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漫长的等待和一次次修改,酝酿了10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于开始实施。与以前相比,医疗事故范围变宽了,患者可以复印病历了,卫生部门退出医疗事故鉴定了……这些可喜的变化,不仅让患者感到自己不再是弱者,更重要的是公平原则开始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显山露水。
新旧条例相比,最大的改进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大;二是事故鉴定者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而由专家组成;三是事故发生后,病人可能有多种选择,可以跟医院来协商,可以交医疗行政部门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事故主体不限医生:旧《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强调损害后果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才算事故,而《条例》中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强调只要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都可以是医疗事故。
不遵医嘱后果自负:《条例》明确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费有可能会近10倍的增长(如省级鉴定原来为1800元,现在申请的是15000元),如按《条例》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谁申请谁出钱。因此患者应认真了解《条例》相关内容,不要随便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拔错牙齿也属事故:《条例》将医疗事故的内涵扩展,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那些曾经被一些医疗单位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例如拔除了患者健康的恒牙,也被列入“轻量级”医疗事故,这无疑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人命不再只值两万:人命只值2万元,这是老百姓对1987年的《办法》赔偿标准低的一个总体评价,新《条例》第一次在法律条文里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规定了将来的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11项赔偿项目,其中包括精神赔偿费和病人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及其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
每次鉴定限时60天:《条例》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代理机构医学会受理及作出鉴定的时间作了详细规定,如医学会必须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审理的鉴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重要内容。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把医患双方拉到了平等的位置上,进一步废除了以前的行政干预,也彻底排除了医院黑箱操作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的争执,病历不能涂改,不能隐匿,更不能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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