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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行政许可法》与反腐“治本”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14日 12:46)


  制度反腐是2003年反腐斗争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突出了反腐倡廉、依法执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这一项。腐败总是在制度链条的薄弱环节滋生,惩治腐败就必须强化这些薄弱环节,而法律法规的保障是现阶段最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这究竟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它对规范政府行为、反腐防腐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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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以票弃权表决通过,共八章八十三条。作为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这项立法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它标志着我国在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前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正在从侧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笔者对几位人大代表采访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反腐治本说到底就是一个治权问题,即如何规范权力、配置权力、运行权力和监督权力的问题。

  行政权与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它包括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权等多种形式。其中行政审批权又是被经常、广泛运用的权力形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结果发现:国务院65个有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多达4000多项,各省市的审批项目也在2000项以上。审批内容五花八门、几乎无所不包。实践证明: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是滋生腐败的重要载体。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客观上有力地推进了治本工作的进程。

  一般而言,权力无限制与权力运作不透明是腐败产生的两个主要原因。《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做了严格地限制。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一级人民政府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这样就从源头上防止了行政机关自设权力、以权谋利、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作为对权力进行限制的间接体现是,《行政许可法》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要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针对权力运作不透明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听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可以使百姓更好地享有和行使其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为反腐治本工作从“人治型”向“法治型”转变开了个好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从发动、检举揭发、调查审理到最终处理等各环节很多靠的是“人治”。法律在其中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机制,因而很难从根本上反腐败。兴“法治”废“人治”是真正实现反腐治本工作顺利进行从而取得最终胜利的根本保证。法治型治腐的基本特点就是以民主为基础,依法理顺权力关系,依法监督制约权力,使公共权力难以用来牟取私利。上述种种规定都是力图通过法律监督、制约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及其实施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作用的最终体现不在于它的制定,而在于它能否很好地得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化特征和效能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妥善处理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我们新一届领导班子大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贯彻依法行政方略的过程中,《行政许可法》在今后的实践中一定能有力地推进反腐治本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CCTV.com“两会”报道记者 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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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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