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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谁有权(2002年11月22日)


  前些天有人到一家饭店吃晚饭,结帐时拿出优惠券,可服务员却拒收,说这优惠券只能中午用,顾客说这券上没写只限中午用呀,可服务员一句话把他噎住了,看清了,券下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饭店。他没辙,气乎乎走了,不过这事你要较起真儿来,没理的是饭店。

  较真的有这么一位夏先生,他的工作单位离家较远,每天上下班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看同事们骑摩托车上下班潇洒的样子,夏先生也花8000多元钱买了一辆摩托车。

  摩托车买来了,可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个车子就修了多次,当他把车子的说明书拿出来和车子进行了比对后发现,车和说明书有不符的地方。其中轮胎规格与说明书不符,并且少了水冷装置,这更让夏先生感到郁闷。于是,他找到了销售摩托车的专营店。

  厂家派来了技术人员,他看了说明书,说上面写着配置如有修改的话,厂方有解释权。假若要遇到修改,厂方不另行通知,所以他们拒绝退货。可夏先生认为摩托车在三包期内,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僵持不下,夏先生便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按照《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上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结果经过工商人员的多次调解,最终厂家给夏先生退了摩托车。

  夏先生遇到了厂家写在说明书上为自己开脱的解释,而与夏先生同在一个城市的王先生也遭遇到了一个“最终解释权”的问题。王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时,恰巧碰到该超市举行有奖促销活动。王先生购物后抽奖竟中了个一等奖,奖品是彩电一台。

  可当他高高兴兴的打的把彩电抱回家的时候却发现,这是一台旧彩电,这让王先生觉得这个超市像耍人一样。王先生又把彩电抱回了超市,要求超市给换台新彩电,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便投诉到了工商部门。

  滁州工商局陈乔连局长告诉我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中奖了,实际上就与商家构成了一种买卖关系,商家对其奖品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实际上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工商部门认为,超市在告知不明的情况下给王先生了一台旧彩电,是对消费者的误导,超市应该给消费者换一台新彩电。而超市却认为:“彩电就在抽奖现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即便王先生对奖品有异议,也应该听从超市的解释。

  实际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告示为一种格式合同,如果因为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消费者和商家发生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所以,不能说合同的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在人们的日常消费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最终解释权”和“有改变不另行通知”的告示或说法,比如有商场推出购物满多少元赠优惠券,可消费者购物时被告知多数柜台不能用;饭店提供优惠券,消费时说优惠券已过期,或中午不能用;电器行低价促销,原本随机赠送的附件却要另行购买;剧院演出时间推迟,却告知“时间推迟,不另行通知”。凡此种种,这个“最终解释权”成了某些经营者的“保护伞”,被用作规避责任和不履行承诺的挡箭牌。不过,这种做法必将会使经营者丧失信誉。对于经营者而言,你的一举一动,“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在消费者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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