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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丑星”评选侵权 臧天朔获赔两万余元  
08月22日 14:18


    臧天朔因被选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而状告网蛙、易两家网站的案件曾在娱乐圈及网络界引起极大反响。22日有关媒体对事态的最新进展进行了报道。

    北京青年报消息:网蛙、网易将著名歌手臧天朔评选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所引发的臧天朔名誉权、肖像权一案,市二中院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被告一次性赔偿臧天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在本案结束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案件的发展:

    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引来一场官司:

    2000年底,北京一家名为“网蛙”的网站评出了所谓“国内歌坛十大丑星”引来一片非议,这家网站列出了包括那英、刘欢、朴树、崔健、高枫、田震等30名国内著名歌星在内的一份候选名单,让网民投票选举。结果蔡国庆、韦唯、臧天朔等歌星都榜上有名,众歌星对此一片哗然,蔡国庆和韦唯都表示了抗议,臧天朔则干脆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为自己讨公道。网易因予以转载“国内歌坛十大丑星”内容被追加为第二被告。

    上“榜“歌手一片哗然

    在这次评比中,蔡国庆名列“丑星之首”。他自己说:“我作为军队的一名文艺工作者,一直对自己严格要求。对于一个人的长相,有人喜欢评头论足,只要是善意的,不伤害他人的,也没什么;但为了搞笑而给别人戴上‘丑星’的帽子,这是对他人的极不尊重。”排名“十大丑星”第二的韦唯,日前也在瑞典家中委托经纪人转达了她的意见。韦唯认为,用这样的评选招徕网民是“俗举”。音乐网站应该是歌手之家,他们这么干,挺伤歌手心的。而她的经纪人则表示,待他日韦唯回国,定要网站给个说法。

    面对滑稽、荒谬的评选结果,当选的歌手们再次重申:这其他一些不幸当选的歌手再次重申,这类哗众取宠的评选不仅玷污了网络的名声,而且也伤害了公众人物的自尊,他们将视事态的发展采取行动,必要时也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名声。

    臧天朔在得知自己被评为“丑星”后,愤然说:“这样的炒作无聊到极点,网站如果靠这样阴暗的举动来提高点击率,只能是徒劳。再说,我丑也罢,不丑也罢,招谁惹谁了。”他委托北京炜蘅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为他代理打这场官司。臧天朔认为,这家网站未征得他的同意,就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还将他的照片登在网页上,同时配有毫无根据的侮辱性语言介绍,给他的人格造成了极大的侮辱。由于网站不负责任的举动,使他在网上受到网民的随意攻击,致使他在同业中一直健康向上的职业作风和良好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正常的演出活动也受到影响。他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都受到侵犯。为此,他将网蛙与网易两家网站告上了法庭。

    网站自有说法

    网蛙音乐网一直否认他们的评选带有侮辱和诽谤的含义,并说自己的这番举动既没有赢利目的,又是一种活跃网络文化的善意行为,而且评选所用的照片是曾在其他媒体上公开过的,并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

    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天朔的声誉与形象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天朔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

    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贬毁和损害;二是借助法律手段和公力救济,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这里的侮辱,主要是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则主要指捏造虚构的事实并散发,侮辱他人的人格。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统一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 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以及监护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责编:宏伟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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