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腐化受贿,职工勇敢举报,这蛀虫挖出来了,公开接受奖励却遭失业厄运,南京某物流公司借故就把他给开除了,谁为举报英雄遮风挡雨,如果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话那么很多人就不会去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做这件事。
初秋时节的南京依然暑热难消,《法律帮助热线》的记者来到这个素有火炉之称的的六朝古都,和随行律师一起见到了最近因为一次举报而成为当地新闻人物的兰贵来。
兰贵来:“人要有个正义感,你没有正义感,也不是讲得到钱我就干了。”
这位有着强烈正义感的老职工原是南京某国有企业的材料会计,由于种种原因这家企业近年来一直处于经营困境,接连换了两任厂长依然毫无起色,而第三任厂长的就职使景况更为不堪。
兰贵来:“别的厂长来人家还想干工作,他来就是搞材料,打听仓库还有多少物资还能搞走,一卡车一卡车地拖走,拖得快差不多了。”
就这样原本就不景气的企业每况愈下,眼看自己的正常退休都无法保证,兰贵来忍无可忍将平时搜集的材料写成举报信送交检察机关。2000年8月30日南京市检察机关收到兰贵来的举报。
赵建宁:“他当时举报的是伯乐集团冷柜厂当时的厂长经济问题。”
赵建宁,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副主任,他们接到兰贵来的举报材料后迅速组织人员立案侦查,并于2001年年底提起公诉,法院随后以受贿罪判处那位前副厅级的厂长三年零六个月的徒刑。结案之后南京市检察院在征得兰贵来本人同意情况下破天荒地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兰贵来的举报身份,并且给兰贵来同志发放了举报奖励。
赵建宁:“兰贵来同志是南京市检察机关历史上第一个接受公开奖励的。”
这条爆炸性的消息迅速占据了南京媒体的主要版面,而此时的兰贵来已经从那家濒临倒闭的国企辞职转到一家私营的物流公司上班,面对纷至沓来的荣誉称号兰贵来显然没有意识到厄运已随着自己身份被公开而悄然降临。据说那位被举报的厂长入狱前能量不小,在业界颇有些势力,也许是出于对这种情况的顾虑,在兰贵来所在物流公司的老板眼里他的举报简直就是在制造麻烦。
兰贵来:“他说你把我的关系户都得罪光了,你这样一搞,我在这里怎么工作呢?你在我这个地方不能呆了,你回去躲避两天。”
记者:“当时心里是怎么想的?”
兰贵来:“对他解聘我我是不能理解的,但是人家有权力现在不要你,叫你滚蛋,你还有什么讲的,你讲三说四的人家还是不要你。”
自己甘冒风险挖出国企蛀虫,居然落得个失业下场,兰贵来彷徨无计,进退两难。兰贵来遭到解聘一事经检察机关向新闻界披露而广为人知,一时群情哗然,不少好心人开始为他重新找到工作献计献策。但是随行律师认为,人们在帮助兰贵来的同时不应忽略从法律角度看当初物流公司解聘兰贵来本身就有违法之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这个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限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劳动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 劳动者有营私舞弊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4.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物流公司以举报英雄兰贵来被媒体曝光可能给自己公司客户造成一些影响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严重违法的,这意味着即便对于一个普通员工,物流公司也无权违反法律如此轻率地解除与兰贵来的劳动合同,更何况他是因为举报行为而遭遇解聘,因此让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劳动法规的要求也是对社会正气的弘扬。
律师提示:
《劳动法》规定:除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犯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等少数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口头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兰贵来勇敢举报却突遭解雇这一事件在南京当地已沸沸扬扬,本栏目的随行律师认为,如果物流公司与兰贵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种解雇便属违法,应该就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门卫:“对方要同意你进你就进。”
记者:“我们是中央电视台,我现在在门口,有个事想进来了解一些情况。”
然而我们试图与物流公司进行沟通的努力没有成功,对方的总经理和管理部部长相互推托使得我们无法进入大门。但随行律师提醒说,既然物流公司涉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就有责任进行查处。听了我们的情况介绍,第二天一早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进入该公司对其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一查之下果然问题多多,这家公司从开张至今没有与任何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有到劳动部门办理过社会保险,而这位管理部部长对于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解释令人啼笑皆非。
管理部部长:“主要是天气确实太热,这个东西讲起来我就对不起老板了,他跟我们讲过很多次叫我们去办办,我也跟我们会计讲了,她跟我讲天气太热,过两天就去办,我们也比较着急。”
监察人员当场开具了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
监察人员:“根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限十日内到栖霞区劳动局完善劳动手续,指一个是劳动合同,一个是社会保险手续,另外把整改的报告和整改的情况报给我们一份,书面报告。”
了解到这一情况随行律师认为,由于物流公司在雇佣兰贵来期间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使其工作期限、收入标准及劳保待遇均无从保证,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兰贵来有权向其索赔,有多利公司与兰贵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多利公司应当对兰贵来这位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通过记者和随行律师的努力为兰贵来讨还劳动者权益找到了明确的依据,但回顾这次法律服务的过程,我们依然有一些遗憾,因为他的遭遇显然不是简单的劳动纠纷所能概括的。但经过一番检索我们发现,目前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似乎还缺乏系统而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配套法律,而一位采访过兰贵来的新闻界同行也不无感慨地告诉我们,其实很多读者都反映过类似问题,相当多的举报人他们在举报以后或多或少地都受到了一些打击报复,像兰贵来这样被解聘的也不是兰贵来一个人,那么能不能通过一系列法规来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包括他现有工作的一些权利?如果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话,那么很多人就不会去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做这件事,我们也希望相关法律能及早出台,使更多的举报人都能像兰贵来一样坚强无畏。
兰贵来:“举报反腐败是值得的,这是我应该做的事情,只不过我比别人先做了一步,对贪官你不斗还行吗?”(编 导:吴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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