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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人民当家作主,实行真正宪政。真正的宪政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如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制度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实施。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政权、财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 

  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开辟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新纪元。1949年颁布实施的起临时宪法和建国纲领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建国大政方针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1954年,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能,并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权利,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

  确立法治原则,健全民主宪政。新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在十年“文革”中,国家陷入内乱,宪法与法治被摈弃,人权遭到摧残,民主宪政建设一度发生严重倒退。1975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删掉了民主宪政的大量内容,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19条减成4条,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且一反常规,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1978年在刚刚结束“文革”的背景下通过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虽然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增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在民主宪政方面仍未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存在较大不足。 

  1982年12月4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比历次宪法内容更加广泛、切实、明确,且规定了国家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个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基础上,1999年在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 

  人权原则入宪,完善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此次修宪在民主宪政建设方面的“亮点”是,突出了人本精神,确立了人权原则。一是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二是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写入宪法,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发展观;三是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重视人权的基本精神。 

  人权入宪是人民民主宪政的重大发展。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完善了民主宪政。宪政又叫立宪政治,是指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确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利的政治。宪政通常包含三个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宪政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个人为最高政治权威;二是民主原则,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实质是用宪法确立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运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虽然为促进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从制度、政策和物质保障等各方面做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是,先后颁布实施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没有使用“人权”概念,而只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虽然从实际内容来看公民权利与“人权”概念并无二致,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人权”概念和原则,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人民民主宪政建设显得不够完整。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并使人权、民主、法治三项原则名副其实地结合起来,从而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人权概念是以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为基础的,事实上不存在超阶级、超国界的抽象的“人”和“人权”;二是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应该说,从概念的确定性来说,“人权”的主体和内容的确不如“公民权利”那样明确,但是,从概念所体现的政治理想、价值来看,公民权利不如人权那样普遍、鲜明和有影响力。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宪法》第33条是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是贯穿第二章各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此次修宪将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增加在该条作为第三款,使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总体规定更加完整。经修改后的第33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主体,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第二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款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次修宪增加的第三款则是关于宪法第二章各条款性质和宗旨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强调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

  三、贯彻宪法人权原则,促进人权全面发展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人权入宪是人民之福、国家之幸。享有充分的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不仅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而且使人民享有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但是,也应该看到,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这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局限性。由于在宪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使得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形象。 

  俗话说: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当前,全国人民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适当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政府执政兴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不仅为人权正了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了名,而且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入宪是人民的福音、国家的幸事。 

  强化宪法实施,落实人权原则。从宪法上宣告和确认人权,仅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变宪法原则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首先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强化宪法的实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是保障人权的最高准绳。有了好的宪法,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然,再好的宪法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从中国现实来看,宪法实施的问题相当突出,“宪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现象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严重影响着宪法的权威。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民主宪政,首先和根本的是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施政。正如2002年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的:“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宪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和民主宪政的根本标志,也是确保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的根本。 

  突出社会政治生活的人权主题。切实遵行宪法的人权原则,就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执政行政,公正执法司法,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犯罪,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维护好、发展好。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还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要更加突出权利主题,健全民主制度,拓宽参政渠道,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宪为契机,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当代中国的实践,通过大众传媒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渗透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抵制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负有特殊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人民服务。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对于实行宪法的人权原则至关重要。只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人权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责编: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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