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非法组织违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法轮功”非法组织违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法轮功作为一个非法组织,违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姚成林日前就此回答说,法轮功组织进行了许多非法活动,至少违犯了我国6部法律法规。

   姚成林说,首先,“法轮功”宣扬唯心主义和封建迷信的歪理邪说,否定现代科学,违犯宪法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20条、24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要“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李洪志却胡说“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极力兜售所谓“法轮佛法”是最高的科学,并宣称“宇宙中所有的物质都是灵体”,宇宙间和社会上的灾难只有他才能解救。这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反科学,是明显违反宪法的行为。

   姚成林说,“法轮功”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违犯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刑法第296条,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第27条分别把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其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则构成犯罪;刑法第300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4款对“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致人死亡的”,“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都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多次策划、煽动众多“法轮功”修炼者有组织地围攻、聚集新闻单位和党政机关,举行示威,一直发展到今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法轮功”练习者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在国内外造成极坏影响。同时李洪志利用“法轮功”聚敛了巨额财富。由于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欺骗、迷惑,一些“法轮功”练习者患病拒绝治疗而导致死亡,有的因练“法轮功”自杀身亡或精神失常。这些行为明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法轮功”组织擅自出版、印刷、销售充斥封建迷信、有神论等唯心主义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迷信的内容;第45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洪志未经出版主管部门批准,以“想学好大法就必须读书,看录像,听录音练功”为名,通过“法轮功”组织大量印制、出售书籍、录音带、录像带、VCD等,仅1993、 1994年在长春教功售书就收入42.8万余元,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姚成林还分析说,“法轮大法研究会”属未经主管部门登记的非法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19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6款将“违反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也规定为非法行为。李洪志于1992年编造“法轮功”之后,未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即在北京设立了全国性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后来又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1900多个辅导站、23000多个练功点。它是一个以李洪志为首、体系严密、功能完备、未经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