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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缺陷引纠纷(2003年2月12日)


  现在的商品包装上,大都有说明,教您如何使用这个商品,或者告诉你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可是有些商品说明,是不说不明白,说了更不明白。江苏常熟的李先生,就因为一个糊里糊涂的商品说明,遇上了不少的麻烦。

  江苏省常熟市的李先生今年刚买了新房,为了追求装饰空间差异化,他特地到油漆涂料经营公司购买了琥珀色和白色的油漆各一桶,准备给自己的家具装点上风格独特的色彩。

  油漆工拿到两种颜色的油漆后,按照常规进行了调色,没想到涂上混合后的油漆的第二天,家具表面就出现了颜色偏差和浮色起皮的现象。李先生带着疑惑找到了购买油漆的经销商。

  经销商便派了一个油漆匠过来,又进行了调和,可还是有这个问题。这样看来,问题不是由于自己的失误引起的了,李先生便向经销商提出了赔偿要求。不过经经销商说的痛快,要找你就找厂家吧。

  找厂家?李先生觉得很难,想来想去,他找到了常熟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当时也怀疑产品是有质量问题。于是,他们依据产品包装上的厂名、厂址和电话,与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很快派技术人员来到常熟,指出这两种油漆不能混合使用,。

  技术人员说:因为油漆是一种混合物,在正常状况下,油漆的颜料和数据都是一种非常平衡的关系,如果把一种油漆加入另外一种油漆当中,可能产生那种不平衡的状态,引起发花浮色。

  李先生说,他购买的这种品牌的油漆,说明书上和外包装上都没有禁止混合使用的警示,而其它一些品牌的油漆,警示说明就十分的醒目。工商人员也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此类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或者消费者财产损害的产品,作为生产者,必须要在产品或者它的包装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的警示说明。除了生产厂家没有在油漆说明中标出警示外,工商人员还认为,销售商不积极解决问题,而是把消费者推到了厂方,违犯了《消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按责任划分,销售商再追偿生产者的责任,或其它销售者的责任。

  后来。在常熟市工商局和消协的协调解决下,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和所承担的责任,共同赔偿了李先生油漆款和损失费共计1930元。

  节目中有一句话,就是那位技术人员说,李先生遇到的现象完全可以避免。那为什么可以避免的却没能避免呢?厂家说明不讲清楚,商家又总是推卸责任。平时常听说消费者是上帝,原来是在关键时刻让上帝买单。其实消费者不在乎你嘴上喊得有多漂亮,只要平时多替他们想想,别把糊涂帐总算在消费者身上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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