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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于专利申请有什么规定


  2001年2月6日20:30分,四套播出。

  主持人:如今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已有4万多家,台商在大陆的经济活动不仅促进了两岸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推动了新产品的开发和研制。这些新产品在开发研制成功之后,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力呢?今天的《台胞法律服务百问》要跟您讲的就是一家台资企业,关于专利纠纷的官司。

  深圳唐峰电器有限公司是1990年由台商周武贤先生投资的独资公司。 1996年经人介绍结识了原山东烟台洗衣机总厂的工程师胡松。胡松向周武贤先生介绍自己拥有臭氧专利技术,臭氧产品在国内乃至国际来讲都属于尖端产品,它具有除臭、脱色、美容、保鲜、 消毒等功能。这与正在这方面谋求发展的周先生不谋而合。通过接触了解后,深圳唐峰电器有限公司决定与他签约。

  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武贤:96年4月他(胡松)透过一个山东朋友介绍,他说他是清华的教授他拥有生产臭氧的专利技术要跟我谈一个合作的计划,臭氧这个东西我做了五年多,对臭氧满了解的。我认为臭氧在全世界市场的前景相当可观。当场我就给他决定说:“没问题,我们合作”。他也给我一个计划,他准备用150万人民币他就能把这个产品研发出来。

  1996年4月19 日,深圳唐峰电器有限公司和胡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合作范围为“臭氧技术应用产品及其他领域的新产品”。明确胡松的责任为“主持产品开发研制工作”。在该协议的第七条保障及利益条款中双方明确:本协议签订后深圳唐峰电器有限公司,正式拥有胡松对臭氧技术应用产品之研制成果与权利。签约当日胡松就从深圳唐峰电器有限公司获取了22万元的定金。

  96年7月份开始的,4月份签的协议,前面的一年半年算蛮认真的。后来他跟我提出来深圳的环境不好、空气不好、人才不足啦,原物料取得有困难,是不是可以到上海去。我既然看中这个产品,我以一个经营企业的投资人的角度来看,我愿意花这个钱。在上海投资了十万平方米的土地,整个研发我投资了1000多万 ,将近1500万的资金。

  1996年周先生在上海成立上海唐峰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3月更名为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此后,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聘任胡松为公司的总工程师,且实施了有关电解式臭氧发生装置的研制开发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建研制部。并安置胡松在上海的工作和生活。

  周武贤:在整个合作一开头都非常正常,我一直保持一个想法,他拥有这个技术。所以我对他非常好薪资10000块,我认为他是教授级的人不应该10000块,教授应该有15000块的实力,所以我给他15000的薪水,包括他的医疗保险、生活上的津贴对他母亲的照顾,我们都由公司来出钱。

  胡松96年出任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主持开发“电解式臭氧发生装置”这个产品是在武汉大学,原有的“固体聚合物电解质膜复合电极电解臭氧发生器”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项工作于97年完成。

  周武贤:97年7月份我们申请专利,他跟我说这专利非常重要,我也同意我们申请了台湾的专利、中国大陆的专利、 日本的专利花了十几万人民币。我把这些钱给他交代他去做,钱也花了专利申请也送出去了。

  胡松取得了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和武汉大学的信任,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没有料到,胡松在97年11月19号以个人名义,擅自与武汉大学共同申请了“电解式臭氧发生装置”的发明专利。

  周武贤:一直到99年的5 、6月份 ,我看到了一个文件回来。可是专利证书上竟然没有克莱美斯的名称。竟然公司的名称不在里头,而是老胡跟武汉大学,当时我很生气,这个发生器原始专利技术是武汉大学没错,武汉大学应该具有这个身份是合理的。但是胡松你要我也同意,我并不是心胸狭窄。但整个公司投入那么大的资金,为什么公司没有?

  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没有想到自己花费大量财力、物力却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99年11月18日,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胡松违约。经过近11个月的调查取证,法院认定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胜诉。

  从以上我们记者的现场调查采访可以看出,胡松利用了武汉大学和克莱美斯的信任,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那么这其中那些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里请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处长宋建华女士。 宋处长看了刚才的节目,最后法院还是裁定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胜诉。那么,法院裁定的主要内容(依据)是什么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律司条法一处处长宋建华: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是这项专利的申请权,归由武汉大学和克莱美斯公司共同来申请。

  主持人:关于申请人这个问题,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之后到底应该由谁来申请?

