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南阳的刘丰彦夫妇有一个11岁的儿子,去年6月孩子突然患病,医院却对病情迟迟不能确诊,最后孩子因颅内出血而死亡。刘丰彦认为正是因为医院不能及时确诊才延误了抢救时间,儿子的死医院应当负责。
刘丰彦:“市中医院给我家小孩死亡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他们应该给我一定的赔偿。”
“谁主张 谁举证”这句几乎快成为顺口溜的话被许多打官司的人所熟悉,在现实生活当中当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许多患者由于找不到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医院的过错而很难将医院告上法庭。但是从今年4月1日以后如果患者再告医院就需要按照新的规矩举证了,而举证的责任将由医院来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医院将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新规定实施后不久我们法律帮助热线节目就接到了一起发生在河南南阳的医患纠纷,在南阳市英庄镇刘冢村我们找到了当事人刘丰彦,他告诉我们事情发生在2001年6月2日下午,当时他正在和妻子在地里干活,突然接到邻居的通知说儿子刘留突然患病,他口吐白沫、昏迷不醒,两手直抽直叫。刘丰彦说孩子患病后曾先后就诊于3家医院,第一家医院是镇卫生院,由于不具备医疗条件所以建议他们转往上级医院。于是刘留被转到了第二家医院——南阳市中医院。当时的时间大概是下午7点40分左右,在中医院急诊科值班的只有一名大夫,他叫庞建国。
刘丰彦:“他说脑炎,没有事。他们实际上连正常的护理人员都没有,就这一个医生在这,用了一次药就算了了。”
然而,刘留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却越来越严重,才开始来回会动随后就不会动了,那个呼吸好像马上就要停止了。据刘丰彦说,当时在孩子病情不断加重的情况下他们曾多次催促院方进行抢救,但院方始终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
刘丰彦:“姓庞的医生说脑炎没有事,你们放心了。”
但是刘留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的迹象。刘丰彦说,这时庞医生打电话叫来了医院急诊科的主任,当主任匆匆赶到医院时已是晚上10点40分,此时刘留入院接受急诊治疗已经3个小时了,在主任的建议下刘留做了CT, 20分钟后即被确诊为脑出血,但是由于中医院没有脑外科所以刘留只好又被转到第三家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生迅速为刘留实施了开颅手术,然而孩子终因颅内出血量过大在前后不到20分钟的时间里便因无法医治而停止了呼吸,那天晚上医生说如果早半小时的话都有挽救的可能性。孩子死后刘丰彦夫妇常为那迟到的半小时懊悔不已,因为刘留生前曾就诊过三家医院,第一家医院因不具备诊治条件而将他及时转院,第三家医院因孩子病情严重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里心脏就停止了跳动,刘丰彦认为这两家医院都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就出在第二家医院——南阳市中医院。刘丰彦认为,在刘留患病到死亡的7个小时时间里有三个多小时都是在中医院诊治的,在这段时间里医生没有及时检查直到转院时才被确诊,所以刘留的死完全是由于中医院疏于检查、贻误治疗时间而造成的。而且刘丰彦拿出了当时孩子在中医院治疗时的一份病历作为证据,要求南阳市中医院赔偿刘留的治疗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多元,那么刘丰彦夫妇的要求合理吗?
随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种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就是由医疗机构来证明它在诊疗的过程中它的整个医疗行为和最终的损害后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也没有任何医疗过错。”
随行律师说,现在刘丰彦夫妇将病历作为证据,认为南阳市中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着疏于检查、贻误治疗时间的过错,那么南阳市中医院就应当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它不能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对最终造成患者的损害以致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说,如果医院有过错,那么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患者家属作出赔偿,也就是说刘丰彦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孩子的死南阳市中医院有责任吗?在中医院我们见到了庞医生和急诊科主任。
庞医生:“因为我们怀疑他还是脑部病变,初步怀疑是脑炎,到这之后马上就吸氧,并且检测了生命体征测血压。”
庞医生说,由于刘留是急危病人,所以按照规定他们做到了随时检查、随时治疗、随时记录,说着也拿出了一份病历来证明自己。
庞医生:“这时我们拿出了刘丰彦所持有的病历,然后将两份病历作了对比我们发现,刘丰彦所持有的这份病历简单的记载了当晚7点50和10点40分医生的检查情况,从病历上看刘留似乎只在这两个时间接受过检查。”
而庞医生的这份病历却详细记载了患者从7点50到9点45分之间所做的全部检查和用药情况,同时两份病历在时间的记载上也有多处不同,而且在庞医生这份病历上时间都向前作了推移,尤其是CT的时间向前推移了一个小时,这使得庞医生的诊疗行为变的无可挑剔,那么为什么同一个患者、同一个医生会出现两份不同的病历呢?
庞医生:“当时的情况就是主任为了方便他在专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的治疗叫我给他写了一份包括一份化验单,但是写的并不那么非常具体,可能某些地方有出入,我想这个问题不是说多大。”
庞医生用出入轻描淡写的概括了这两份病历的不同,那么这两份不同的病历该如何认定呢?
由于病历它本身是整个病情发展和治疗过程的一个原始的真实的记录,它就不可能出现不一致或者是内容矛盾的这样一种情况,那么现在有这样两份内容不一致以及相互矛盾的这个病历的存在就说明其中有一份的记录应该是有虚假。根据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的有关的原则就这样两份证据如果在法庭上使用的话,那么法院就会认定患者所持有的由中医院所出具的对咱们中医院又不利的这样一份证据更具有客观真实性,由于当事人所持有的证据更具有客观真实性,所以庞医生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他没有过错,而病历上CT时间的推移引发了我们一个疑问,那就是作为具有独立诊疗能力的庞医生为什么要等主任赶到后才给刘留做CT?这个不正常的行为使我们想了解庞医生更多的情况。结果我们发现了一个意外。
记者:“您是不是有这个医师的资格?”
庞医生:“有啊,有的。”
记者:“能不能拿来让我们看一下,核实一下?”
庞医生:“这个现在到医务科去看。”
对我们的提问庞医生的回答显得有些犹豫,这反而加深了我们对他的怀疑,于是我们到中医院医务科去核实,但是并没有他的执业医师证,当我们再次追问他时庞医生又说在卫生局,然而我们在卫生局看到的只是一份2001年9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这就是说庞医生在为刘留看病时还没有取得医师的资格。
从卫生局出来随行律师告诉我们,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像庞建国这样没有执业医师证书的医生是不允许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而中医院在急诊安排一个没有医师资格的医生接诊治疗患者这存在着严重的过错。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律师说,如果这个过错与造成刘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据将由医院来出具。由于双方对此事的争议较大因此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刘丰彦夫妇该如何解决这件事呢?
随行律师:“在目前这种双方就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为患者刘留的家属也就是刘留的父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件诉讼中应当依据4月1号以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种规定对患者家属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编导 王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