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两会特别节目:“两高”说法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到了一个新话题:解决刑事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针对以往比较严重的此类状况,2003年,全国法院系统展开了一场清理超期羁押的运动,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法院共清理超期羁押案件4100件,涉及7600多人。
记者:从今年肖院长的报告中间,我们看到你们解决了很多超期羁押的案件,这个数字当然说明你们的成绩,但是我们很想知道,它是怎么产生的呢?
曹: 在长期实践过程当中,确实我们存在这样一个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这种现象,有的时候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果一些案件长期超期羁押,长期得不到判决,甚至有个别的案件,最后还不构成犯罪,那不仅是对被告人,包括对被告人的家属身心会带来很大的伤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对整个司法机关形象都会带来伤害。
当然我想这种原因,除了观念方面外,还有其他各方面的原因,比方说有些被告人他在一审判决过后,他有了新的检举、举报,就需要查证,这样的话,期限相对拖延。有的案件比方证据还不足,需要补充证据,还需要司法鉴定,这个时候就需要延长时间。还有,我们法律的规定还不尽完善,现在不管大小案件,疑难复杂多少,实际上是用同样一个审限。有的案件,一个很简单的案件是一个半月,非常疑难的案件也是一个半月,有的案卷只有两本两本,有的案卷五百多本案卷,甚至八百多本案卷,都是一样审限,法律规定还不尽完善。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今后在诉讼法修改过程当中来逐步加以解决。
记者:实际超期案件的羁押问题还牵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怎样衡量一个法官的工作,以他的结案率和工作量来衡量呢。
曹:我想公正是前提,公正是基本的要求,一个案件必须公正才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我们在追求公正的基础上,又要讲究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试想,如果一个公正的判决,三年五年,甚至是八年十年以后才得以判决,应该执行得不到切实的执行,过了很长时间才得以执行,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仍然会受到损害。有句老话讲的好,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记者:对于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来说,有没有具体的一些办法,就是支持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更方便,更便捷能得到这种法律援助?
曹:我们去年一年,通过民事的简易程序解决了一大批案件,再一个措施就是提供司法救助,对一些老百姓,经济上却有困难,又打不起官司的这些困难群体,依法给予减缓免,诉讼费给予减缓免。去年我们对20多万件案件实行减缓免。减缓免的费用大概10个亿人民币。
2003年对于中国司法审判界来说是个很不平静的年份。一方面,法院系统与其它司法监察部门分工合作,将一批批贪官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一大批大案要案的审理也引起了社会轰动,中国民众与媒体对法院和法官表现出空前关注。
记者:去年好几起案件炒得很热,这种舆论的力量或者舆论的方式会不会影响到你们的判决?
曹: 现在社会上人民群众关注一些案件,并有不少评论。应该讲,我们都是非常关注,非常清楚,也是非常注重解决的。包括人民群众的来信,我们自己也在看,并通过程序来依法、来处理、来审理,这些都是我们做的工作。当然回过头来,在新闻媒体的工作上,我们也非常强调新闻媒体能够做客观、真实的报道,也强调文责自负。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士我很想知道我什么时候介入是最佳的时机?早了可能你们不让,晚了我们也不起作用。
曹:当然现在,我想,在这个方面我们现在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个总体的基本原则是,新闻媒体的介入基本要求是不要影响法院公正的审判。在新闻媒体的介入过程中,应该说大多数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是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起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有些媒体有些时候,如果过早,比如在法官自己本身审理之前,单方面引用了一方当事人的这种材料,然后在媒体上进行炒作,并给社会造成一个非常强烈的印象,这个案件就是应该胜诉、就是应该败诉,实际法官本身自己还没有审理。这种影响、这种结果,不仅对社会公众会形成一种误导,实际上会对法官独立公正审判,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记者:去年某些案件是不是已经发生这种现象呢?
曹:我们重视舆论,但不是仅仅依照舆论来进行审判。舆论,我想,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从法官来讲,他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他不仅是重舆论的问题,他更要重事实,重程序,重证据,重法律,严格依照法律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