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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情况分析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3:49)

  侵权案件,今年(2004年)上半年受理了8件,已经超过去年一年的数量。从受理案件的趋势来看,商标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已经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良子商标,桂香村商标、漫步者商标、中农商标、沙皮裘商标、满福楼商标等等。其中,良子商标属于服务商标,用于脚底按摩等服务领域,由于良子商标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商家觉得有利可图,企图也使用良子的招牌,结果被诉讼到法院。良子商标在北京其它法院也有诉讼,海淀法院是其中之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突出或单独使用企业名称中的“良子”,造成对“良子”商标的侵权。此类案件在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良子”的企业名称时,各法院的判决不尽统一,有的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有的判决到工商管理部门更换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日期为核准使用日期。坚持前者的认为,法院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行为,无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作为。坚持后者的认为,企业名称是核准制,工商部门许可后才能发生对世效力。也就是说,企业停止使用原名称,更换新名称的时间是工商核准的时间。只有工商核准了,新章才能替换旧章,新名称才能代替旧名称,企业才能在公司法的规范下正常运营,债权人才能以新名称主张债权。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

  桂香村是一家老字号企业,京城两家企业同时在食品领域使用桂香村已有很长的历史,而且两家历史上同源,后来一家将“圆明园”注册为商标,一家将“桂香村”注册为商标,前年中秋节由于一家油墨打印的生产日期出了问题,另一家受到牵连,两家发生冲突诉讼到法院。此案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而且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了各自的字号和商标。

  漫步者商标使用在音箱领域,原告为主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及被告侵权,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整个庭审花了一天半的时间,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一、被告广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在其音箱或类似产品上停止使用任何字体、排列或组合的“Ebifai”、“EbIfiar”、“EbIfai”、“爱德发”、“爱得发”、“漫步者”商标;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现名称中“漫步者”字号;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拟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广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漫步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三十万一千元;五、被告北京市慧满达商贸中心、被告张满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商标权及企业名称的产品;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慧满达商贸中心、被告张满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拟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不履行此义务的被告负担;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慧满达商贸中心、被告张满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一万零七百零七元;八、驳回原告北京爱德发高科技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本案正在上诉期间。

  中农商标,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注册,但各自注册的领域不同,原告的“中农”及“图”注册的领域是生产化肥,被告的“中农”及图注册的领域是“塑料袋”和服务领域,生产化肥领域不能使用“中农”及图。原被的商标图案不同,但都有“中农”字样。诉讼期间,被告辩称其用集装箱的方式从国外进口了化肥,然后用自己的塑料袋进行了分包装,包装袋上使用的“中农及图”商标是一种服务方式的使用,而且,在塑料袋上明确了化肥来源于俄罗斯。法院认为,这种使用方式仍然是生产方式的使用,使用的目的不是向消费者推销塑料袋或进行商业服务,而是在推销化肥。消费者所购买的是化肥,化肥的商标应突出使用,而不是塑料袋的商标进行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认。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原告虽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没有正式生产,原告除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其它损失不应予以支持。此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满福楼商标用于餐饮业,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注册,后该个体工商户被法院认定为合伙企业,归两人享有。由于两个合伙人发生冲突,除商标外两个合伙人已经通过法院将其它财产分割。分割后,一合伙人又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字号。诉讼期间,涉及的问题是:商标的注册人在法律上已经死亡,其商标权能否被转让?商标与企业分离,商标是否还有价值?对公司而言,注销意味着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不存在再清算的问题,但合伙不同于公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企业不存在,合伙人仍要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负责,所以,从理论上讲,合伙企业的注销不会影响合伙财产的分割和转让。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还咨询了商标局的意见,最终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商标脱离企业是否还有独立的价值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但本人认为,有无价值应该由权利人决定,即本案的原、被告决定,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满福楼的商标不仅有价值,而且,其应该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分配,被告认为,如果原告愿意给付被告300万,被告同意满福楼的商标给原告。原告并不同意取得商标,要求商标归属被告,钱归属自己。从双方的意思表示不难得出结论:满福楼的商标值已经发生了变化,当时的评估价格已经不准确,或者说只是一个参考,关键的问题是现在能否卖出去,卖多少?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庭建议双方通过拍卖程序解决,双方也可以参加竞买,同时也可以提出底价。合议庭参加了拍卖会,原告和被告的哥哥进行了竞买。拍卖现场空气很紧张,我自己也捏了一把汗,不知会出现什么意外的情况。拍卖师宣布了拍卖程序和拍卖纪律,拍卖开始。15000,2000,30000……我突然认识到我的担心是多余的,庄严、紧张、严肃的拍卖现场一下子使每个人——无论是竞买者还是旁观者对拍卖现场都显示出了尊重,最终,被告的哥哥以10万元竞买成功。

  这个结果,我想在当事人的意料之中,也在当事人的意料之外。满福楼的商标在不经营的情况下是否值钱?广告宣传之后,没有人报名竞买,最终,还是当事者及其亲属参加了竞买。这说明,即使值钱,也无法乐观。10万元相对于700万、300万的数字来说,只能是一个余数,但这个数字是公开拍卖后的真正价值,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让当事人无话可说。这就是公开公平的原则,这就是公开公平的结果。成交之后,10万元要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当事人不会有任何异议,麻烦的是当事人交纳了760余万元的诉讼费不是一个小数,如何分担这笔费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一点摩擦,被告的律师甚至说,法院为什么要收取这么多的费用,其实,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开始争诉的标的是760万而不是拍卖后的10万。但原告对其中的760万转变为10万的标的又是一种什么心情呢?我想,10万的结果并不是他想要的,但确是不得不接受的结果。最终,是当事人之间很大度地各自分担了一半诉讼费,了结了此案。

  商标案件对海淀法院的法官来说并不是一个非常熟悉的领域,有很多问题是在实践中经过探索之后有了答案。商标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一个企业的商标如果被消费者认同和接受,企业的商机就来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加快了。所以,保护企业的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推动合法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睁开雪亮的眼睛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每一个商标案件的处理对法官是一种挑战,但当卷宗合拢,我们看到了法官工作的意义,一种满足的职业成就感油然而生。

  (作者:宋鱼水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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