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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面规定惹纠纷(2002年12月20日)


  在我们使用的普通的火车票上,都印着“限乘当日当次车,在2日内到有效”的字样,可这句话到底怎样理解呢?也正因为乘客和车站工作人员对这句话含义的不同理解,就引出了下面的事。

  福建建阳的王先生第一次出远门就去了趟浙江义乌,玩了一圈后,于10月23日买了当日21:04分开的义乌至建阳的硬座票,准备回来。因为当时有事耽搁,再加上又看见上面写的“限乘当日当次车,在2日内到有效”,使他认为,这票是晚上21点的,要到第三天晚上21点才是2日。反正2日到就行了,我第二天走也在2日有效期内。

  于是黄先生就没有去退票,第二天这是凭着这张票,顺利地通过义乌车站检票上了车。没想到,到了建阳站,却被验票员拦住了。

  她们说王先生拿的是无效票,要重新补票、交手续费并加收票价50%的罚款。被拦住的黄先生很是不解,面对罚款更是不服。可是,火车站自有自己的解释:我们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效期是指票面日期到当晚24时为一日。他是晚上21点的票,改乘第二天的火车,已经超出2日了。

  原来,黄先生和建阳火车站对于车票有效期的计算有如此大的差异,矛盾点就聚焦在票面上“2日内到有效”这一条上。

  建阳火车站站长李勇告诉我们:我们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的签证手续。而黄先生自然是不知道了,理由是火车票上又没有标明。

  黄先生认为票面上“2日内到有效”的字样有误导之嫌,而且票面上也没有注明需要改签证,所以不应该罚款。站方却认为,按行规,黄先生拿的是失效票,乘车应该按无票处理,应该罚款。想不通的黄先生向建阳工商局反映了这件事。

  建阳市工商局副局长林其华认为双方的理解都是有道理的。但车票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于是我们的处理结果是:票补上,但要求火车站免除罚款。

  也许黄先生的遭遇可以化上一个句号了,但针对票面上这两句话其他乘客是怎么理解的呢?通过我们的随机采访发现,大家对此都不是十分清楚。建阳市工商局副局长林其华也认为,应当在票面格式条款中明示改乘需签证等容易使乘客误解而引发投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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