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6日20:30分,四套播出。
主持人: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多项法律修改意见,其中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的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前不久,《海峡两岸》栏目的记者针对台湾同胞较为关注的大陆“包二奶”现象,在广东地区进行采访,请看记者的报道。
所谓“包二奶”,一般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同时,通过提供物质或金钱方式,供养婚外异性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行为,与通常所说的“养情妇”和“纳妾” 原属同一种含义。
80年代初期,大陆沿海开放地区曾经出现过重婚纳妾“包二奶”现象,当时,“包二奶”主要是一些外商及台、港、澳商人,后来,发展到相当一部分工厂厂长、经理,包工头和个体业主也开始“包二奶”。这种行为对中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形成了挑战,上述问题也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
2000年4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4.2%的人认为对“重婚”、“纳妾”、“包二奶”要严以法律制裁,88.5%的人同意离婚时对故意藏匿家庭财产的一方要给予法律制裁,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观众现在看到的画面,就是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供的录像资料,被告人丁小飞,安徽泗县人,81年结婚生有一男一女,婚后8年到广州开办公司,认识了第二被告付红,付红是湖北人,未婚,与丁小飞认识后不久,两人开始同居,时间达十年之久,并生有一个孩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邵山:这个案子,我们受理以后,当时掌握的证据就是一个自述人跟被告人丁小飞有夫妻婚姻关系,这个是清楚的,有结婚证,第二就是被告人现在跟他的第三者就是跟这个“二奶”住在穗花新村。
根据海珠区法院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了广州市穗花新村居民委员会。
广州市穗花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他当时是以夫妻的名义在我们这里进行注册登记。
记者:周边的环境里面人们对这个事情是怎么议论的?
广州市穗花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没什么议论,因为他住的是商品楼,商品楼每个房子之间人们很少来往,每个人回家就把门关上,对邻居发生的事情不是很注意。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邵山:有一份在居委会的登记,楼里居住人口的登记里面说夫是丁小飞,妻是付红,有这样的登记,那一审讯,就证实他们两人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这个事实就供认不讳,可以说,很坦白,我们两个就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他是我老公,我们生了小孩,那个女的也是这样说。
广州海珠区法院庭审记录显示,在两位被告同居近十年的时间里,丁小飞并没有与原配严长英解除婚约,严长英在得知丁小飞与付红长期同居并生有一子的消息后,曾多次携子女赴广州找丁小飞,希望他能看在多年夫妻的情份上,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并付给子女生活费。
原告严长英:遗弃我们这么多年了,因为他几年没有给我们寄生活费,我在家把他们带了两年,一个十八周岁,家里借了很多债,我只想他能帮孩子付点钱,还点帐,我不要他了,我也不想和他这样闹下去了,我们就这样算了吧。
原告严长英长女:我在学校很多同学都问我:说你爸爸干什么,不在家,不看你妈妈,我说在外面工作了,同学都会问他在外面有没有老婆,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答,我已经两次失学了,问他他不管我们,现在初中刚毕业,开学学费都没有交,没法上。
经过多次恳求,严长英还是未能说服丁小飞,无可奈何之下,严长英一纸诉状将丁小飞和付红告到了广州海珠区法院。
严长英代理律师郭文秀:其实她的要求很简单,就说是把她的女儿安排工作,因为她家里很困难,她已经再养活不了了,但是遗憾的是,丁小飞没有接受她这点非常低的要求。
广州海珠区法院经过调查多方取证,在充分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于2000年8月4日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邵山:很关键的一点,两个被告人因为不懂法,所以对这件案子坦白供述,我们是以夫妻名义,他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法律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没有这个概念,所以我们这个案件呢,我们当时就觉得这两个真是法盲,通过我们开庭笔录也好,我们的询问笔录也好,他就没有觉得自己违法,到后来这个丁小飞要判刑的时候,宣判了以后,他也觉得他自己是个违法行为,根本不够成犯罪。
“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泛滥的原因复杂,但多年来,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是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过审理,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处第一被告丁小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第二被告付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主持人:关于“包二奶”现象的有关问题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请到了全国妇联权益部政策法规处的副处长胡晓林女士,她也是著名的法学专家,欢迎您,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潘锦棠先生,欢迎您。刚才那个节目呢,反映的是广州海珠区法院对丁小飞、付红判有重婚罪的判决的一个节目,那么这个判决结果是不是就是反映我们大家普遍讨论的“包二奶”现象。
全国妇联权益部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胡晓林 同期声:
因为在“包二奶”这种行为和现象中,有一部分的“包二奶”,他是去领了结婚证的,或者对外呢,他是以夫妻名义来共同生活的,这一部分呢,是构成重婚罪,但是,实际上大多数的“包二奶”,他是第一,也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所以呢,就是说这部分他不构成重婚罪,所以他是有区别的,我觉得他跟这个“包二奶”的共同之处在哪里呢?他们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有配偶,然后呢,在外面之外,又跟其他的人形成一种婚外的同居关系,这是他的相同点。
主持人:那么,胡女士您作为一个法学专家,最近又配合参与了《婚姻法》草案的修订工作,那么,从您了解的情况看,大陆的某些地区是否也存在台商“包二奶”的现象呢?
