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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论坛》:与时俱进话修宪(3月8日播出)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8日 23:59)

  CCTV.com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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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来到《央视论坛》。今天下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会后,人大各代表团马上在大会堂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开始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同时,政协也讨论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一共是14处修改意见,成为本届两会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修宪的相关问题,今天我们演播室就请到社科院的周汉华先生和北京大学的王磊博士。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我们国家修宪的主要历程。

  新中国的立宪和修宪工作已经走过了50年历程,50年来,我国在1949年《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并对82宪法进行了3次修改补充,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

  (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整个国家发生了巨大变化,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1954年6月公布了宪法草案,经过全民广泛讨论,在同年9月20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走向成熟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

   1975年,1月,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宪法,即75宪法。由于受文化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75宪法存在着问题。

  (三)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

  “文革”结束后,1977年我国成立了新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1978年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78年宪法虽然恢复了54年宪法的部分内容,但是不完善。

  (四)第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工作重点全面转向经济建设上。我国成立了以叶剑英和彭真同志为首的宪法改革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大规模全局性的修改。经过两年多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新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为宪法的指导思想,82宪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确立了全面法律基础。

  (五)对82宪法的第一次修订(1988年)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的第一次修订,确立了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地位。

  (六)对82宪法的第二次修订(1993年)

   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的第二次修订,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共存和发展”和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确立了国有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七)对82宪法的第三次修订(1999年)

  为了确立新时期我国的指导思想和治国方针,1999年3月15日,9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的第三次修订。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法律地位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同时修订后的宪法提升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充实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主持人: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是1982年宪法,我们可以回顾一下,1982年宪法到目前为止,不算这一次是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1988年动了两条,第二次修改1993年动了九条,第三次修改1999年动了六条,这次中央修宪提出的方针是可改的可不改的不改,而且提出要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既然提出了这样的前提,为什么这次修宪的意见还多达十几条?


  周汉华:对,我想这确实证明一个方面,证明我们现在改革的这种变化非常地快,我们可以知道1982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基本上还在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从1999年修宪到现在,各个方面实际上有很大的发展变化,比如说像机构的改革,比如像政府职能的转变,比如像社会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的重视,比如整个和国际接轨的这种密切度等等,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所以这一次应该说14个方面的修改,实际上都是回应了社会发展变化,对宪法规范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主持人:从1982年到现在这20多年间,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天翻地覆变化的20多年,各方面都处在大变革这么一个时代,在这20多年间,宪法修改四次,是不是也是属于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

  周汉华:对,我想你讲的非常对,因为宪法和一般的法律比较起来,它因为是一个根本法,所以这种稳定性是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实际上宪法它本身也是和一般法律一样,它也有一般法律基本的特性,最根本的就是法律性。法律我们知道,它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如果用辩证唯物主义解释的话,它实际上是一种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制度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地发生变化,实际上也是法律的基本的特征,尤其是我们如果看到法律规范本身具有这种相对性和一般性,而社会生活又往往实际上是千变万化的,尤其像中国现在正处在一个应该说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个转型的时期。这个时候作为社会的结构,社会基本的经济制度乃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处在调整和变化过程当中,这个时候实际上对我们整个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提出了怎么样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王 磊:再一个强调它的适应社会的变化,要与时俱进,就是说你改也是为了宪法的生命力,能够为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很好地一种保障的促进作用。

  周汉华:比如我们说从第一次修宪里面就是1988年的修宪,涉及到土地批租的问题,在1982年制宪的时候,我们的土地是严禁以各种形式转让或者出租的,但是我们知道土地是生产要素当中流动性最强的一个要素,如果你不让土地资源流动,实际上就是说你整个的市场经济没法进行了,所以我们在这个土地批租问题上,通过1988年的修宪,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所以我们认识宪法基本特性的时候应该是两个方面都认识到,一个方面是稳定性和根本性,另外一个方面,确实也要认识到,它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

  观点:为了对处在调整和变化时期的中国社会进行法律规范,必须对宪法做出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主持人: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这次的修改,先来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我看到有一个《瞭望》杂志的评论是这样说的,它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对执政的要求具体化了,人民群众判断执政党的标准也非常具体了,两位分析为什么会这样评价?


