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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师傅退车记(2003年3月14日)


  山东威海的丛师傅一直想有一辆自己的车,最近他实现了这个愿望,可让丛师傅没想到的是,他的烦恼生活从此开始了。

  丛师傅在威海一家商场的家电维修部工作,专门替别人解决出了问题的家电。可是,当他面对自己的新车出了问题的时候,却是束手无策。

  他在是02年11月13号买的一辆面包车,第三天就发现门打不开了,他到特约维修站修好后没多久,接着差速器、里程表又坏了,又去修。后来又换了变速器总成、后桥总成、消声器总成,还有传动轴。

  从丛师傅的保修手册上的维修记录来看,这辆车第一次维修是在买车后的第四天,之后就维修不断,有的前后两次维修只相隔两天,记录在册的维修次数就有9次,而且每次更换的零件大部分都是这辆车非常重要的部位,总价值达到了7000多元钱。

  威海的一家维修站认为,这车可能在装配或者制造方面问题比较多,没办法,就是让他摊上了。丛师傅说,从买车到现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他跑了很多趟维修站,而从家到维修站往返需要30公里。有时厂家的配件迟迟不到,最短地等了20多天,最长等过两个月,他现在一提起修车心就烦。更何况,如果这辆车在半道上出现刹车失灵,抛锚,发生交通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来负?他不想再修了,想退车。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所以,丛师傅首先想到了经销商。

  经销商告诉他说,卖这种汽车,从没出现过这么厉害的情况,而且车从销出去的那一天开始,基本上就都转给售后服务了,他们不承担这个责任,只管卖车。如果丛师傅要退车,就应该找厂家,而且厂家在威海也有办事处。没办法 ,丛师傅不得不来到了威海市的销售办事处,接待他的是两位来自厂家的工作人员。

  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说,你这个返修率可能是偏高了点。有可能是配件的质量问题,而这个配件是4、5个厂家生产的,厂家质量也有好有坏。到底是维修站判定的结果是有问题,还是质量有问题。每个人的修车水平不一样,判定也不一样。

  厂方代表虽然承认这辆车的返修率是高了点儿,但也怀疑维修站判断有误,还是不能退车。丛师傅只好又回到了维修站。维修站认为:销售公司嫌维修站没有水平和技术,是造成退车的主要原因,可要换大总成必须厂家说了算,要授权的。

  从经销商到厂家,从厂家又到维修站,转了一圈后,车依然没有退掉。都修了这么多次了,按照《消法》,这车也应该退了呀。丛师傅拿着《消法》又一次来到了汽车厂家办事处。在保修期内,修了两次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有权利更换或者退货。

  汽车销售处的工作人员又说,一个车在保修期内不可能只修两次。《消法》只是笼统的说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如果国家明文规定比如说家电有三包法,按照国家的法规来执行,如果没有这个明确约定,就按照相互约定,实际上也就是保修手册,来执行“三包”规定。

  那厂方的“三包”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包退:在7天之内,如果汽车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转向失灵、刹车抱死等)。包换:在15天之内,如果汽车出现了重大的质量问题。可是丛师傅认为,按照厂家的这个“三包”规定,退车的条件太苛刻了,如果符合这样的退车规定,那肯定是要出大事了。

  厂家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安葬费、家属抚养费,这些是应该赔偿的。可国家没有三包政策就不能给你退。正因为前段时间修多了,厂家决定再给保修期延长三个月。

  延长三个月的保修期! 唉,找了一圈,车还是没退成,不停的奔波,丛师傅严重地失眠了。他心想,看来自己还要在漫漫的维修长路上继续奔波。

  听厂家口气,延长三个月保修期还算是一种恩惠,谁让丛师傅倒霉,摊上了这辆问题车呢?也许对厂家来说,丛师傅这事只是个例,一辆车的问题并不能代表一个厂的整体水平,但对于丛师傅来说,这车给他所造成的损失却是百分之百的,毕竟这车是用来开的,不是用来修的。

  有专家提议,丛师傅可以退车,但需要权威部门确定这车有质量问题,尽管丛师傅已经有了几十次的维修经历。还有,至于到哪里鉴定?哪里的鉴定又算是权威的?鉴定要花多少钱?这在目前还是一个难题。现在汽车纠纷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那么在汽车消费领域都存在哪些问题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告诉我们:汽车消费方面的难点有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二是目前在个人或者家庭汽车消费方面,如果出了问题到哪里去鉴定检测是一个很大的难点。

  除了鉴定难和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外,还有像什么价格陷阱欺诈、合同违约、售后服务等等,都是汽车纠纷中的热点问题。那么,碰到这些纠纷如何解决呢?按厂家办事处的说法,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汽车有三包,应该按照他们的保修手册,来执行“三包”规定,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董京生告诉我们:在汽车进入生活消费以后,有起码的三个法律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说1993年生效的《产品质量法》就是必须具备它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就是在正常使用商品,这个商品所应该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合同法》就做出了对产品质量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这些规定为解决目前汽车进入生活消费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还有一些说法,说《消法》规定得太笼统,比如说在商品的保修期内如果维修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该更换或者退货。现在有人解释说这个商品不包括汽车,是非常没有道理的,《消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只有这四个字,没有做出其他的限制性的规定。

  中消协有关人士称,汽车消费投诉的大幅上升与百姓购车热有关,但更反映出目前汽车消费整体环境不良,产品质量问题、销售环节问题、合同违约问题、价格陷阱欺诈问题、举证鉴定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维修市场问题、换车退车问题等,严重损害了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据我们了解,保障消费者汽车消费权益的“三包制度”和“召回制度”有望在今年出台。“三包制度”将主要解决在消费过程中,由于车的早期失效或者偶然事件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通过规定解决相关的民事责任。更加明确的法规将使消费者在进行汽车消费时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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