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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五还是一千五?(2003年8月13日)


  我们老百姓有句俗话,叫“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字据的目的,就是让大家都讲个诚信,免得到时候说不清楚。可谁能想到立了字据,也会说不清,太原市的郝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事。

  家住太原市的郝国庆是一位大夫。1996年8月刚搬了新家的他,给家里新添置的电器家具买了一份保险。

  这是一份 “还本长效家庭财产保险”,它是保本的,以息代费,中间不管你有没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它都是还本的。

  一晃6年过去了,2002年9月,郝国庆觉得自己投保的家庭财产已经不像当初那么值钱了,加上儿子上初中要用钱,他决定退保。于是,他来到保险公司,顺利地开具了一张退保的现金支票,然后就去银行取钱。可惜,在领钱的这个关键环节出了问题。银行不让他领钱。

  到底是为什么?弄不明白的郝国庆只好又返回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他的保单错了,应该是一千五,不是一万五。

  一万五变成了一千五,一下子差了十倍。郝国庆不愿相信这是真的,可保险公司的态度也不像是在开玩笑。到底是一千五还是一万五呢,再仔细看看吧。是一万五,保单上写的很清楚。可人家保险公司那儿也有一份,再看看那份吧。这一看不要紧,郝国庆可真是有点接受不了了。原先与他的保单一模一样的那张收据副本,好像已经变成了一千五。这是怎么回事呢?来听两方的交谈。

  保险业务承办人王东福:他当时交了一千五。

  郝国庆:我确实给它交了一万五。

  王东福:按照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他保的家庭财产是五万元,对应的保险金额就是一千五。

  郝国庆:当时我对保险又不懂,他们工作人员说让我交一万五,我就交了一万五。

  王东福:当时因为现场人很多,我们小心翼翼地,只怕收的这个钱上出现问题,每个人都要过一遍这个钱,三个人都要数一遍,一千五,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郝国庆:他们好几个人,又是承办人,又是复核人,怎么可能错了呢?

  王东福:当时他就不可能交一万五,因为三个要数这个钱,五万元钱保额交一千五是事实。

  对于当初究竟是交了一万五还是一千五,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然而按照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比例,郝国庆确实应该交一千五。这意味着,如果郝国庆是交了一万五的话,那么保险单上的比例就不对应了,而如果是交了一千五的话,储金的收据又开错了。无论如何这张保单都是错的。那么面对这个错误,保险公司是怎么处理的呢?

  保险公司的财务发现错误后,,为了保持这个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的对应关系,因为五万对应的是一千五,内勤进行了更改,就过了帐。而按照程序,应该是及时通知业务员会见郝国庆,和郝国庆一起进行变更。但保险公司说,自己几次去找,都没有找到人。

  而郝国庆说,他们根本就没有找过,因为都六年时间了,而他的诊所一年四季都开着,再说,保险公司离他的诊所距离不到两公里。

  六年来郝国庆的诊所一直正常接诊,他的家庭住址与保险合同上的地址也完全一致,到现在也没变。令人遗憾的是,六年多的时间里,保险公司却一直没有与郝国庆协商过此事,而只是单方面修改了合同的副本,并按照自己后的数额入了帐。然而入帐的顺利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争议。2002年10月28日,郝国庆一纸诉状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城北支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自己的一万五千元,还要求保险公司补偿自己多交的一万三千五的利息。

  2003年1月1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被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郝国庆的保险单不真实,所以判令被告支付郝国庆一万五千元。但对这个结果,保险公司不服。

  保险业务承办人王福东说,他们一再坚持不支付一万五,就是为了履行这个最大诚信原则。也是坚决杜绝这个道德风险的发生。

  随后,不服一审判决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原城北支公司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郝国庆提供的保单是真实的,但在本案中只根据收据的表面数额来认定是不合适的,应该结合这份保险本身的特点来处理。主审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认定双方争议的保险金数额应该认定为一千五比较合理。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返还郝国庆一千五百元。对这个结果,郝国庆觉得实在难以接受。

  郝国庆与保险公司是各说各的理,一审法院判郝国庆有理,二审法院又判保险公司有理。那这个理,到底在谁一边呢?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杨洪逵研究员。

  杨洪逵研究员认为,原告主张一万五,有他的证据,就是保险公司给他出据的这样一个收据,他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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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的理由一:

  合同上规定了保额比例是每千元交三十元储金,因此,郝国庆交了一千五。

  保险公司拿出这个保险条款里面的费率这样一个证据,它只能证明在这种情况之下,费率是多少,跟原告主张的交了一万五这个事实之间是有差距的,证明不了交了多少钱的事实。

  保险公司的理由二:

  保险公司的底帐上清楚地写着,郝国庆交了一千五。

  这是保险公司自己单方制作的,是内部出来的东西,它跟对方当事人没有见过面,这样的一种证据材料,它的证明力值得怀疑的。用自己制作的东西来证明自己的一种主张,一般是不认可的。这也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里面有一条规定,也就是金融机构仅仅以自己的底帐作为根据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时候,不认可。现在这个案件里面被告保险公司,实际上拿出来的也是金融机构性质的这样一种底帐,用这种东西来支持这一诉讼请求的话,从证据的证明力上来讲,应该是法院不予采纳比较好。

  保险公司的理由三:

  保单上的金额是工作失误写错了,不能就这样认定是一万五。

  那么从大写的角度来讲,一般要把壹仟五伍成壹万伍,用大写来表示的话是很难出现这样一种错误的。如果说是小写的话,15000和1500之间差一个零,这样可能出现错误的概率比较大,但要把壹仟伍写成壹万伍用大写来表示,用汉字来表示的话,那很难想像能够把壹仟伍写成壹万伍这样一种事实的发生。

  保险公司修改过的保单副本能否证明郝国庆交了一千五?

  作为一份合同书来讲的话,你单方更改是不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的。所以你更改的这样一个收据的这一联的话,它对对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它不能起到一种证明作用,那么你这个单方更改,它就不能形成一个意思表示一致。既然不能形成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的部门,你这种行为对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是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审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判决,这个结果对郝国庆公平吗?

  自由裁量权必须要建立在对一个问题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来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在这个结果对郝国庆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一万五千块钱事隔六年,摇身一变就成了一千五,恐怕这样的事,谁都难以接受,不管郝先生当时到底交了多少钱,保险公司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便私自更改底单数字的做法是既无依据也不合情理的,恐怕,由他们再来讲“诚信”两个字,听起来,就多少有些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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