  王 磊:这个就是说我们国家宪法序言里面往往都有一种指导思想的表述,从我们1982年宪法那个时候,里面的内容主要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后来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到1999年修正案写的邓小平理论,这次中共中央14条建议里面,第一项就是三个代表。

  周汉华:三个代表,实际上应该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党,对于它的一个要求,我们中国宪法其实在序言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之一,我想这样就是说把我们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就是几代领导人所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这种思想,实际上把它规定到里面去,实际上它还是作为对中国共产党的要求,所以在宪法序言里面,我的理解,实际上是对这种改革开放政策的一种宣誓和确认,这样就能保证我们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路线不发生变化,但是我想从法理上来说,这三个代表的思想还是对于中国共产党的一种要求。

  主持人:好,我们再继续来看,在这次修宪的意见中提到这样一条,就是现行的宪法中是这样表述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宪意见鲜明地提出是这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们怎么看待这种变化?

  周汉华:我想这个变化应该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大家知道产权制度应该说是市场经济最基础的一个东西,我们在原来宪法的规定里面应该说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范围比较窄的,就是一个继承权,这次实际上就是说合法的财产以及私有财产权,这种提法首先一个是和国际上对于财产权的提法是完全合轨的。另外一个,它不光从保护的范围上,还是从保护的深度上,尤其结合到我们宪法修正案后面关于征收条款的修正,我们这次的修宪体现了一个对个人财产权全面地有效地保护的立法意图。

  主持人:我就注重这里面提到的财产权,我们怎么理解这个财产权,比如说普通老百姓拥有的这些生活、生产的基本资料,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把它理解为财产权?

  周汉华:实际上财产和财产权两个概念,如果从学理上来说,简单划分就是财产是一种有形或者无形的一种物质或者物体,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是一种主观上的权利,而财产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所以对这两者的保护,实际上在宪法上的意义何在呢?如果我们来研究宪政史的话,实际上有很多研究发现,那种对财产权的保护既是法治的基础,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整个宪政的基础,就是我们来认识这一次修改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应该上升到一个我们整个宪法以后会更加地变成一个活的宪法。

  主持人:我注意到这回宪法修改意见和现行的宪法关于财产这一条有一个四个字的增加,就是给予补偿,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意见里面这样讲,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个给予补偿以前是没有的,现在提出这个给予补偿又意味着什么?

  周汉华:实际上我觉得这个应该是说对刚才财产权那个条款修正的进一步补充和具体化,因为如果你只是说宣誓说我要保护私人财产和财产权,但是你没有这种征收的条款,那么就是说这种对财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一句空话,这一条的修改实际上是对上一条文的具体化和进一步的实体化,就是说不光是要宣布保护你的财产,而且是各种形式的,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国际上来说基本上用一个概念,就是征收的条款,我们现在把它区分为两种了,对于各种侵犯你财产权的,而且这种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作为公权利对于你私人财产权的侵害,必须要提供这种补偿,我想这个也是我们宪法当中和国际各国的宪法对财产权保护制度构造的逐渐趋同的一个方面。

  主持人:我们再来看一下对于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方面的指向,现行的宪法是这样写,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个修改意见里面是这样改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们注意到过去只有对公有经济才用鼓励这个词,现在我们看到对非公经济也使用了鼓励,等于是把它和公有经济提到了一个相同的位置上,这对于非公经济来说意味着什么?

  周汉华:我想中国改革这么多年,实际上我们现在的经济成份,市场结构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管你是从投资对社会的拉动来说,还是从雇佣的就业人员来说,以及在新的GDP的增长当中,各个经济成份的贡献来说,实际上现在非公经济的贡献已经越来越大,在有些领域实际上对于雇佣的人员来说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公有经济的范畴,所以宪法的这一条的修改,应该说包括在提法上,我们提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实际上和原来的提法也有不一样,我想应该这一点修改应该说是对这种民营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应该说是进一步得到了肯定。

