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禁止价格期诈行为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定义的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规定》明确了八种价格欺诈行为,在市场上大概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其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等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其折扣服务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如模棱两可的“ 买一送一”,就是欺诈行为。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的。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为增加竞争力,吸引更多顾客光临,一些商场使出各种招数,包括对部分商品的打折销售或其他形式的变向降价,尽管消费者可能会得到一些实惠,但也造成了价格管理的混乱甚至欺诈。《规定》出台后,针对部分商店仍然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有关物价管理部门进行了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遏制价格欺诈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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