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的洪文禄向我们反映说,3年前他在村里承包了20亩鱼塘,今年年初鱼塘中的10吨鱼突然大面积死亡,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在天津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可震动归震动,4个多月过去了洪文禄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金。
洪文禄:“我的鱼的死亡损失应该是谁污染谁赔偿,谁有责任谁赔偿。”
养了3年的鱼眼看着春节就可以上市了,可偏偏因为水体污染而“全军覆没”,这样的事实使我们感到环境污染问题正在真真切切地逼近我们的生活。在发生“死鱼事件”的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我们看到作为这里农业用水主要水源的一条旧河沟目前蓄水量已经很少,可沿河居民却把河道当成了天然的垃圾场,来自四面八方的污水和废水毫无遮拦地排向了这条时常干涸的水沟。在辛庄镇郭庄村记者和随行律师找到洪文禄后他把我们带到了自己承包的鱼塘边,如今洪文禄的鱼塘再也看不到鱼儿觅食引来的水波荡漾,而池塘中的鱼则静静地躺在池塘边的草丛中仿佛张着嘴像要诉说它们生存环境的恶劣。
洪文禄:“我3年前承包了我们村的20多亩地的鱼塘,20多亩地的鱼塘是养了整整3年。2001年的年底那时候社员们有人告诉我下面鱼都死了,都漂上来了,我就去了一看,好嘛,前面的(鱼)都死了,好多都漂上来了,活不了了。”
记者:“鱼有多少数量?”
洪文禄:“数量大约是2万斤吧,就是10吨鱼,也就是7万来块钱。”
记者:“当初你看到这么多死鱼你怎么判断这个原因的呢?”
洪文禄:“当初这个鱼一死了我就知道绝对是进污水进的,我看见鱼之后我就顺着河边去溜了,结果发现2个化工厂往外排污水,我认为我的鱼的死亡原因是2个化工厂排污问题造成我的鱼死亡,但是我怎么可以拿到他这个把我的鱼毒死的死亡证据呢?”
随行律师:“一般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你这个案件是一个环境污染的案件,它有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关于这个排污行为的这个鱼的死亡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要由这个化工厂来证明,在《民事诉讼法》里面这叫举证责任倒置。”
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洪文禄要想拿到赔偿首先要证明自己的鱼死了,其次要证明化工厂存在排污行为,最后他还要拿出数据来证明死鱼是因为工厂排污造成的。但是受害者作为个人要拿出数据来证明损害事实和排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困难,因此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也就是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洪文禄转移到了化工厂,在法律上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化工厂自己认为没有污染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关于污染的原因化工厂只能请求环保等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才算有效。由于事发已经几个月了,当初环保部门也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那么环保部门对于这起死鱼和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又是怎样一个态度呢?在天津市津南区环保局这个局的副总工程师田正之拿出一张示意图告诉记者,洪文禄指认的那两家排放污水的工厂在鱼塘上游6公里的位置,在这个流程的过程中没有其它的企业,周围都是居民,河两岸都是几个村庄,他怀疑这个企业是污染源还是有他的道理的。
首先,环保部门对于洪文禄的主张有了一个初步的认可,对洪文禄非常有利。另外田总还告诉记者排放污水的两家化工厂都没有排污许可证,其中一家肠衣厂连营业执业照都没有,已经被取缔。另一家名为福兴化工厂的企业由于擅自排污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业整顿并罚款4万元。当然这些处罚都是上述企业非法排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至于洪文禄要求的赔偿属于民事责任,洪文禄要获得赔偿的关键还要看鱼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才死亡的。
关于死鱼的原因我们在这里看到了由天津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做出的死鱼鉴定报告。报告认为鱼是由于污水入侵使高锰酸盐指数上升水中溶解氧太低缺氧窒息死亡,目前企业擅自排污是否是造成河水中含氧量降低的主要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证实。如今被取缔的肠衣厂已经人去屋空,而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业的福兴化工厂是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擅自生产、排污,那么他们是否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死鱼事件有关呢?
在福兴化工厂记者看到在工厂的排水沟中有类似食盐的化学物质,此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主动过来向我们解释,水沟里的结晶物质被他们称作土盐,他还当着我们的面亲口尝了尝说毒不死人。据了解这家企业的化工产品是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的确对人没有直接的致命伤害,可是含有这种成份的污水流入河里不知道鱼是不是受得了?
企业的负责人:“这个水也不是我污染的,他鱼死亡跟我绝对没有关系,根据事实说话。”
在这位厂长的辩解中我们又了解到了,我们身边的一个水池中存放的竟然是硫酸。
记者:“这个硫酸是多少浓度的?”
企业的负责人:“60度,手可以摸,当时没事,就是感觉有点热。”
记者:“感觉热?但是后来肯定要有反应。”
记者:“人掉下去会烧伤吗?”
企业的负责人:“不,不,不会。我可以给你做现场比试,我可以摸。”
这位厂可真够本事,你说水沟里的化学物质存在污染他就用嘴尝给你看,说毒不死人。你说硫酸危险他就用手去摸,以便证明烧不坏人。可是不管怎样,这些化学物质排入或渗透到河水中终究是一种污染,于是随行律师在现场向这位年轻的厂长作起了环保法的普法工作。
随行律师:“第一,你这个化工厂在建成投产的时候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对你这个(污染)防护措施(没验收)。第二,你虽然做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是不能绝对保证你这个生产的下脚料、原料在储存使用的时候不造成环境污染,你不能保证不造成污染。”
企业的负责人:“到现在为止我是没发生。”
但是,这位厂长对于律师的善意提示根本听不进去,至于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赔偿问题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于是我们和随行律师返回洪文禄家希望他尽快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以便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随行律师:“你在这个诉讼之前必须要做好这么几件事,第一,要证明你这个损失已经存在了。第二,要证明你这个损失有多大,要有证据非常充足的证据去证明,比方说你这个买鱼苗的发票,还有买饵料的发票,这一系列的东西都能证明你的这个投入是多少。另外,你还要注意一下你的诉讼时效的问题,环境污染的案件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律师提示:
根据《环保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采访进行到这里随行律师告诉我们,对于这起“死鱼事件”是不是要福兴化工厂负担全部责任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但是对于排污企业和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按照我国《环保法》的规定,工厂企业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和这些工厂企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同时”制度,否则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受损害的将会是我们大家。
(编导 万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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