  宋建华:关于这个发明创造完成以后,到底由谁来申请的问题,专利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发明创造的分类分成两种:一种是职务发明、一种是非职务发明,对于职务发明来讲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归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对于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归于发明人自己。

  主持人:什么叫职务发明?

  宋建华: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就属于职务发明。

  主持人:依您看本案当中胡松他到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宋建华:从他介绍的情况来看,胡松首先是跟深圳唐峰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个合约。他的主要任务是开发新产品,并且唐锋公司已经投入了巨资。最后是胡松通过跟武汉大学的合作完成了这项发明创造。从构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因素来看,胡松首先是完成单位给他的任务, 因为他是跟唐峰公司签定的合约,他的主要任务是开发新产品。首先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个情况是唐峰公司已投入了巨资,他也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的职务发明的这个概念当中还提到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那物质条件指的是什么呢?

  宋建华:这个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和对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

  主持人:对于我们的台湾朋友来说如果他在大陆希望购买某项专利,他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宋建华:作为专利权许可转让的售让方,首先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应该对所要购买,所需转让的这个技术它的法律状况进行了解,这个可以做专利文献方面的检索。查一下专利的法律状态,另外看一下要跟你谈合约的这个人他到底是不是专利权人。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的这些资料,我们应该从哪个渠道获得呢?

  宋建华:这个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文献馆,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去查看有关的法律状态和专利文献。

  主持人:关于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上确认了之后,也查到了有关的资料核实之后,要购买这个专利他应该怎么去做呢?

  宋建华:关于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法里规定的很清楚,就是双方应该签定一份书面合同。而且这个合同要向专利局进行登记和公告。这个合同经过登记和公告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那么再问一个由于现在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个台资企业在台湾申请了某项专利,那么到大陆来这是否还需要继续申请呢?

  宋建华: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就一般的情况来讲一项专利,只在所依据法律授予的专利权利地域内有效,一个在台湾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到内地来来提出专利申请。

  主持人:必须在大陆进行一次再申请。

  宋建华:如果想在大陆获得专利保护的话,那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记者杜鹏:刚才在演播室里我们主持人和有关专家,向您介绍了台资企业在购买和使用专利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那产品生产出来了,专利究竟应该怎么申请呢?今天我们就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里我们将向您做一个详尽的介绍。今天我们请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处的有关负责人来向我们介绍一下,在申请专利时应该具体怎么样操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处副处长柳迅:专利申请人到我们受理南大厅以后,如果有些问题不清楚的话,可以到我们咨询处,我们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这是我们受理处窗口,当文件都齐全就可以把文件都交到受理前台,到我们这个受理窗口交完文件以后拿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就可以到我们的收费处来交钱。这是我们的收费窗口。

  记者:您把这个受理通知书给他了, 他大概需要交多少费用?

  柳迅:咱们国家专利是三种发明是490元、实用新型是300元、外观设计是250元。这就是我们的查询处,申请人可以到我们这来领取表格, 这是无偿奉送的。

  记者:这些就是刚才我们从查询处领来的,现在我们就请柳先生给我们讲一下在填写表格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柳迅:我们国家类别是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些表格在填写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避免不要出差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该打字,就是填写在这些表格上的必须是打印体要打印的非常清析。主要是为了流程的需要和出版的要求。

  记者:是中英文同时填写吗?

  柳迅:不是这样的就是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时候都必须使用中文,这也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主持人:那么对于我们台湾朋友来说,在申请专利时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有没有一个特别的提醒。

  宋建华:对于台湾企业或个人来讲,如果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首先特别对于企业来讲,要通过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进行办理。那么对于个人来说可以委托在内地的亲友来办理专利申请。

  主持人:谢谢,感谢宋处长,今天光临我们演播室。 谢谢!这场官司使武汉大学和上海克莱美斯公司这两个真正的合作伙伴走到了一起。我们希望以后的商家能引此为鉴,在购买和使用专利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查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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