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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出台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日前已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联合发布实施。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申请方法:适用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没有单位的,个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在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的同时,还需按规定提供材料:(一)申请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对该工伤事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二)申请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三)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在各级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挂号卡》复印件。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距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一年之内或大于提前退休最低年限,且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二)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费用支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受理期限: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被鉴定人或待遇支付单位可再次按本办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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