  王 磊:有促进作用。

  周汉华:对,也是进一步的促进。

  王 磊:我觉得这个没有哪一点内容像非公有制经济这样贯穿我们四次宪法的修改,每一次都有它的份儿,其他的内容一般就是说可能有一次或者两次,这个你看从1982年宪法本身规定的,只规定了个体经济,1988年第一次修正案里面出现了私营经济,然后到1993年,说是补充,到1999年是重要组成部分,到2004年就是我要鼓励了。

  观点:对财产的保护既是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整个宪政的基础。

  主持人:刚才我们提到的种种都是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对于宪法提出来的修改要求,我们再来看社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对宪法的修改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我们注意到在这次宪法修改意见中提到了人权这两个字,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什么是在这个时候提出人权这个概念,是不是和我们国家新一届党中央提出来的以人为本,像这种治国理念都是一脉相承的?

  王 磊:我们这几部宪法,建国以来四部宪法,没有哪个宪法写入人权,这是第一次,实际上宪法和人权有一个很天然的联系,因为最重要的权利都要在宪法里面体现出来,在母法里面,但是我们现有的宪法里面很多权利实际上是反映人权的,但是这次把人权写进去以后,就是说我们中央领导他们以人为本,就是重视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包括什么新的发展观,对人本身的这种价值的一种尊重和认可,在我们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建议里面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主持人:在修宪建议中还提到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把它成为国家目标,我在想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你说挣钱、积累财富,到最后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让自己老了以后,失去劳动能力之后,能够享有一个国家能够提供给我的非常安全的、稳妥的各方面的基本的保障制度,这一次在修宪意见中把建立、健全一个完整的社保制度上升为一个国家目标,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会提供一种什么样的前景?

  王 磊:就是让老百姓感觉到他心里比较踏实,就是对他预期有一个良好的蓝图一样,能够看到自己,实际上我们原来宪法里面,1988年宪法条文里面有这样一些规定,类似的,比如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社会获得帮助的这样一种权利。

  主持人:而且我想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可能一个长远的目标是不仅仅对困难群体提供帮助,比如说像我们这种正常的群体,在我们拥有劳动能力的时候,我们不觉得未来有什么,但是一旦我们退休了,一旦我们丧失劳动能力了,我们是不是也能够纳入国家对我们的保险体系?

  周汉华:这个非常重要,包括我们一些白领阶层,比如说我们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很多方面构成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制度,比如说其他的社会救济制度等等,这个不光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际上对我们每个人都是一样,因为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因为我们中国人口比较多,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很多单位,甚至对于一些很成功的白领人士都是一种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履行相应的劳动法上的义务,这一次规定到宪法修正案中,可以说不但是对政府提出了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实际上对于所有的雇主来说,也是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我想这个的保护面显然不仅仅只是限制在弱势群体和下岗职工,应该说是每一个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公民,都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带给你的实实在在的利益。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这次宪法修改意见中有一条现行的宪法中戒严两个字改成了紧急状态,我看到有评论说,这处修改体现了现代化的政府管理理念,为什么会这么说?

  王 磊:这里面有一个可能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一般来讲紧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很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要刹车,你就待在家里了,这段时间你不能动了,你不能出去了,你不能干这个不能干那个,有些法律临时冻结了,你的很多正常的活动都要停止,这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影响是非常大的,比如洪水、比如地震,比如恐怖主义的袭击,灾难性事故,火灾,金融危机等等灾难性事件,现在很多国家都面临着这样一些突发事件,政府就要很快地、迅速地采取措施,把公共灾难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要牺牲一些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个有没有法律依据,宪法上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所以说我们把宪法里面写上这个以后,将来政府去处理这些突发事件或者是公共灾难事故的时候,怎么样能够依法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所以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依法来行使或者限制、冻结,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公民的权利、自由,这样可能比较合适。

  观点:将人权写入宪法,反映了我国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发展观,是对人本身价值的尊重和认可。

  主持人:根据两会的日程安排,明天人大和政协还要用一整天时间来审议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在14号的闭幕会上对宪法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宪法是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人们有理由相信,凝聚着中国人民改革和发展实践经验的新宪法,将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嘉 宾: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王 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策 划:雷少华

  编 辑:孟 颖

责编:赵玮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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