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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样获得损害赔偿


  家住廊坊市的李振远是一个患有智障的残疾人,以捡废品为生,平时生活主要靠哥哥一家照顾。今年5月的一天李振远却被一处施工工地的保安打伤,目前已花去两千多元医药费,但至今无人对此事负责,李振远也未获得任何赔偿。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由于残疾人在工作生活上有更多的不便之处,所以他们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帮助,而对于李振远被打伤的事件大家的观点也如出一辙。

  被访者甲:“这种殴打残疾人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也是犯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访者乙:“殴打残疾人太不道德了,主要是国家法律也不允许,应该进行严厉的制裁。”

  被访者丙:“对残疾人我们都应该保护他,援助他,给他一些方便,这样做那也太不道德了。”

  采访中我们得知,这件事至今当地群众还是议论纷纷。为了调查清楚这一事情的前因后果并给予李振远以法律上的帮助,记者和随行律师找到李振远的家,由于他刚刚出院他的哥哥向我们讲述了这件事情的经过。

  李振远的哥哥:“我弟弟是个残疾人,捡点、卖点混口饭吃。让荣盛公司给打的……”

  记者:“他到工地去捡什么了?”

  李振远的哥哥:“就是矿泉水瓶,水泥袋子。”

  记者:“他到工地里边还是到外边捡的?”

  李振远的哥哥:“工地外边,他因为他没有那个栏杆墙和没有那个砖墙圈着。”

  李振远因小时候得病导致目前智力低下,腿脚也不利索,平时生活全靠哥哥一家照顾,自己经常捡回一些废旧物品换些零用钱,左邻右舍也经常给他一些关照。而今年5月份工地保安的那次关照却让他始料未及,一个并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残疾老人面对着年轻体壮的保安,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保安会向他抡起拳头,把脑袋打破了,胳臂打骨折了,打昏过去了。打完了他以后用三个人把他向西拉出有50米。

  李振远的哥哥回忆说,当时工地的保安几次告诉李振远工地不让捡东西,让他马上离开,而弟弟却以自己并没有到工地内部为由与其理论,这才被保安殴打。但他认为无论如何保安不该殴打弟弟,况且他还是一个残疾人,这让他十分气愤,幸亏邻居看见此事并报了案。

  办案民警:“我们到那去了以后被害人在现场,打人的人跑了,被打的这个人叫李振远,他是个残疾人,还有点痴呆,他提供不了这个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只有靠派出所外围做工作。”

  办案民警介绍说,当时将李振远打伤后保安见伤势严重便都跑了,民警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已经确认打人者就是工地上一个叫张平均的保安,鉴于李振远被打成轻伤,公安机关目前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办案民警:“我们6月1号已经就立为刑事案件了,张平均就在我们抓捕范围当中,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廊坊某一个角落出现我们立即当场抓获。”

  为了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警方已派出另一路民警赶赴犯罪嫌疑人老家安徽省进行抓捕,而此时李振远的家人更关心的则是自己该如何获得赔偿,因为几千元的医药费已经让这个生活困难的家难以承受。

  李振远的哥哥:“医院的主治大夫让我住半个月,正常是半个月,我就住了7天,我被迫出院了,我没钱了,我也不懂法,我也不知道这事怎么处理。”

  李振远的哥哥说,自己家里也并不富裕,自从弟弟被打伤以后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也被打乱,每天都在为医药费而发愁,而殴打残疾人这口气却始终让他难以咽下。但此时他也担心弟弟捡东西行为不知道会不会使自己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随行律师:“打人肯定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的一个行为。当事人的弟弟如果到公司(工地)里边去捡一些个东西,保安人员有权力去阻止他,也可以去劝阻他,但是都不能去打人,对他人身体去进行侵害。那么如果实施了这个行为,而且也造成相应后果,那么肯定就会存在一个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说,即便是李振远在工地里进行偷窃,保安也只能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报警,不能对他的身体进行侵害,况且这些也只是一个假设而已,保安采取过激的行为将李振远打成轻伤,这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李振远还是一个残疾人。

  律师提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1条规定: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侵害残疾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李振远本是一个残疾人,因在工地捡东西而被保安打伤,打人者目前在逃,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第二天记者得知前去犯罪嫌疑人老家进行抓捕的公安民警已经返回,在刑警大队还有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我们在凌晨2:00钟到犯罪嫌疑人的家,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平均一直没回家,看来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逃回老家,警方也正在全力追捕。但李振远目前由于骨折,前臂内还装有钢板,急需第二次手术取出钢板继续治疗,而面对每天都要发生的医疗费,眼下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否还有其它的赔偿办法呢?目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他又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随行律师:“目前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他所在的单位应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的观点意味着由于打人者受雇于施工单位,而且是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待打人者归案之后施工单位可以向打人者再进行追偿。

  据我们调查,这家施工单位隶属于廊坊荣盛建筑集团公司, 而荣盛建筑集团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因此集团公司应该对这件事情负责,而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对受害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一部分进行调解,随行律师依据法律的解释得到了公安民警认同,并打电话找来建筑集团公司保卫科长。

  保卫科长:“反正我们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我们全力以赴,配合派出所的工作把这个事情办好。”

  建筑公司保卫科长承认,由于集团比较大管理上也有不足之处,今后将会吸取这一教训。在律师和民警共同协调下,保卫科长代表公司同意先行赔付医药费。

  公安民警:“协议书,甲方荣盛集团,乙方李振远监护人,他哥哥李振边,经廊坊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西区派出所的调解,就李振远被荣盛集团民工殴打致伤一事调解,双方达成下述协议,由甲方荣盛集团承担受害人李振远医疗费、治疗费、 误工费1万元人民币。”

  建筑公司的通情达理和遵守法律的意识使李振远被打的事情总算有了一个满意结果,这不仅使他进一步的治疗有了着落,更关键的是不用再走对他来说并不轻松的诉讼之路。

  李振远的哥哥:“谢谢办案民警。”

  这起案件李振远依据法律的程序使自己获得了赔偿,打人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那些法律意识淡薄动不动就挥起拳头的人和更多的用人单位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头脑中那根遵纪守法的弦还应该绷的更紧一些,残疾人他也是社会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而且残疾人这种特殊的身份在日常生活当中应该受到社会上的更多的这种关注和救助。另一个方面如果用人单位用人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这种商业和经济上的损失,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编 导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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