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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请专家 医疗事故处理更公平

央视国际 (2002年10月31日 13:15)

  环球时报消息:经过漫长等待和一次次修改,酝酿了10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于开始实施了。与以前相比,医疗事故范围变宽了,患者可以复印病历了,卫生部门退出医疗事故鉴定了……这些可喜的变化,不仅让患者感到自己不再是弱者,更重要的是在医疗事故处理中体现公平原则。

  长期以来,医疗事故的处理困扰着医患双方。针对人们批评较多的焦点问题,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了较大改进。

  有过失有损害才是医疗事故

  翻出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新《条例》扩大了沿用十几年的医疗事故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过去相比,《条例》更加明确规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一是由“过失”造成的,而不是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伤害”的后果,有了这两点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中虽然有过失行为,但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便不被视为医疗事故;反过来虽有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过失行为,同样不能判为医疗事故。

  尽管《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没有划分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但其中规定:在鉴定结论中应当包括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专家认为这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提供了依据。

  患者可以复印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所以酝酿10年,数十次易其稿,病历的归属权是其中争论的一大焦点。过去患者想看一眼自己的病历真是难上加难,但是新《条例》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希望获得病历时,医院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但专家提醒,这些给患者复印的是客观病历,它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和医嘱等,主观病历资料则是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提出诊治意见而记录的资料,包括医生的会诊意见和学术上的观点,反映医务人员的主观认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这部分病例也要封存,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在医疗活动中,一方面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务人员有更多的主动权,如处置权和处方权等。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讲,双方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对于病历的复印和复制,或是封存,医患双方都要在场。医疗机构不能涂改、销毁,同样病人也不能抢夺病历。卫生部法监司司长赵同刚认为,病人可以复印部分病历资料是病人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是一大进步。

  事故鉴定设有专家库

  过去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和统一的损害赔偿标准,新《条例》施行后将改变这一状况。

  医疗事故鉴定原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患者曾形象地比喻说那是“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入库”的专家必须是任高级职务的医务人员,且超过3年。专家库内包括有法医,法医也要有相应的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在具体的鉴定中,专家要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病人遭受的损害中,原有疾病占多大的比例,医疗过失又占多大比例,免除医疗主体不应承担的赔偿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刘革新教授认为,如此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责编: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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