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视指南 |  新闻频道 |  财经频道 |  文娱频道 |  体育频道 |  生活频道 |  国家地理 |  西部频道 |  广告频道

首页         



维权启示录——商品房欺诈(2003年3月3日)


  购买普通的、便宜的生活用品遭遇商家欺诈,消费者可以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双倍赔偿,但如果消费者遇到的是价值数万元、数十万元的房地产的欺诈,还可以“退一赔一”吗?日前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的一个案例,或许能给开发商和购房者带来一些启示……

  河南省鹤壁市的李女士在2001年的3月份购买了一套新房子,在与开发商签定合同后,李女士就搬进了新家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可就在李女士还沉浸在搬入新家的喜悦之中时,有一天她忽然得知,她所购买的房子是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于1999年底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设委员会已经对这座楼的开发商华侨建筑公司进行了罚款并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而且整座楼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另外,这座楼在李女士购买之前已经因为贷款抵押给了银行,而李女士得知这一切却是在她入住半年之后。

  李女士气愤之下便以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在签定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为由,将其起诉到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并请求双倍返还房款。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着建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商品房是不是商品,以及商品房是否受“消法”的约束这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于华侨建筑公司在签定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个首要问题,华侨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这里不存在欺诈,原告说房子没经过验收,可是公司是有质检站出具的验收证明的。

  接着,这位王经理出示了鹤壁市质检站出具的三份楼房主体、基层、框价的验收证明。另外,对于李女士提出的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以及被有关部门列为违章建筑的说法,王经理解释说,房子确实抵押给了银行,但并不包括李女士所购买的这一套房子,楼房的第二层虽然属于违章建筑,但是鹤壁市建委已经对他们进行了8000元的罚款并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拆除的申请。公司认为:此举也就是建委对违章的这部分房屋的合法性默认了。

  那事实是不是像华侨建筑公司说的那样呢?一审法院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之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法院认为,被告华侨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质检站的验收证明都是局部的验收证明,并不是一个楼盘竣工后的整体验收报告,从抵押合同中也可以看出李玉萍的房屋就在抵押范围之内,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建委要求拆除这座楼的申请并未撤回,李女士所买的房屋仍然在法院的强制拆除执行期间。

  一审法官说:李玉平如果知道了这三点中的一点就足以影响其作出购买这所房屋的决定,何况是这三种情况都进行了隐瞒,被告的这种行为使李玉平作出的是非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

  一审法院在认定房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后,面临的更大问题则是“商品房”是否是商品,是否应该受“消法”的调整。对于这一点,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辨别。

  被告代理律师李伟诚认为:商品房有“商品”两个字,但不能证明它就是商品,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

  原告代理律师马磊认为:商品不是以动产和不动产来区分的,他个人理解消费品应当是在人的日常生活中它的价值逐渐耗尽,而房屋这个不动产不可能随着人的日常生活而贬损它的价值,商品房或者个人住宅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也就是说它的使用价值每年都是在逐渐减少的。

  被告代理律师李伟诚认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违反了公平原则。因为我国制定的赔偿责任是考虑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的,而不动产的赔偿超出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这就违反了这种公平原则。因为法律提供的是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的一种保护。如果说商品房适用一加一赔偿,带来的会是一些社会的负面效应,必然限制和制约了房地产的发展,如果说是小额的几万 十几万可能能够赔偿,如果是几十万的大宗案件就远远超出了商家的赔偿能力。

  原告代理律师马磊说:商品房既然作为商品的一种,它必定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它规定了如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当中受到了欺诈时,他拥有要求一加一赔偿的权力。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吕文涛认为:商品房属于一种商品,不能因为它具有特殊性而排除于商品范畴以外。商品房只要属于商品,就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也应该进行一加一赔偿。这样处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对弱势的消费者的一种救济,对欺诈者惩戒的立法精神。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翻阅了大量资料,经过慎重的考虑后最终采用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评判的尺度。判决被告华侨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告李玉平房款54800元,另外再赔偿李玉平同样的款额。

  一审宣判后,鹤壁市华侨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双方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认为,被告华侨建筑公司在与李玉萍签定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法官认为,这样判决有利于对消费者这个相对弱示的群体的保护,让房产开发商为其欺诈行为付出代价。

  终审判决后,华侨建筑工程公司仍不服判决提出申诉,鹤壁市中级人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再审结果仍然是维持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至此,一桩沸沸扬扬的业主状告开发商欺诈案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判决后、最终以业主依照“消法”获得“1+1”双倍赔偿而尘埃落定。

  李玉平这个案例,或许可以警示开发商,应该倡导诚实守信,这样对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大有好处。不过,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购房者是不是消费者,对这个问题,各方意见不一,那么,在特别关注的内容中,我们将请专家来共同探讨,商品房是否适用于消法。

- 返回 -
中国中央电视台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路11号(100859)
站长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