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南京的杨小姐是某化工的职工,去年7月在为单位取钥匙的路途中被一辆急速行驶的自行车撞倒,造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杨小姐:“我出了这个事是为了工作,为了单位才造成这样的,我认为单位不应该扣我的钱并且应该给我报工伤。”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我国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尽可能地使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工伤职工得不到相应待遇的事却时有发生,那么大家对于工伤又了解多少呢?
在我们的采访中大多数的人对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不了解,关于工伤的上报程序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道理看起来很简单,那么南京杨小姐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说起这次事故的事儿杨小姐至今还心有余悸。
杨小姐:“去年7月6号的时候本来是叫我休息的,然后因为另一个同事有事叫我去替她上一天班我就到单位。到单位之后没有工具橱钥匙就没有工具做样,也碰巧有一个朋友她有一个更衣橱的钥匙在我这儿,更衣橱(里有钥匙)可以把工具橱打开来。”
杨小姐介绍说她所在的单位是金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二厂,杨小姐在质检中心四车间工作,平时班上都是两个人,出事那天由于岗位上只有杨小姐一人替班而单位又没有给她配工具橱,于是领导便同意她去拿那把钥匙,拿了钥匙之后在赶往单位的路上被一个小孩超车撞了一下。
杨小姐:“然后当时就爬不起来了, 进医院鉴定诊断髌骨粉碎性骨折。”
杨小姐说当时疼痛钻心,她几乎要昏过去了,被闻讯赶来的家人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杨小姐:“很伤心,有点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因为原先我身体是健健康康的,四肢很好,走路没有什么(毛病)。”
杨小姐说她没有想到这不幸也只是刚开了个头。虽事故责任完全不在自己,但由于肇事者是个15岁的学生,父母双方又都下岗,家境困难,于是在杨小姐治疗一半中便不再承担医疗费用了。本已是雪上加霜了,可这时杨小姐的单位又通知从第四个月起要扣除她的工资,这更令杨小姐感到心痛了。
杨小姐:“我出了这个事是为了工作,为了单位才造成这样的。我希望我们单位能够给我报工伤,对我来讲也是我自己想为我自己争取的权力吧。”
杨小姐认为她是因为工作才弄成今天这个样子,而且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应该给她按工伤对待,可是单位至今也没有答复。
记者:“刘律师,我想问一下像她这种情况应该算不算工伤?”
刘律师:“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杨彦清是在工作时间之内经过工厂现场负责人的同意回家取工作上必须的钥匙的途中遭遇到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的。”
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杨小姐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法律上说企业是应当及时为杨小姐申报工伤待遇的。
律师提示: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从事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杨小姐所在的单位金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二厂是什么原因一直没有申报杨小姐的工伤待遇呢?
化工二厂负责人:“交通事故的处理算工伤必须有几个先决的条件,第一个在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那么她这个事情的处理,她是自行车非机动车辆不是机动车辆,这是先决条件。”
原来企业认为由于杨小姐遇到的交通事故是非机动车辆造成的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随行律师认为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与杨小姐的情况并不相符。
随行律师:“你讲的这个情况是什么情况呢?你看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管理试行办法》第8条的第9项,它规定这种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但是现在杨彦清这种情况实际上跟这个是对不上号的,她并不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也不是在这个必经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跟这上面是套不上的。”
听了随行律师的话这位负责同志又讲出了不申报工伤的第二条理由:“她应该上班来该带的东西都应该带,没带,她本身就有过错。”
这位王副书记认为是由于杨小姐自己工作失误忘带钥匙而造成的伤残,所以不能按工伤对待。
随行律师认为这个理由不能成立。随行律师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因职工蓄意违章而致残的才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杨小姐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如果你作为职工作为劳动者在上班的过程中该尽的职责没尽到,该带的钥匙没有带,那么你可以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这跟工伤是两回事情。”
听了随行律师的话,厂方不置可否。可是这位负责人又说出了另一个原因,他们认为杨小姐伤残应由交通肇事者承担责任,对此随行律师认为在肇事者没有能力承担事故责任的,企业应按工伤处理。
随行律师:“按照劳动部的有关法律规定,首先应该由肇事者赔偿这个损失,但是它同时又规定如果肇事者逃逸就是逃掉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他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情况下,那么作为企业应该首先按照工伤待遇来进行处理。”
律师提示: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随行律师又指出作为企业有义务在工伤事故发生十五日内为伤残职工申报工伤,同时随行律师告诉厂方扣除杨小姐治疗期间的工资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这位负责同志终于同意向上级申报工伤,表示一周时间可以完成这些工作。
看来杨小姐要获得工伤待遇的事就要圆满解决了,可是在我们即将要离开南京的时候不知什么原因厂方却又改变了他们说还要坚持原来的意见不为杨小姐向上级申报工伤,随行律师告诉杨小姐及家人可以就此争议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同时我们的随行律师还提醒其他劳动者:如果你向企业提出这个要求所在的单位不答应这个要求,比如说不给你递交工伤报告不进行工伤认定这个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企业明确地拒绝了你的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这个要特别注意是两个月就是60天,这个60天我们法律上叫仲裁申请时效,过了这个时效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就不会受理你这个仲裁申请。
随行律师还说,当发生问题的时候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留与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证言、证词等,以便于纠纷的解决。
(编导 韦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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