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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发大件商品消费退赔制(2002年7月11日)


  今年年初,上海市工商局做了一份万人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在日常消费中感到没有安全感的消费者仍占48.5%,原因就是消费领域发生了改变。都说现在是一个消费的时代,层出不穷的新商品、新服务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不断的产生新问题。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实施1994年出台的《消法》的同时,一些省市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2000年底,《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突破性地将医疗责任和商品房列入了保护范围,引起各方面的反响。从今年6月开始,上海市人大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引起整个上海的讨论和其他城市的关注,讨论的核心,就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002年6月24日,上海市人大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当地报纸向社会公布,这项酝酿已久的修订草案是由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共同提交的,目前,已经通过了上海市人大第40次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

  对于这次对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重新修改,上海市人大除多次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之外,还专门设立了热线电话,以及专门的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广泛接受市民的意见和看法。本次公开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期为7月19日,各方面的意见将被提交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据了解,《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如能在8月份召开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再次审议通过,将有可能在今年正式推出实施。《上海维权拟出新规》。

  上海市民公布的修订草案有密密麻麻满满的一大版,相对于原有的条例,新条例的条款可是明显增多了,由原有的7章27条,增加到了7章65条。

  近几年,一些新的消费方式突破了我们传统的柜台交易,比如邮购、电视电话销售、互连网销售和上门推销等等,这些新的消费方式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产生了不少意想不到的问题,在各级消协接到的投诉中,这类的投诉的比例在不断上升。针对这种情况,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第30条就规定,经营者以互连网销售、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和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至商品5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和承担任何费用。在这里,“无理由退货”,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被写了出来,那这条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顾仁达先生说到:无店铺销售跟有店铺销售消费者处于的位置不一样,这种位置更加被动,那么,买了商品以后让他有个冷静的思考期,在考虑以后,决定要还是不要,所以,定下来为五天时间作为无理由退货时间。

  在近几年发生的三菱汽车、雪铁龙汽车事件,让我们了解了一个词——“召回”。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在我国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然而在上海消协制定的这个地方性的条例中,我们发现它对什么样的产品应该召回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36条规定:

  经营者发现已售出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仍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公告等紧急措施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为什么要早修订草案中加入有关召会的条款,我们来听一下顾会长的解释:

  因为中国没有召回制度,所以,同样是笔记本电脑,在经销商处理的时候,中国的笔记本电脑和在美国的笔记本电脑,他们处理的方式就完全不一样,赔偿的东西都完全不一样,所以我们认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讲,应该把召回制度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的范围

  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以后,上海市民的反应也非常热烈。在《市民来电意见登记表》里记录了一位叫管华的上海市民对修订草案的看法。他说:新条例第九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更明确了,上面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建筑结构、面积构成,这是不是意味着商品房也列入了本条例的保护范围。如果列入,那么草案中第55条有关经营者加倍赔偿责任的条款,是不是也适用于商品房和汽车这样的大件商品呢?

  上海市消协常务副会长顾仁达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要是形成消费关系的,应该都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那么,住房我认为它应该是形成一种消费关系的,那么,既然有了这个消费关系,开发商假如构成一种欺诈的话,他应该是退一赔一,加倍。

  修订草案被送到上海市人大进行审议之后,上海市人大组织了很多次论证会,以便能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说草案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引来了不同的意见,而对于召回这一条,各方面的反应尤为激烈。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认为:到底是实行全额的退一赔一呢,还是就这个差额部分退一赔一,是社会各方面有很大争议的内容,有的比较贵的商品,不适用《消法》这种退一赔一的方式,所以,不主张把这种大宗的商品消费纳入到《消法》当中来,而从目前多数消费者的希望来看,是希望把它列入到《消法》调整的(范围)当中来。

  上海市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龙头,它的许多做法都走在了其他地方的前面,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还是在消法的框架之内,但是它适应了消费形式的变化,对有关条款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补充,它最大的突破在于,对以往争论的内容以地方条例的形式予以规定。

  只要是保护消费者的条例我们一定是支持的,希望这样的规则越定越完善,使我们的消费行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我们将和上海市民一道期待着这个条例能够早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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