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郑州的修女士给自己七岁的女儿报名参加了一个由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原本想高高兴兴的送女儿出去玩,没想到在夏令营里女儿却出了意外,右脚被开水烫伤,出了事将近一个月,旅行社却一直没有做出让修女士满意的答复。
修女士:“一是要求旅行社向我们赔礼道歉,二是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三是赔偿孩子的精神损失。”
每年到了寒暑假各个旅行社都会推出一些针对学生组织的旅游项目,例如像野外生存训练、科技夏令营等各种名目繁多的活动,家长也很愿意送孩子去参加诸如此类的活动,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如果是孩子一旦离开了家长的视线,家长最担心的会是什么呢?
被访者:“好比夏令营的组织者得注意他的安全,招呼老师看好,主要是安全,送孩子出去玩家长最关心的就是孩子的安全。”
郑州的修女士就是因为送自己的女儿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结果出了意外,这还得从修女士无意中看到的一条广告说起。
修女士:“7月16号17号这两天看的那个大河报的广告,打电话去询问这些事情,答复的都挺好,给我的回答也都挺好。”
和其他家长一样,修女士最担心的也是孩子的安全问题。
修女士:“说的有随队医生,有六个老师,说的这次搞的挺不错,请放心吧。”
这样,修女士就给女儿小文卓报了名,签了合同。合同规定旅行社在活动期间负责孩子的安全。出发那天,修女士夫妇去送行,拍下了当时的情景并且找到带队老师希望能关照一下只有七岁的小文卓。
修女士:“当时汪老师说的请放心了,我一定会安安全全地把孩子交到你手里。”
到了当地,小文卓马上就打来了报平安的电话。想像着女儿独自出门在欣赏大自然美景的同时增强了自理能力,做父母的有说不出的高兴。可没想到当女儿第二次打来电话时却是告诉妈妈自己被烫伤了。
小文卓:"那个姐姐出去的时候她就看着门的,她没有看路,所以她就把暖水瓶给踢倒了,烧住我的脚了。”
修女士:“我就说东东烫得怎么样?她说是个大泡。”
修女士马上就打电话到旅行社询问具体情况。
修女士:“他说知道知道,就起一个指甲盖那么大一个小泡,没关系,没关系,你请放心吧。”
得到了旅行社的回答修女士才稍微安心一些,焦急地等待了两天之后修女士在火车站见到了女儿小文卓。
修女士:“我一看烧成那样,我的心,我心都在颤抖,我就是在孩子说这个大泡和他旅行社的人说的小泡中间衡量着,我想我也没想到烫成这个样子。”
尽管这时修女士十分焦急,但还是很耐心地等所有参加活动的孩子走完了才找到带队的老师。
修女士:“那个张老师说‘不知道,我不是他们旅行社的人’。”
修女士:“我爱人说就这样合同算终止了,给孩子送去的时候好好的,说的时候是安安全全交到我们手里,给孩子就这样交到我们手里就这不管了。”
于是修女士又找到了旅行社,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建议修女士先带孩子去医院治疗,到了医院经过诊断小文卓的脚为1%二度烫伤,好好的一个假期现在只能天天在家里养伤了。修女士夫妇曾多次找到旅行社要求对方拿出个处理意见。
修女士:“就找一些无关紧要的理由,他给你说的,他自己都觉得理由站不住脚,但是他就往后这样拖你。”
随行律师指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活动时就应该对于可能会发生危险的事宜向游客作出说明和提醒,尤其这次活动的参加者是未成年人,就更应尽到看护的义务。
随行律师:“从修女士方才介绍的情况来讲,最起码就存在一个它这个旅行社监护和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所以说发生小孩被烫伤......”
律师提示: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郭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是当时旅行社的老师没有提醒孩子们注意开水瓶的位置,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那么对于小文卓的烫伤旅行社就该负责任。
修女士还告诉记者,由于女儿被烫伤,夏令营时不仅没玩好,还对女儿的心理产生了影响。
小文卓:"如果是爸爸妈妈陪着我去,那我去。如果是让我自己去的话我不去了,不敢去了吗。”
从修女士那里我们还得知,在前几期的活动中也有孩子被开水烫伤的情况,那么旅行社在已经出现意外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措施来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呢?带着疑问记者和律师来到了九州旅行社,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已经给所有的孩子都上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以有关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工作人员:“我旅行社有责任,所以我给她买保险,我对她那个烫伤这个事情她所有的医药费由我来承担,这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吧,但这是我那个合同上所签订的是这样的。”
旅行社的李总经理赶到以后也向我们表明了旅行社的态度。
李总经理:“我觉得应该是通过旅游质检部门,听听他们的说法,我们会按着旅游局的规定,哪怕就是质检所说按照旅游法律几条几款该怎么样处理,应该赔偿人家多少或者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都毫不推卸。”
于是随行律师告诉李总经理,由于随团的老师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孩子被烫伤,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赔偿。
随行律师:“所以说这个合同我觉得来讲它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个小消费者呀是一种服务消费。”
律师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律师进一步解释到,由于已经给游客都上了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在小文卓治疗期间其父母的护理费以及误工费这些损失则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应该由旅行社来承担,而且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给小文卓带来的精神伤害,旅行社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听了律师的解释,李总经理也表示同意。于是我们请来了小文卓的父亲希望双方能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双方见面后李总首先做了解释。
李总:“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态度上呢,我们旅行社实际上在小孩还在内蒙的时候就已经很操心这个问题,而且就是说我们那个辅导老师实际上在很多时候,你的姑娘可能也跟你学了,她很多情况下都是背着她的。”
经过律师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旅行社赔偿600元钱作为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赔偿费。当我们第二天再次来到小文卓家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带着生日蛋糕和赔偿金到了这里,原来这天是小文卓的7岁生日。临别时小文卓开心的样子让我们的心情轻松了许多,区区600元赔偿对于小文卓所承受的痛苦来说确实算不了什么,也许家长更需要的是旅行社解决问题的诚意。如果说旅行社能够早一点作出一个负责任的答复,如果能够在安排旅行活动时增加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是不是就能够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呢?
随行律师:“我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这些未成年人的活动当中应该有足够充分的监护能力,避免这些未成年人接触危险的设施或者参加危险的活动。作为家长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除了要考察它的一般资质,还要考察这个旅行社是否有监护能力,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安全。”
(编 导: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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