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5日20:30分 四套播出
中国大陆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那么如果内地居民与台胞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应该遵守怎样的生育政策呢?
目前两岸通婚已经有5万多对,这个数字每年还在增加,在两岸通婚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关于生育的问题。大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而台湾由于人口出生率下降,正在提倡多生孩子。那么如果内地居民与台胞结婚,并选择在内地生育的,应该执行怎样的生育政策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请到了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施春景女士,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政研处处长姚宗桥先生。
八十年代初我国政府确立计划生育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说到计划生育,在内地大多数地区,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由于两岸婚姻的特殊性,某些地方对与台胞通婚的内地居民的生育管理存在着困扰。2000年8月大陆的赵春艳女士带着她在台湾生的一双儿女回到老家唐山。
赵春艳:我去台湾生的目的,就是想让这两个孩子都入台(湾省)籍,本身他们家里那边也有这个要求,就是生了孩子入台籍。我在中国大陆又开一个影楼,在这边做生意,孩子都小,就都随着我过来了。开始找我就是讲,这个孩子在这边是没有两胎的指标。计划生育委员会他们说第二个孩子不能回来,你不可以(带)回来,要回来的话,要么她的户籍要迁出去。
赵春艳:罚款,他开始这样讲,你要是第二个孩子带回来的话,就只能罚款。因为我这个孩子都入的台籍,我讲应该是没有关系吧,另外,我现在孩子在唐山住姥姥家,他们三个月还有办一次签证,并不是说他们的户口在这。现在就是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生活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一般都知道大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同时对于台湾同胞有相对宽松的规定。但是对于台胞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第二胎,甚至第三胎,需要办理哪些必要的手续,还不是很清楚。生活在青岛的台胞汪志哲说,六年前,当妻子杨文治怀第二个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生育手续,那时搞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天天来,弄得夫妇十分尴尬。
汪志哲:照规定她不能生第二胎的,那时候比较不清楚。台湾那边一般家庭都是希望有两个孩子,因为以前我们对计划生育没有觉得它是很重要、很严重的一件事情,所以在观念上可能了解不够透彻。
虽然台湾方面规定,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结婚满两年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到台湾定居,但每年仅有3600个名额,即使是获准临时居留,但是每六个月还要离境一次,回原居留地,盖公安局的印章之后,才能再返回台湾。受此规定影响的约有5万人,她们要轮候15年才能在台湾定居。这个人数还在以每年1500人的速度增加。比较之下,尽管大陆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还要办理有关的生育手续,使一些台湾同胞感到有点麻烦,但是他们仍然愿意在大陆生育孩子。
主持人:施女士,我们一提到大陆的计划生育政策,大家马上就会想到就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那么这种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适用于两岸婚姻?
嘉宾: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说服农村有实际因难的,希望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适当地拉开间隔,对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由各个省和自治区他们自己来制定。
嘉宾: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台湾、香港、澳门,对于当地的居民是不适用的,但是如果台湾同胞和我们内地居民结婚的话,那么他们的生育就要有所不同,根据涉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对于涉台婚姻生育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主持人:对于两岸婚姻所产生的生育问题,国家计生委到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嘉宾:这个规定主要说起来有两点内容,第一点内容就是说,如果台湾同胞和内地居民结婚以后,想生育的话,在大陆生育的,还是要适用我们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
嘉宾:还有一点就是,台湾同胞有的是再婚的,那么再婚前他所生育的子女,和我们内地居民结婚以后所生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都可以不计算子女数。
主持人:刚才提到“不在内地定居”这么一个概念,它的具体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嘉宾:一般来说是因私出境,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了在外边的永久的居住权,比如说在台湾、香港、澳门,或者是在国外,那么他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了永久的居住权,并且不在内地长期居住,这样就可以说是不在内地定居了。
主持人:刚才我们片子当中,我们记者采访了一位唐山的赵女士,大家刚才已经看到了,她的两个孩子都已经入了台湾(省)籍,那么是否就意味着他们不再受到大陆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
嘉宾:她两个孩子都入了台湾籍以后,就是不计算子女数,那么她在大陆如果要是还想生育子女,她还是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因为她两个孩子都已经加入台湾籍了,那么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可能是不是不太了解国家计生委1998年有一个111号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
主持人:那么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嘉宾:这个文件它是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那么我们涉台和涉澳的生育规定都参照涉港问题的规定。
主持人:按照111号文件,很多明确的规定,我们的台胞是否能够了解到这个文件呢?
嘉宾:在我们内地他应该了解到的,因为我们这个文件是发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的计划生育部门,那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部门,他们还要往下发,往下传达的,应该贯彻到最基层,街道居委会和乡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主持人:正如你刚才给我们介绍的,大陆的这种计划生育政策,会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调整,是不是在涉台的婚姻当中,生育问题也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调整,比如说我们收到贵州台胞的一个反映,他说他到当地的计生部门去咨询,(计生部门)就说需要在结婚满5年之后,才能生育第二胎,我们是否有5年的这种限制?
嘉宾:关于计划生育政策各地规定的是不太一样,各个省和自治区都规定了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有一定的间隔,那么这个间隔期有的规定是4年,有的规定是5年,我想贵州的这位朋友他可能是不是因为生育了第一个孩子以后,是在大陆定居的,在内地定居以后,他再想生育第二个孩子,可能是不是要有间隔,我想可能是不是要有5年的间隔期。
主持人:姚处长,如果台胞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他需要办理什么样的一种手续?怎么样去办?
嘉宾:这个生育按我们目前的规定是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的,就是要办理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办理这个证件,实际是为了表示是一种合法的生育,同时也便于我们掌握生育的情况,同时更有利于提供优生优育方面的服务,所以我们一般都规定要办理这样的一个手续。
主持人:那么具体的手续是怎样的呢
嘉宾:具体的手续就是由女方持有关的有效的法律文件,到她的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办理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
主持人:如何界定这种法律的效力?
嘉宾:由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这种文件就叫有法律效力,比如说要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那就是结婚证,有法律效力的生育状况证明,那就是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是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一些有关的证明材料。
嘉宾:我再补充一点,关于办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各地规定的不太一样,有的地方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时候,有的地方就规定要在怀孕前就要办理,那么有的地方规定第一个孩子怀孕以后再去办理都可以,那么一般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都要在怀孕之前办理。
主持人:那么如果我们的台胞不了解这种情况,触犯了某种规定,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嘉宾:这个问题分几种情况,如果是因为手续上的问题,因为没有办理有关的手续,先怀孕了,生育了,在补齐有关手续之后,可以免于处分,如果你这个生育本身就是不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的,那对大陆一方的居民,他的处分要和其他的大陆居民一样的处分。什么样的处分呢
嘉宾: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
嘉宾:另外还有一点,如果她要是未婚生育的,1998年的111号文件上面也规定,未婚生育的到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补齐你的婚姻手续,和生育手续以后,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台胞在享受生育保健服务当中,他的收费和大陆居民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听到一些台胞反映说他们的收费好像要高一点,有没有这样的情况?
嘉宾:我还没有看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是有不同的收费的话,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话,应该是违法的,应该是予以纠正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嘉宾: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台湾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嘉宾:内地居民和台湾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近30年来,中国由于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大约少生了3亿多人,这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使“世界60亿人口日”的到来推迟了4年。考虑到两岸婚姻的特殊性,国家计生委也制定了更为宽松的管理办法。大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是在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也需要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才能使台胞在大陆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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