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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致人死亡 责任谁负》


  广西的蔡维全蔡维森两兄弟是翻斗车司机,一天当他们检修车辆时,抬高的车斗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弟弟蔡维森当场身亡。事情发生之后,死者的亲属给我们打来电话说,由于出事地点的高压线不符合我国电力部门所规定的行业标准,所以他们认为电业公司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电给我们生活带来的方便无处不在,晚上我们要用电灯,要看电视,上班的时候我们要坐电车,要乘电梯,现在的人们已经无法想像没有电的日子。但是电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少伤害。多年来电击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不是电业部门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就是由于人们防电的意识淡薄并且不具备基本的用电常识。前几天我们就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应该是多少这个问题在街头做了一次调查,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没有一个人回答对了这个问题。这更让我们感受到了制作这期节目的必要性,那么高压线的对地距离究竟应该是多少?当时出事时又是怎么样一个具体情况呢?

  在约好见面的地方,我们见到了死者的家属这位就是死者的哥哥蔡维全。他和弟弟从去年开始便驾驶着自己的翻斗车为田林县高龙乡金矿从事运送矿石的工作,去年11月16日中午由于翻斗车的斗有些问题他们便利用午休的时间进行检修。

  蔡维全:“他说检好了你试一下,我就把车打着火,把这个斗举起来,举起来之后我小弟他说那个轮胎着火了。”

  听到弟弟的喊声,哥哥急忙跳下车,这时发现弟弟蔡维森已经倒在地上不醒人事了。

  蔡维全:“旁边的人她说碰到高压线啦,出火啦,那我就抢救小弟,我帮他人工呼吸,我就吹气,吹气的时候喷那个气出来,就个浓浓的烧焦的味道。”

  死者的哥哥告诉我们,有一位工友当时目睹了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于是我们专程赶了20公里的山路,在蔡维森生前所在的金矿找到了她。

  在出事现场我们了解到,触电之后当地高龙乡卫生院的一位大夫曾赶来对蔡维森进行抢救,那么这位大夫对蔡维森的死亡原因又是怎么看的呢?

  记者:“当时经过你诊断你觉得他是怎么致死的呢?”

  大夫:“当时呀,当时他是挨触电啦。”

  事故发生两天后,悲痛欲绝的家人从老家赶来处理后事,就在这时他们发现导致蔡维森触电身亡的高压线距地面的距离只有4.1米。在出事地点我们也亲自对这三根高压线的高度进行了丈量,其中距离地面最高的一根是4.1米,最低的只有3.8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有一个标准就是《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它规定在非居民区高压线应该距地面最小的距离是5.5米,那么刚才介绍的出事地点高压线距地面的距离只有4.1米,远远地小于这个标准,在这方面电业公司是有过错的。电业公司作为电力设备的产权所有人它应该对这个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我国《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规定:在非居民区架设的高压线对地距离必须大于或者等于5.5米,对于非居民区高压线的高度最少不得低于5.5米的行业标准。

  电业部门应该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在现场我们发现车斗升到最高时距离地面的距离还不到4.6米,这也就是说如果这几根高压线当时达到了国家规定的5.5米的标准就绝对不会有这个悲剧的发生。这样看来电业公司的责任似乎显而易见,但是当死者的哥哥蔡维全找到电业公司之后却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蔡维全:“那个科长说那个也不关我的事,他说你们违章停在那里,电死白电死。”

  蔡维全说,电业公司的人认为他们两兄弟违反了电力部门不准在高压线下方作业的规定,所以电力公司不应对此事承担责任。

  在出事地点我们看到了一个高压带电禁止停车的警示牌,金矿的工人告诉我们这个警示牌是在蔡维森出事后电业公司才立在那儿的。

  随行律师说,这说明在事故发生之前电业公司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且高压线的高度不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电业公司肯定是有责任的。那么田林县电业公司对这件事又是怎么看的呢?

  电业公司:“可能碰到高压线了吧。当时他弟弟在旁边就发现那个轮胎着火了,着火后好像是他的弟弟用那个水,当时下雨过了没多久这样(用)水洼里面的水去泼那个轮胎。”

  电业公司认为正是由于蔡维森在情急之下用手泼水救火才导致触电身亡的。对此随行律师解释道,即使事情真如主任所说电业公司也不能因此推脱责任,因为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还是高压线的高度没有达到电力部门的行业标准。

  采访中我们发现电力公司好像认为自己在这件事情上也很冤枉,这位主任说出事的那条一万伏的高压线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过的。而且架设时它的对地高度是7米,但是我们反复测量后的结果却只有4.1米。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主任:“那线路经过一个山洼里面一个山凹里面(从山凹上面)架过去,那旁边后面有一个金矿,为了开设一个路,以后把我们线路下面的那个凹填土,填高了将近4米。”

  这位主任说,当金矿把这个山凹垫高之后他们也曾多次要求金矿把土挖掉,但金矿却一直对他们的话置之不理。

  记者:“周律师,刚才曾主任提到说当时呢,我们在架这个高压线的时候呢距地面的距离是7米多,那么是远远超过5.5米的。那是因为这个金矿后来把土垫高才导致这个距离缩短的,那么是不是因为金矿垫高这个土,这个电业公司就没有责任了呢?”

  周律师:“不能这么说。因为你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你首先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必须保证在运行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因为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产生损害的就应该负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于电力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随行律师说,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电业公司对自己的供电设施有看管维护的义务,发现黄金公司把山凹垫高对方又对他们的劝告置之不理时,电力公司应该通过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加以制止,而不应该听之任之。现在,电业公司应该先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然后再去追究黄金公司的责任。

  听完随行律师的解释之后,一开始还认为蔡维森的死是因为泼水救火才触电的办公室主任现在又对他的死因提出了疑议。

  主任:“到底是不是电死,都还不懂。那咱们认为他是怎么死的呢?我们就不懂因为他的死因到现在还没有拿出一个真正的依据出来,有关部门证明的依据出来。”

  这位主任说,虽然出事时高龙乡卫生院的医生曾到现场抢救,但是蔡维森死后他的家人并没有请有关的司法部门进行尸检,他们认为尸检报告对蔡维森的死因更有说服力。同时他们表示还是希望通过法院来解决此事。前不久蔡维森的家人一纸诉状将电业公司告上法庭,现在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对于高龙乡医生的诊断能不能够采信,相信法院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不过还要提醒家属,家人万一发生触电事故后注意搜集保存证据的同时,我们认为更应该提醒一下电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因为由于你的一次疏忽很可能会给别人带来终生的遗憾,甚至会夺去一个人的生命。

  高压作业它是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所以不仅要求它设计、施工运行遵守国家的有关标准或者电力行业的标准,更重要的是作为高压线路产权人应该采取切实的措施维护和管理好高压线路,一旦发现高压线路出现了可能危害他人的情况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把这种危害消除掉。

  (编导 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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