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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著作权


  2000年11月22日20:30分 四套播出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公民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应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国家在保护公民著作权上又有哪些规定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请到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的副司长许超先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副庭长陈锦川先生,欢迎二位光临我们的演播室。下面先让我们一起看一组相关报道。

  1991年5月,台湾女作家靳佩芬(笔名罗兰)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梁海生、刘威、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和北京印刷二厂侵犯了她的著作权。与此同时,深圳市海天出版社也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梁海生、刘威、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和北京印刷二厂侵犯了台湾女作家靳佩芬所著《罗兰小语》的专有出版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早在1989年,深圳市海天出版社就与靳佩芬签订了《罗兰小语》的出版合同。1990年,梁海生见《罗兰小语》一书在大陆销售很快,有利可图,未经作者台湾女作家靳佩芬同意,擅自编辑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该书的内容全部选自《罗兰小语》。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接受此案后,对被告作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并收缴非法所得的裁决。判决后,梁海生、刘威均承认了所犯事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卓越出版公司不服判决结果,辩称并未侵权,不同意靳佩芬和海天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又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卓越出版公司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使出版公司的刊号被挪用,导致《罗兰人生小语》非法出版。事后卓越出版公司又以赔偿费、版权费的名义,擅自收取梁海生1.6万元,实际上承认该书以出版公司的名义出版。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陈法官,看完了刚才的节目,你是如何看待审理结果的?

  陈锦川: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不论是在认定事实,还是在使用法律,以及最后在处理结果上,都是非常正确的。

  主持人:公民对于他们的著作权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

  陈锦川:审理著作权案在咱们中国现有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有一个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应该是说是更详细的、更全面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哪些,《著作权法》应该享受哪些权利,那么侵犯这些权利应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主持人:如果一旦我们遇到权利受侵害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应该有怎么一种积极的防犯措施呢?

  陈锦川:平时在遇到侵权之前做好防范工作,还是非常重要的,咱们各地的版权局都有一个版权登记,就是说我一个作品创出来以后可以到当地的版权部门做一个登记。那么,它能起到一个什么作用呢?一旦发生纠纷了就能拿出证据来,说这个作品是我的。

  许超:我们现在法律规定有两个途径,一个呢是司法保护,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了,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主要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还有《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还有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规,这是第一个。此外我觉得还应该加上一个刑事诉讼,就是你如果觉得盗版很厉害、很严重,你也可以自诉。

  陈锦川:公民可以通过两个法律渠道来寻求法律保护,一个是说找检察院、公安局,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来调查、取证,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一个渠道。另外一个渠道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自己做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这两个渠道都可以。但是从现在来看,主要的还是前面那种渠道,就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超:还有一个行政保护,如果比方说是一个出版社、一个作者你发现图书被盗版了,也可以到每个省版权管理机关去投诉,那么版权管理机关根据你的投诉去进行调查,然后对侵权人以行政处罚。版权管理机关每年都要进行几次主动查处,到市场上去检查,不经过任何人的投诉,自己到市场上去检查,如果发现有盗版的情况,当时就采取行动,没收啊、封存啊、罚款啊。

  许超: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常组织公安、出版、和市场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法出版和盗版,2000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收缴非法书刊605万册,收缴非法音像制品2439万余张,收缴非法电子出版物18万余张,对净化文化市场、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我们现在再来聊一聊在我们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对于台湾同胞所涉及到有关著作权的案件,有没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呢?

  陈锦川:在《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它规定很明确,就是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都要给予保护。从基本法的规定来看没有特殊。但据我了解,好像行政规定方面倒有一些。

  主持人:对台湾同胞有一些特殊的优惠。

  许超:这样说吧,从法律、法规保护著作权原则上来看,应该是一样的。我们保护台胞就同保护大陆同胞一样。

  主持人:一视同仁。

  许超:但是确实客观存在一个现实,通过一个海峡把我们分开了,这样呢,我们的法律在执行时,不可能延及到台湾去。所以,对台湾同胞我们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什么比较特殊呢?主要是要充保护台湾同胞的作品。从保护的角度说,对台湾同胞的保护,可能比大陆还要高,就是水平高。因为地理上和政治上的原因,台湾同胞不可能很方便地来大陆,他的作品在大陆如果受侵犯时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寻求保护。那么对于台湾同胞的作品,我们就采取一种倾斜性政策,一旦发现台湾同胞的作品被侵权了,比如说我们处理过几个,像蔡志忠的漫画,疯狂英语,还有好像梁实秋的作品也遇到过,他的版权被卖到台湾的一个远东图书公司,我们政府都要求干预,要求各个地方的版权局遇到这种盗版一定要立即查纠,反过来很少发生这样一个通知,有这种大陆的一个作者作品被侵权了,要求地方版权局采取措施。

  主持人:如果一个台湾的同胞,他的著作权遇到了侵犯,他应该怎么办?

  许超:他可以到地方版权局或者到国家版权局都可以去投诉,投诉的时候,有一些必要的文件,比如说,第一证明你是著作权人,第二著作权人是谁,要告诉它侵权行为是什么状况、证据等等,第三你有什么要求。最起码的要有一些东西,投诉以后我们就进行调查,如果属实,我们就要对侵权人采取一些行政处罚的措施。如果说,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台湾同胞改变主意了,说我跟申诉人达成和解,你也可以提出不要处罚了,我们也可以充分尊重你的要求,处罚不处罚,完全根据你的要求来。恢复这种正常的著作权交易,可能是最主要的渠道,就是加强海峡两岸的著作权交易,大陆的出版社取得台湾的合法的授权,同样台湾的取得大陆的授权,市场被正版占领了,盗版的东西可能会退出去。

  陈锦川:台湾同胞想到大陆的司法机关,来打官司的话,就需要到法院去起诉,如何起诉呢?我觉得一个最好的方法那就是聘请一个大陆律师,大陆的律师,这样一方面比较了解大陆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他能够帮助当事人做很多工作。为什么呢?比如说,法院要传发一些传票、送司法文书等等,第二呢,到法院来起诉,要准备一些文书方面的东西,比如说一个起诉状里面,里面要列明一个权利人,被告人是谁等等,要列明一些东西,另外有一些初步的证据,就是权利人的一些证据,证据呢在司法机关里面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应该经过公证,要一些著作权材料,可以在台湾的一些机关做一些公证,大陆的一些司法机关对公证是认可的。还有一个是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这个按照大陆诉讼法的规定,因为侵权引起的诉讼,可以到被告的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来起诉。

  主持人:好,今天非常高兴,请到二位嘉宾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给我们观众朋友介绍有关大陆著作权方面的规定,给我们的观众朋友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建议。了解大陆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有助于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两岸的文化交流,最大限度地避免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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