胡晓林:是的我觉得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是有很多台胞、台商来我们大陆投资,为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都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确实有一部分台商,在我们大陆“包二奶”,这个情况反映还是比较严重的,像在我们的福建省、广东省,还有上海多一些。当然在其地区也存在。
主持人:我这里也掌握了一些情况,就是说每年都有一些台胞的家属到大陆有关部门来投诉,投诉他们的丈夫在大陆赚了钱之后呢,不但没有把钱用到正道上,而且反而把钱用到“包二奶”的身上了,他们有的甚至指责大陆的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力度是不够的,那么,胡女士从你工作的角度来看,您认为大陆在对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对于打击重婚罪“包二奶”现象,我们的重视程度和处罚力度是怎样的呢?
其实啊,“包二奶”这种行为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我们国家的法律一直是,就是说坚决打击重婚罪的,你看我们国家的《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那么重婚罪呢,他就是说,你有配偶的人,就是又领结婚证的,或者呢,你有配偶的人,又在外面就是说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的,这个都是要打击的,那你比如说,台胞有些到我们大陆“包二奶”,“包二奶”这个行为,你如果是,有的甚至领了结婚证,或是你对外居住生活是以夫妻名义相称的,那么你就构成重婚罪了,那我们国家的刑法是坚决打击的,但是确实这里面还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大多数的“包二奶”他是规避法律的,第一,我不去领结婚证,第二呢,对外我也不以名义相称,那么对这部分情况怎么办呢?确确实实迄今为止吧,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个行为怎么样予以制裁,还是有待我们来努力的。
主持人:所以这次婚姻法的修正案,把这个问题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日程上来。这次在我们的《婚姻法》修正中呢,首先我们在总则部分就提出来要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保护婚姻家庭不受侵犯,那么同时呢,我们在法律责任里面把“包二奶”这种行为规范为婚外同居行为,那么对待这种行为,你如果有了这种婚外同居行为你要负民事法律责任的,而且如果要离婚的话,在离婚时可以实行损害赔偿制度。
主持人:从社会学的角度您来分析一下,钱与色它们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潘锦棠:男人有钱就变坏呢,可以和“饱暖思淫欲”可以有个类比,就是说他有钱了,生活状态好了,然后呢,他这个时候呢,就是说想法开始多起来,女人变坏才有钱,我觉得呢,就是相对而言,她更应该 从社会上找原因去,因为我们现在就是说,男人和女人同样面临一个生存问题,男人找工作相对容易,女人找工作相对困难,如果她要生存,她怎么办呢?女人变坏才有钱,可以和“饥寒起盗心”有个类比,是吧,饥寒她要生存,起盗心,盗就是偷盗的盗,盗什么呢?盗别人的老公,是不是啊,就是“饥寒起盗心”。
主持人:事实上,大陆的各级政府和群众对“包二奶”现象都是持否定的态度,认为他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性都是非常大的,所以人们不仅要加强法制观念,而且从道德规范这方面来进行加以约束,那么我们的法律大陆的法律目前对于这种现象有什么样相应的法律规定呢?
胡晓林:有的,因为“包二奶”这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确实挺大的,你看,第一个就是说它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还有就是说,它从法理上来讲,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还有就是引发一些仇杀,情杀一些恶性的刑事案件,还有就是一些非婚生子女,那么这个社会的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那么对待这个现象呢,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一个是“包二奶”里面的行为,就是在“包二奶”行为中,你如果是构成重婚罪的,用我们国家的刑法来调制,那么对待最主要的是这一部分不构成重婚罪的怎么办,你想,“包二奶”的一些行为中,他们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也不领结婚证,对外都是称保姆啊,兄妹啊,秘书这样相称,那么主要是对待这一块怎么办,我们现在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对这种行为做了规范,实际上,这块的行为“包二奶”的行为从民事法律上来讲呢,他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你比如说现在有的夫妻吧,他是实行的共同财产制度,也就是,所谓共同财产制度在结婚以后,夫和妻双方挣的钱,财产都是共同的,而“包二奶”等于拿了这部分钱去给别人,买车呀,或者买房呀,或者去花,你等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那么呢,所以从民事法律上你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那么,这一次我们修改《婚姻法》里面就确定了他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目前,大陆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重婚的规定范围较窄,在已经进行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中的第二次审议中,人大常委会指出,对于“包二奶”现象构成重婚罪应当适用刑法的重婚罪追究,对于不构成重婚罪的也应当追究民事责任。《海峡两岸》跟踪海峡热点,反映两岸民意。(央视国际网络www.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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