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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


  2002年6月1日起,全国各地法院在庭审中开始使用法槌。这不仅是审判形式的改革,也是树立司法尊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法槌体的顶部镶嵌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铜片,整个底座由一块整木制成,敲击时声音清晰响亮。圆形槌体与方形底座的组合,暗示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互相结合。

  法槌的使用是与国际司法审判工作接轨的一个标志,它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惊堂木”。惊堂木虽然也可以发挥维护审判秩序的作用,但它的使用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法槌的使用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对法槌的使用情形、使用程序、使用方法以及摆放位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敲响我国大陆法院庭审第一槌。时隔将近一年,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法槌的使用正式推广到全国各地法院。

  使用法槌虽然只是形式上的细小变化,但它反映了我国法律功能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变化,是近年来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一个动态缩影。

  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使用法槌,有利于维持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是树立司法权威、追求公正的需要。通过这种既定的司法程序及形式,可以有效地激发法官的神圣感,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以及增强旁听者的法律意识。法官是国家的司法者,负有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法官使用法槌,无形中增添了责任感和权威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尊严,强化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中立性。

  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最终是由法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所体现,但是作为一种司法形式的法槌,在维护庭审活动的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从而确保程序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法槌的使用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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