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修改劳动法 保护更多农民工权益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7日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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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方潮贵 |
CCTV.com消息(本网记者魏伟 北京报道):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受“二元经济结构”壁垒的影响,在城市务工的农民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文化认同方面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在 “两会”召开期间,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更是被许多网友关注,在CCTV.com专设的“两会论坛”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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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言摘要:
民工工资:手上握着的血与泪!!【"-时间之子-"】03-04 11:15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建设资格【lizhuan8036】03-04 21:32
“打工真苦。干活累不说,还受老板气;受气不说,工资还随老板给;工资随老板给不说,还随意拖欠;随意拖欠不说,你要表现出任何不满,立马炒你尤鱼。【时尚风云】03-03 10:35
根治拖欠民工工资【徐文键】03-01 16:33
有什么办法能要回来工钱【lizhi019】03-02 12:53
建议国家设立统一的“建议和举报中心”【叶东启】03-02 10:24
带着这些热心网友的疑问和呼吁,记者采访了来自广东省的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在他看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而他也带来了关于修改《劳动法》的提案,希望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使更多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促进就业,税费的减免,对困难群体的援助和资金的支持等对于就业形势的发展有极大帮助,受益的对象包括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在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促进就业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签定劳动合同 保障农民工权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很大部分没有和用人单位或雇主签定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务纠纷的时候,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从前我国的经济构成是国有企业较多,国有企业一般要和职工签合同的。但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非国有经济发展起来,劳动关系复杂化多元化。有的雇主为了更灵活地使用雇员,不和雇员签定合同;一部分农民工法制观念薄弱或者害怕因为要求签合同而被辞退而放弃以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事实的劳动关系”(雇员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合同,但确实在该单位工作)中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在发生拖欠工资,出现工伤等情况下,如果没有合同来保障,农民工很难追讨到应得利益和补偿。例如,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雇员应该参保,如果雇员没有参保,那么是企业承担这个责任。但是如果没有签定合同,企业往往要推卸这个责任。
劳动者要意识到签定合同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如果法律能够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有所明确,那么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将会更好地得到保障。
为不合法的单位打工 起诉都成问题
有些用工主体没有工商登记,属于不合法单位,如果和这种用工主体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劳动者的权益不会得到保障。因为劳动法不涉及这些没有工商登记,没有资质的不合法单位。
例如,一个建筑工地,开始是合法的有资质的单位承包,这个单位后来又把工程承包给没有工商登记没有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像拖欠工资等问题,要投诉雇主的话,是难以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的。因为这个雇主不是合法的,那么劳动争议就不能被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起诉。.
劳动仲裁 60天为限
劳动争议应该通过劳动仲裁审理,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60天之内要申诉,过了60天期限,劳动仲裁就不受理了。问题在于,现在有的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例如拖欠工资情况的时候,开始他们都想要自己去追讨,追讨不成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又过了60天期限了,这样劳动仲裁就不予受理了。由于劳动争议是先裁后审,那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在交谈中,方代表表示,他这次带来的提案中有关于对这个60天期限修改的内容。希望农民工在追讨应得权益的时候能够少因为时间的问题而延误或者损失维权的时机。
社会保险制度要规范统一
劳动法里有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阐述,但是还不够全面,可操作性也需要增强。像资金怎么筹集,适用什么范围,怎么支付等问题只有有了更详细的阐述,才能方便操作。
此外,还需要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每一个处境困难的农民工的背后都有一个家庭,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关系到千万农民家庭的命运,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和保障包括工资利益在内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安定团结就是支持了经济发展。
责编: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