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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要分清(2003年1月9日)


  “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虽然在读音上完全一样,可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它们意义却完全不一样。下面我们要讲的这两位消费者,因为一个交的是定金,另一个交的是订金,这一字之差,遭遇就截然不同了。

  赵阿姨一家四代住在一起,仅有的70多平米的房子显然已经是超负荷了,于是一家人决定,在地段好点儿的地方再买一套二手房。一家人到中介公司去看了一套房子,便签定了合同,赵阿姨一家也付了一万元定金。

  没多久,赵阿姨又交齐了22.8万元的房款,就等着半年后拿钥匙了。可就在这时,搬迁户猛然增多,二手房的价格日日看涨,原来的房主潘某后悔了。

  刚开始是22.8万,如果放到涨价以后,可以卖到29万到30万,这个差距是很大的。这时原房主潘某要求,赵阿姨再4万元,他才同意卖。赵家只肯再加一万元。双方谈不妥,赵阿姨便请消协来解决问题。

  消协认为,因为潘某对自己房子涨价因素没有考虑到,轻易地与赵某签定了合同,收了赵某的一万元定金,这时发现自己的房屋涨价了,决定反悔,他的这一举动违反了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后,潘某将22.8万元的房款及其利息5000元全部退回,并且双倍赔偿了赵阿姨的定金2万元。

  赵阿姨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由于对方违约,才依据《担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双倍赔偿,而家住西成路的包先生也由于订金问题与一家影楼发生了纠纷。

  包先生和妻子到自家附近的影楼去照婚纱照,小姐很热情的接待了他们,经过介绍,他们按要求交付了200元定金。可付了定金后没几天,包先生发现,还有几家影楼比这家价格便宜,他动了换家影楼照像的念头,于是他找到经理,要求把200元定金退给他,但经理不答应。

  影楼经理认为,200元定金要用于请化妆师、摄像师等,而包先生认为,自己又没有照相,当然也就没有给影楼带来什么损失,影楼应该退钱。于是包先生把件事投诉到了上海市嘉定区消费者协会。消协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包先生确实是交了200元的定金,而且还写了收据,按照《担保法》和《 法》,包先生反悔,属违约行为,200元定金不能要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收据上写的并不是“定金”而是“订金”。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订金”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意义,只是作为一种预付款的形式,那就应该退还给消费者。

  按照有关法律解释,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如果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须退还所收款项,无需双倍退还。而交纳“订金”的一方违约,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将订金退回。结果,由于“定”和“订”这两个字的意义不同,本来可以不退还200元钱的影楼,只好退了包先生的钱。

  看起来,影楼大概不明白定金和订金的不同,要不,他们肯定会在收据上写个“定”字。而包先生也因为这误写的“订”字,避免了损失。

  其实,与订金类似的词还有许多,像什么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等,这里要注意了,如果我们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就是“付钱的违约,这钱不返还,收钱的违约,要双倍赔偿”,要是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如果合同没有履行,那付钱的不能要求双倍赔偿,收钱的也无权把这钱扣留。法律协议就要求文字严谨,一字之差就会让不懂法的人付出“学费”,希望我们这一课会让你免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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