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总在寻常间——聚焦九届全国人大新亮点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26日 22:54)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又一年春草吐绿的时节,九届全国人大就要圆满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5年任期里,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硕果累累。
变化总在寻常间。记者撷取了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人大工作出现的新亮点。
聚焦这一个个新亮点,我们聆听到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阔步向前的铿锵足音。
(新亮点之一)“法制讲座”
1998年6月16日,著名宪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走进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走进神圣的立法殿堂,主讲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堂法制讲座——《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
从那时起,法制讲座就成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雷打不动的制度。当2002年12月2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罗玉中再次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时,法制讲座已经举办了30场。
30场法制讲座,内容涵盖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各个方面的法律和人大各项工作的基本知识。正如李鹏委员长指出的那样,5年来的实践表明,举办常委会法制讲座,对增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质量,推动人大系统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亮点之二)“三审制”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一部法律从国务院提交议案、有关方面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到最后获得通过,曾一度是在一次会议上、几天时间内完成的。对一部法律而言,在如此短的时间,要保证其严谨、科学,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为了让立法者充分思考,充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渐渐形成一个惯例:每部法律必须至少经过两次会议审议才能提请表决通过。
九届全国人大把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对法律草案的审议由“两审”改成“三审”,成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新惯例。
健全立法程序,是民主科学立法的保障。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三审制”成为明确的规定。九届全国人大期间通过的74部法律中,有38部经过了三次审议。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草案,甚至进行了四审、五审。
(新亮点之三)“预算工委”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主要协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对政府预算报告进行审查,确保人民的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预算工委的成立,意味着人大对预算增强了监督的力度。
一年以后,全国人大又相继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为依法理财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中央160多个一级预算单位已全部编制了部门预算,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提交了26个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全国人大对计划、预算的审查实现了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的转变。
(新亮点之四)“立法论证会”
2002年9月26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博物馆、文物商店负责人、文物专家、文物收藏家以及地方文物、工商管理负责人,在北京召开立法论证会,集中研讨馆藏文物和民间文物的管理问题。
之前,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了共识。但是,围绕馆藏文物如何管理和利用、民间收藏文物是否可以依法流通,常委会组成人员仍存在不同意见。
论证会上,专家学者畅所欲言,不同观点针锋相对。会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获得通过。
举办立法论证会,成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立法工作上的一大创新。
(新亮点之五)“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法律制定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但对于法律解释工作,过去一度重视不够。在九届全国人大以前,我国只通过了一件法律解释。
九届人大期间共有八件法律解释获得通过,其中六件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一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另外一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最高立法机关根据与时俱进的要求,将法律解释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了法律规定能准确明晰地反映立法原旨,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新亮点之六)“开门立法”
2001年1月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婚姻法修正草案全文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人民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表现出积极参与热情。在不到50天的时间里,来自全国各地的信函、电文多达3800多件(条)。来信者中,年龄最大的90岁,最小的仅有13岁。
“开门立法”并不是九届全国人大的首创。但是,在全国人大的历史上,“开门立法”从没有像最近五年这样普及,这样形成制度:合同法、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一次次向全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常向专家和普通群众征询意见……立法工作越来越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新亮点之七)“终止法律草案审议”
2002年12月23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进华灯璀璨的会议厅,发现案头的材料中一份文件格外引人注目——关于终止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书面报告。
终止法律草案审议,在九届全国人大之前从未有过。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是2000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对草案广泛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人大的意见。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对草案存在较大的分歧,也就一直没有进一步审议。
根据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此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也基于同样的原因被终止审议。“终止法律草案审议”让人们在看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日益关注立法质量的同时,也看到了我国立法工作的日益严谨、民主和科学。
责编:陆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