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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个人所得税缴纳与养老金是两回事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4日 04:21)

  中国青年报消息:一项尚未正式提交“两会”的提案,通过媒体的报道,正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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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由喻军、毛蕴诗等数名广东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挂钩的“准提案”建议:改革个税征收制度,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以一定比例的金额划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交得越多,退休以后就可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但是,这一建议很快遭到一些社保专家的质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研究所所长何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个税旨在调节贫富差距,社保旨在关注弱势群体,两者很难兼容。他认为,国家出台社保政策的目的,就是让富人帮穷人,而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支持国家机器运转,调节贫富差距。两个政策的出发点是相对的,不能把工资的差距带入社会保险,将两者挂钩的提法目前不可能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钟伟今天说,这个想法让人难以理解。

  他解释,目前我国个税征收之所以困难,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对个人收入缺乏统计。现在大多数人的工资收入是通过现金支付,通过金融机构划转的很少。如果个人收入不能通过银行划转,从金融机构扣除个人所得税,并限制现金交易过多过滥,个税征收难的问题很难扭转。

  个税征收难的另一个原因,是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却没有知晓这些税款被用到了哪些地方的权利。由于纳税人的义务有余而权利不足,个税缴纳的主动性自然会变得薄弱。“个税本身是用来调节再分配的,和社会保障没什么关系。”钟博士说,可以将社会保障分成3个层次,一是富裕阶层,他们自身很富裕,对于社保加入也可不加入也可,因为即使没有社保,他们也会过得比一般人舒服。对于这一阶层来讲,尽管没有必要强制其参加社保,但纳税仍然是他们不可逃避的义务。

  第二个层次是工薪阶层。这个阶层的人有的收入刚够生活,有的虽然收入稍多些,但也只是用在生活质量的改善上,让这一阶层的人大量缴纳个税显然是不现实的,毕竟他们工资外的收入很有限。

  第三个层次是中低收入群体,他们不仅没有大规模纳税的能力,反而还要通过国家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来补贴,他们个人交不起社保,也没有企业为他们交,因此和个税就更无关系了。“社保的每一个层次都与个税没有关联,硬把两者联系起来,这种思路本身就有问题。”钟伟说,他从未听说哪个国家以公民纳税的多少来划定其社保的高低。

  “这种提法我还是头一次听说。”中国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的唐钧今天也表示,个税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如果一个人因为纳税多,就要求得到更好的养老保障,这本身就违背了纳税的本意。“个税就是个税,它是不可以存储的。”他说,个人所得税不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是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西方发达国家有一种普遍的观念,就是社会给了一个人创造财富的机会,他就应该通过多纳税来报答社会。他们认为,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当他们占有了这种资源时,也意味着别人丧失了这一资源,占有者应当向丧失者进行补偿;而我们国家的不少人则过分地强调赚钱是个人的本事,与社会毫无关系,这种观念应当转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对唐钧的看法表示认同。他说,税收和社保是国家的两个系统,个人是否愿意多纳税只是个人问题,想从个人的角度解决两个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行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研究所所长何平向媒体分析说,这一提案的委员来自广东,可能与该地区高收入人群较多有关,因为这一提案是从高收入人群的利益出发的,但社保是一个全国领域的政策,是一种国家福利,它要覆盖的是全国范围的弱势群体。(谭新鹏)

  ■ 资料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799年在英国首创,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税负公平等优点,被公认为良税之一,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近40个国家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据首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增加财政收入,支援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增加公民纳税意识。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种安全制度。

   **经济时评:为富人说话未必有富人响应

  全国政协委员喻军等准备在“两会”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社会保险福利挂起钩来。他们设想通过这一举措,鼓励人们在年轻时多交一些税,在年老时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养老金。

  我注意到,这一设想的出发点并不在于解决社会福利问题,而是解决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但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所以,必须得承认,通过利益诱惑让人们去履行法定义务,本身就是一种悖论。

  一、交纳个人所得税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首先有一个起征点问题,其次还有一个税率问题,所以叫做“依法纳税”。也就是说,收入到了一定程度的人,才承担这个义务。再简单一点说,只有相对富裕的人,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税收政策中也体现着一种公平理念——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调节贫富悬殊。所以,有钱的人可以通过慈善机构表达自己的爱心,但没有必要通过交税来表达这种感情。这就意味着,鼓励人们多交税,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二、这也不符合道德精神。该不该交税和愿不愿交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让交得起税的人或税交得多的人占有更多的福利资源,就意味着让更穷的人享受更少的社会福利。显然,这不符合社会福利原则,也违背传统道德取向。

  三、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征缴社会保障资金是两种不同的途径,各有不同的强制性。如果把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当成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应得的权利,那么一些人就可能因为放弃那个权利而拒绝履行这个义务。毕竟,不可能交多少税就能享受多少福利。

  也就是说,靠“养老金激励”,不可能使人们更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说到这个提议,喻军委员充满信心。他说:“这样子就连街上捡垃圾的都要主动缴纳个税了。”其实,我不这么认为,如果这个捡垃圾的一分不缴,比如存在银行里面或揣在身上,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全部而且自由地享用这一笔钱,为什么非要先交给别人,再去享用呢?

  四、况且,愿意而且应该更多缴纳个税的人,通常也不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因此也不指望通过这种渠道会给自己筹措更多的养老资金。所以,这种带有“预期回扣”性质的措施,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不仅刺激不了人们缴纳个税的积极性,而且会破坏社会保险福利的非功利性质。

  个人所得税流失,确实是一个问题。但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也是一个问题啊。如果用未来可以享用的养老金来刺激人们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又有什么办法可以刺激人们(或单位)直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呢?

  所以,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车走车路,马走马路”。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法可依,之所以流失严重,有纳税意识问题,也有执法不严问题。如果以更多的养老金为诱惑,鼓励人们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担心多给富人的养老金,只会成为征缴个税而多付出的成本。

  也就是说,这一措施的最终效应,很可能是牺牲了弱势群体的福利,而使富人得到奖励,从而造就真正的“赢家通吃”。

  总而言之,我认为,这种“捆绑”,首先是站在富人的立场上说话;其次,也不一定会得到富人的响应。(尚德琪)

   →→专题:2004年两会

责编: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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