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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中介费该退吗?》


  北京的朱先生前些日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租房,在这家公司的帮助下朱先生很快和房主联系上并谈好了房租,可当朱先生交了中介公司的中介费后再给房主打电话准备与之见面时出租房子的刘先生却神秘失踪了,朱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欺骗了自己。

  朱先生:“我就想把给他们的400元要回来。”

  近年来,随着个人住房的商品化,人们买卖租赁房屋的活动多了,各种房屋中介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冒了出来。以北京市为例,1996年底全市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仅有106家,而到了今年6 月份为止已经增加到了705 家,那么对于这些房屋中介人们是怎么看的呢?

  记者:“如果您现在要租房的话您觉得通过哪一种途径来找房比较合适?”

  被访者甲:“我想通过朋友吧,通过同事或者朋友,认识的人比较可靠嘛。我感觉是有没有考虑过找中介来租房,这个问题我还是会选择朋友。”

  被访者乙:“我们先是通过中介找房子结果是有很不愉快的经历,现在中介普遍信任度不是很高,我们也不是很信任他们。”

  在我们的随机采访中绝大部分人表示他们对房屋中介不太信任,如果自己租房更多会选择朋友介绍或者其它途径,朱先生原本也是不想通过中介来租房的?

  朱先生:“我也经常上网吗,在北大BBS一些朋友告诉我,他说中介你是千万不能相信,他说我们已经有很多朋友受骗了,所以我找的时候尽量找私人的房子。”

  朱先生告诉我们,他是北京农业大学的研究生,今年7月份毕业,毕业前他已经联系好了工作单位,因此他想在工作单位附近找一间出租房做为自己暂时安身的地方。5月10号那天朱先生在上网时看到有一间出租房很符合他的需要,于是朱先生就拨通了房主的联系电话,但让他意外的是接电话的却是一位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

  朱先生:“我说不是刘先生的房子吗,他说是刘先生委托我们来的,他说他是我们的朋友。”

  这们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他们是星豪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如果朱先生要租房必须先交相于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朱先生说当时听到的这一切虽然让他觉得意外,但考虑到房子的各种条件比较符合自己的需要于是便同意了中介公司的要求。这天下午朱先生按约定准时赶到了与房主见面的地点,但这时房主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今天下午有事,见面时间改到下周,可当朱先生按约定时间再次拨通房主的电话时接电话的却是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

  朱先生:“我还没有说什么情况,他就说你是要看房子对吧,我们也是中介,你还得给我们交500元。”

  房主突然变成了中介公司,朱先生觉得自己受了骗,因此他要求星豪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退回自己已经交的400元钱。对于朱先生的要求我们的随行律师告诉朱先生,象星豪这样从事房地产经纪的公司除了必须具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外还应该取得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随行律师:“我就不知道朱先生当时是不是看了这个相关证件。”

  朱先生:“我当时看到他挂了很多牌子并没有一个一个去翻。”

  随行律师:“如果他没有等于是他还没有资格从事中介活动,那么仅根据这一条也可以要求他解除这个合同。”

  律师提示: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的公司,除了必须具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外,还应该取得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那么星豪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是否具有我们的随行律师所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呢?为了了解情况我们找到了星豪公司。

  工作人员:“负责人不在,你等会吧,您坐。”

  在星豪公司办公室的墙上我们看到了随行律师所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看来这家公司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不一会一位马先生接待了我们,他告诉我们这件事由他来负责,但他不是星豪公司的员工也不愿面对我们的镜头,在我们的多次询问下这位神秘的马先生坚决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于是我们就这样进行了采访。当我们提到朱先生所说的虚假信息的问题时,马先生向我们解释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马先生:“我们手里好多房屋银行的房,所以有时我们实在找不到房的话我们就提供他们的房。”

  马先生告诉我们他们提供给朱先生的电话并不是虚假信息,而是和星豪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另一家中介公司的电话,根据双方的协议对方应该向朱先生提供出租房,但是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于马经理的说法我们的随行律师指出,即使事实真的象马先生说的一样,那么工作人员在向朱先生提供信息时只说是朋友的房子没有如实的告诉朱先生有关的情况,而且租房也没有成功,就这一点来说星豪公司也应该退回朱先生的400元钱。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应该向委托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隐瞒真实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朱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房,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了不完全真实的信息朱先生没有租到房,对此随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屋中介公司应该退回朱先生交的400元钱,听了随行律师的解释马先生表示愿意和朱先生协商解决这件事,于是我们请来了朱先生。

  马先生:“我就说退你部分钱,然后我们再把这不足补回来,帮你把这房继续找到。”

  朱先生:“到目前为止呢……说句实在话我已经不相信你们了。”

  双方经过协商,最后星豪公司退回了朱先生交的400元钱,事情虽然是解决了但对着这个结果我们仍然没法高兴,因为对于所有房屋中介来说他们又将失去一个曾经相信了他们的客户。现在人们通常对房屋中介的信任度较差,其实房屋中介对于大多数要找房的人来说应该是一种较为有效经济的途径,但是由于有些中介只注意眼前的利益而不惜采了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再加上那些根本没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利用租房人的急切心理混水摸鱼才导致了现在的状况。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处长向我们讲解了几种不法中介常用的欺骗手段。

  黄处长:“有资质的有营业执照的应该说有一些运作不规范,主要的还有一些单位在收看房费只写了一个条,没有说你服务的内容,没有说你要达到什么目的,那么往往就交了300、500甚至更多,那么交了以后呢有些中介机构就找你看两处三处甚至更多一点的房子,实际上你自己可能都不满意的,那么时间到了比如说他规定3天5天然后他就不退钱了,这是一种方式。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打虚假广告,还有一些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没有资质证书的这种单位,那骗的方法就更多了。比如说我给你提供个信息,那么他可能把你领到一个地方说你看看吧,这个房子就是,然后他再找个假房主,等你付了房租以后那么你要住进去的时候或者住进去一段时间以后真正的房主就出来了,再去找那个所谓的中介根本就找不到。”

  针对现在房屋中介市场的情况,黄处长进一步建议:“虽然现在房屋中介有各种各样的服务方式,但如果您现在要租房最好找那种有资质并且承诺成功以后再收费的中介,这样的中介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实力,能够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在节目的最后我们的随行律师还是想给那些正想通过中介租房的观众提出个醒:

  第一,最好找一家比较正规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来为您提供服务。

  第二,你在委托这家中介公司的时候最好和他能签一个书面的居间合同。

  第三,收据要留好,这是你交款的凭证,复印件在法律上一般是如果对方不承认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编导 杨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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