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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定《指导意见》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


  为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上海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市政府批准了有关部门为此制定的《指导意见》。此外,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医疗保险局还发出《通知》,就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上海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其中:

  基本医疗保险用以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险种、经保险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各单位及个人可自主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险种;

  医疗救助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组成,以发挥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帮助贫困人员缓解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

  《指导意见》明确了若干指导原则: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增强职工自我医疗保险意识;规范引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与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相结合,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

  关于多层次医疗保险的实施形式,《指导意见》提出:

  可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

  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所提基金首先应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由市总工会组织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这两项计划,鼓励各行业、各单位选择参加。

  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民政部门按照“一口受理”的原则,对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因病致贫、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特困人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向单位互助互济组织、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

  《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上海社会救助制度,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缓解城镇贫困市民的医疗困难。《通知》明确三类人员可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第一类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第二类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第三类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城镇贫困市民要求医疗救助的,均须在单位、社会各渠道实施一系列帮助后,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报区(县)民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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