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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新规 财产细分清(2003年9月12日)


  在上周六一天的时间里,北京就有1000多对新人喜结良缘,别看这种场面火爆,然而数据却显示,在北京,登记结婚的人数正在以每年2000对的数字递减,离婚率却在逐年增高,怎么话题一下就转到结婚离婚上了呢?别急,来看看稿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向老百姓征求对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婚姻法》解释(二)共有28条,在这28条当中呢,其中从第七条一直到第二十七条,都是对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个问题做出的解释,那这些条款到底是怎么解释的呢?

  一.关于婚前债务问题……

  债务问题经常困扰许多夫妇,丈夫婚前找人借的钱自己花了,讨债的人能不能向妻子要钱?结婚后,妻子个人借了一大笔钱,要用家里全部存款才还得上,这样做合不合法?这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稿中,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夫妻二人,婚姻关系仍存在的时候,若是丈夫或妻子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那就应该由欠债的本人来承担。

  要是夫妻二人婚后,共同欠的债务,那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人共同来偿还债务。

  总结:婚前债务自己承担 共同债务连带清偿

  二:关于“彩礼” ……

  结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此地方很流行,但是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这回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稿中,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那在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总结:离婚后“彩礼”可全部退还

  三.关于房补、公积金……

  对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呀,住房公积金啊,还有房改等等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有相应的解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要是夫妻一方,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的,那在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总结:房补、公积金为共同财产

  四.关于“夫妻店” ……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所针对的都是最近几年随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比如夫妻出资、入股开公司,离婚时就因涉及到其他投资人利益的问题,使得法院对夫妻财产分割的难度也就增大了。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就特别提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到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来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就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的,当事人双方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

  总结:“夫妻店”分割不影响生产经营

  五.关于财产分割……

  离婚的时候,痛痛快快地在协议上签字,可过后细琢磨,不对呀,自己吃亏了,财产分的少啊,怎么办呢?哎,现在有挽回的办法了,意见稿的第八条就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如果在离婚后的一年内,一方要是对当初财产分割的问题后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总结:离婚一年内可对财产分割反悔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老百姓可以除了可以在网上发表意见外,还可以采取书面寄送的方式,来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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