积少成多。由于村民们没有保留全部的水费单,所以他们到底损失了多少无法准确统计。但据我们了解,公路村有1200户家庭,如果一个家庭一年要多交出几十块钱,从98 年11月份至今村民们多交的水费就不再是一个小数目,这不正是大家伙所说的积少成多吗?
随行律师认为,村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水厂返还这部分费用,绝大部分居民都存在着每月多支付水费的这种情况,这种损失是由于自来水厂所设定的最底消费标准所造成的。根据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自来水厂这种价格违法行为给村民所造成的损失应该限期退还。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吃水要花钱,所以平日里洗洗涮涮农民们还都舍不得用自来水,可偶然间我们却发现一户人家正在用自来水浇菜园子。
农民:“水用不了,还是花这么多5.50元钱,还要花这么多的钱,我们何必到河里挑水呢,干脆买个锅回来浇水吧。我们家小孩那个课本上有水是宝贵的要节约每一滴水,但实际上跟学生实际上就讲不通了。
随后记者和律师来到了邵伯镇自来水厂。
记者:“咱们这个水费的征收是什么情况呢?”
陈厂长:“5吨起点。”
记者:“你们的法律依据在哪?”
陈厂长:“我们跟他订合同时候,就是立户的时候就注明有5吨起点,你接受了你就接水,不接受你就不要接水。”
正如陈厂长所说,在水厂与用户签定的合同中确实有关于5吨水最底消费的约定,照理说水厂和用户方都应该按合同办事,然而我们的随行律师指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方面村民实际上是没办法接受,但是又不得不接受的。实际上这是自来水厂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就是禁止这个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这种竞争垄断的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定,退一步来讲就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约定了而且用户也签字了,它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
李律师提出,合同条款与法律相抵触,可陈厂长却认为自己的收费办法正是依法办事。扬州市人民政府指令它也是指的《扬州市区供水办法条例》,看了公布看了它有最底起点的规定。原来早在93年扬州市政府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用户用水不足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费。政府的规定它也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的法律,如果与这个有关的规定如果相抵触的话,它这种也是无效的。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93年扬州市的政府令并不能作为水厂如此收费的法律依据,对此厂长真的不清楚吗?
就在他的办公桌上无意中我们见到了扬州市物价局颁发的《乡镇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稿,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不得收取月最底用水量费用,也就是说新的政府规定早已取消了旧日不合理的制度,此时我们也说不清自来水厂是不是明知故犯。水厂有水厂的难处,它有成本,一个月一户人用不到2吨水。
“这农村不像城市,”这一回厂长又抱怨说,“农村用水很少,往往生产出来的水不等用尽就变成了死水,水厂只能将其作为污水排掉,无形之中成本抬高了,所以向农村供水本就无利可图。100吨水我才能收入68吨水钱,如果再取消这个起点,这一步了只剩50吨。”
就是100吨水产出来只能收50吨水钱,这水厂不要关闭吗?尽管厂长算出了一本可怜帐,但随行律师指出这些可以通过降低成本等多种途径解决,并不能以此为借口设置不合理收费。国家你说邵伯水厂再收5吨起点,你厂长就免职罢免,它没有这个东西下来对农民的要求陈厂长置若罔闻,这一点让我们深感遗憾。而为了避免日后更多的损失随行律师建议村民们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状告自来水厂不合理的收费行为,除此以外还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于是我们又来到了邵伯镇工商所。
朱所长:“如果说调查的结果与老百姓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那我们就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滥收费用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处以1—3倍的罚款。”
朱所长当即表态要尽快查办此事,我们也希望这份表态将成为对农民利益的最真实的保护,要知道对于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来说,向水霸王讨说法需要多么大的勇气。而我们的随行律师在为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感到可喜的同时也不禁有一丝可惜,我们感到可惜的是村民对于他们受到损害的相关的书面证据,比如水票包括供水合同等没有做好充分的保留,这样就造成他们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无法准确地统计。在此我们应该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今后在遇到类似的情况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应该保留有关的证据,以便为今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的时候做好充分的准备。
(编导 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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