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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是近几年才进入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个新词。有关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全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都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在近两年举行的30多次价格听证会中,议题主要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收费、电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其中尤以2002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的铁路价格听证会最为著名。作为我国历史上首次由中央政府召开的全国性听证会,它已不仅仅只是关系到春运铁路票价的涨幅问题,其更为重要的意义是被视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程序的巨大进步,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价格听证实际上是个舶来词,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1993年,深圳开始实行价格审价制度,政府在制定或调整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这就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听证制度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文本——《行政处罚法》中,把对行政监督的中心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阶段。随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1998年出台的《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是我国政府政务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价格法》的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为此国家计委通过努力探索研究,于2001年7月2日制定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同年11月23日又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包括居民生活用电,铁路和民航旅客运输票价,电信中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基本业务资费这四大类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将由国家计委主持公开的价格听证。至此,民众对政府价格决策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不再是一句空话,“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成为一项法律约束。

  价格听证制度的稳步实施,可以说是我国价格主管部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通过价格听证,社会各界最广泛的代表参加到调定价过程中来,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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