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20:30分,四套播出。
主持人:在这一期的节目里,我们将围绕国家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讨论。今天光临我们演播室的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蓝军副部长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东副教授。欢迎二位嘉宾的光临,那么我们在谈话开始之前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片子,了解一下一位捐助者的事迹。
我们这个片子的主人公是一位老人,她叫黄清津,年轻的服刑人员叫黄震,如果说起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有一段他们双方都不堪回首的往事。
那还是在1998年,刚满十九岁的黄震,在没有驾照、又毫无驾驶经验的情况下,开着姐姐花了不到一万元买的一辆破旧汽车去拉货物,崎岖山道让黄震没走多远就撞上了迎面而来,乘车到九寨沟旅游归来的黄奶奶一家。在撞车以后,黄奶奶的老伴伤势最重,但还有生还的希望,可谁知慌乱中想要逃逸的黄震,竟然再次开车撞向黄奶奶一家乘坐的车辆,也就是这要命的一撞,夺走了黄奶奶老伴的生命,黄奶奶从此失去了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
但当黄奶奶了解到,黄震家境并不好,父母离异,母亲患癌症长期病卧在床,家里几乎没有经济来源时,黄奶奶的心又软了下来,当即提出不要任何赔偿,减少黄震服刑期的请求。
台湾同胞黄清津:老先生那么健康的身体,被他这么一撞,几乎我们的家都散了,我也几乎死掉,我想我就是把他判十年、二十年牢出来,他工作也没有,那他怎么办,母亲也没有办法养,等于害了他,怨怨相报何时了,我记恨他又能怎么样呢,所以我就想到要用爱去感化他,孩子给我写的信也写的很诚恳,他一直都称他是犯人,那我给他去信,我就告诉他,我说黄震孙,我称他孙子,我说你不要再讲你是罪人,奶奶原谅你,不记恨你,我也告诉他了,你要好好地学一技之长,你一个小学毕业,你怎么养你的母亲,他母亲得癌症,他也答应我,他说,奶奶我一定好好学习,出来我照顾我的妈妈,我有多余的钱,我也会像你一样,报答社会。
也正是这个原因,使黄奶奶又担负起了感化黄震的责任。以至于将要回台湾的黄奶奶又冒着小雨,忍着伤痛,再一次来到,距成都二百多公里的茂县阿坝监狱,来看望在这里服刑的黄震。
和以往一样,黄奶奶看完黄震,又担心黄震没有零花钱,总是要到监狱管理部门捐些钱,作为黄震的日常开销。
帮助黄震,仅仅是黄奶奶生活当中的一件事。从1991年黄奶奶和老伴一同从台湾回到成都后,看到家乡山高地贫,乡亲们经济条件不好,许多孩子交不起学费的情况,就和老伴商量,决定通过学校推荐,每年捐赠三、四十名学生的学杂费用。十年过去了,今年77岁的黄奶奶捐赠过的孩子,已有七百多名,已有三十多名考入了大学,这些孩子成为黄奶奶生活中的希望和寄托,而黄奶奶也因为要关心这些学生的学习生活, 变得十分繁忙,因为了解这些贫困生的惟一方式就是通信往来。当我们问黄奶奶你的捐赠是否达到了捐赠的目的?黄奶奶说:从他们的来信上,看得出来他们都愿意而且他们觉得这样做很对,他们会照我的意思去做,讲奶奶放心,我们一定会等到老了,我们自己有能力的时候,我们也会像奶奶一样的资助别人。
黄奶奶的义举,在当地有口皆碑。从捐赠法上讲这是一种自然人的捐赠行为,那么从法人的捐赠行为上,我们在成都采访期间,碰到了一家台资企业旺旺集团设立在成都的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在向贫困地区的青少年捐赠食品的事情,我们采访了这家企业的经理。
旺旺集团成都食品有限公司经理蔡柏圳:这个我们已经进行了好多年了,每一年都根据营业额来提拨,一定的比例,大致上在百分之五左右,然后我们就根据这个项目分配,刚刚我讲的比如,赈灾、急难救助、社会公益、老、幼、残、障,还有其它的活动。
主持人:看了刚才的片子,观众朋友或许会联想到,在我们身边也经常会有救助他人的事情发生,那么所有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我们国家,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规定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显东:应当说,这些行为都没有问题,因为从民商法上来讲,捐赠实际上,它就是一种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捐赠人,他有一些钱,有一些物,他愿意捐助给有一些,有这样那样困难或者说他为了把我们祖国大陆,或者说,某一个地方的一个公益事业搞得更好,他就把这些东西送给你,那么反过来讲,接受这一方面,他有这个需要,他又愿意接受这些财产的时候,那么双方当事人,就等于定了一个合同,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只要你的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的强行规定的时候,那么这个赠与行为,或者说,这个捐赠行为呢,它就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主持人:随着近年来,在捐赠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有违背捐赠人意愿的一些行为,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捐赠行为呢。
李显东:从最基本的法律上来讲,我们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其中专门有一章,就是赠与合同,应该说从广义上讲,各种捐赠和赠与,它都是受合同法调整,它都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这么一种转移,无偿转移所有权的这么一种法律行为,那么除了合同法以外呢,我们1999年6月还颁布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那么红十字会的有关法律也有规定,可以说呢,我们其它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间,我们现在比较时髦的话来讲,形成了法律规范的调整系统。
主持人:那么捐赠单位和个人,他们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李显东:那么可以对你们这个,在使用他的金钱和物质中,是不是按照他的意愿进行使用,或者说是不是合法、有效的,使用到公益事业上或者其他事业上,他有一种监督的权利。
主持人:打个比方,有个台胞他有捐赠对象,那么有没有受理这种捐赠的专门机构和办理这些事情的。
中国红十字总会副部长蓝军:最好找红十字会,台胞捐赠找红十字会,最便利的条件是两岸的红十字会组织是畅通的,互相在这方面的业务上程序比较简单,也比较容易使捐赠者达到他的目的。
主持人:这种手续您能介绍一下吗?
蓝军:找红十字会可以找它的总会,比方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台湾的红十字组织,也可以找我们的分支机构。
主持人:直接捐给受捐人或者受捐单位和通过专门的机构来捐给受捐人和受捐单位,有什么不同。
蓝军:你如果通过专门机构,从你捐赠的开始就纳入了法律轨道,纳入了法制轨道,这个法制轨道,一个是秩序上比较正规,一个是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主持人:从公益事业捐赠法讲,有没有一些有关的优惠政策来鼓励自然人、法人。
李显东:规定很明确,对企业来讲,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台胞来讲,对各个企业来讲,如果它们用于捐赠的这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捐赠来讲,在个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那么对祖国宝岛台湾的台湾同胞向全国大陆进行捐赠这一部分钱和物,那么在进口的这些税收、关税这些方面,也有一系更的非常具体、非常明确的优惠政策。
主持人:当捐赠单位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没有有关的法规、法律来保证他,能避免这种侵害?
李显东:在我们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里面,在红十字的法里面,在各个法里面都通过了。可以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那么当然如果有极少数的,那些所谓蛀虫,在这些中间,可能有什么贪污、受贿,或者说挪用人家的救灾钱物的行为,那我们刑法中间也有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好,为进一步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再来看一下我们记者在中国红十字会了解到的一些情况。
红十字会财务处处长杨喜兰:这个钱的使用,也是非常严格的,要经过逐级的审批、写报告,这是一种程序。另一个比方买物资也是这样的,就是说要经过三家报价,我们专门有管采购物资的,就是说管钱的、搞计划的和采购的是三家,不是集中在一个部门,而是三个部门,然后,专门有一个小组对这三家报价,坚持一个质量要好,质优价廉,这么一个原则,分发灾区我们也有程序的,就是把物资发到灾区以后,那它经过验收以后,登记造册,然后他在搞计划分发,如果我是灾民的话,有那么一个物资分发表,这样他们在那个上面去签字。近两年,对我们救灾款使用的审计,都是国际会计公司来审,先到我总会,把我总会的接收情况、管理情况、使用情况、帐目、凭单全部要看,然后经过了解他再根据流向深入到省里去,甚至到村,到镇,直接到灾民,比方你接收的棉被,那他要把这个棉被拿出来,看一下,我们的物资都有东西的,都有这种红十字的标志,那灾民会把这个棉被拿出来,说这是我接受的捐赠的物资。
主持人:我们刚才看了片子,那么这种捐助,它的社会意义,更深远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呢?
蓝军:人道主义捐助背后就带有一种慈善救助的这样一个性质,那么就被救助人来讲,他最困难的时候,得到了各个方面的捐助,应该说是社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的精神环境,会起到很好的好处,很好的作用。捐赠不仅仅是款物,比方说我们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得了白血病,以及一些免疫缺陷症,癌症得了以后要放疗、化疗,使人的免疫功能低下,现在孪生姐妹实际上很少的,那么同胞兄弟,因为独生子女也越来越少,那么就借助非血缘关系的这种移植,移植对有些病人来讲是可以起根治作用的,能够救命的,我们国家应该说还有很多人,统计有四百万左右在等待着这种移植,那么要完成这个移植,要救这些人的命,用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办法,就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要一定得有人愿意捐这个造血干细胞,那么就需要广大社会上来捐赠,都来捐,具体讲,台湾现在有一个21万人的造血干细胞库,常常大家在电视上看到台湾的造血干细胞运到大陆来,救活了大陆的一些人。这个也是一种捐赠,这种捐赠更有意义,叫做什么呢,血浓于水,刚才讲过了,还有一个叫两岸同宗同族的鉴证,这个鉴证是科学的鉴证,是人类基因的鉴证。
主持人:这是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说明了两岸同胞血浓于水的亲情,也说明捐助对于社会进步的一种贡献,那么通过我们今天的谈话呢,可以了解到捐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们也非常相信,中华民族那种雪中送炭的传统美德必将得到进一步弘扬。非常感谢二位嘉宾光临我们的节目,谢谢。在公益事业捐赠法里,我们已经了解到,国家捐赠行为制定了明确的优惠措施,在这里我们希望无论是台胞个人捐助,还是台资企业捐助,都能够享受到国家法律给予的优惠。(编导:国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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