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全文)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防止打击不力,又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在侦查监督中,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22575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销案件255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9440人,追加起诉522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58872人、不起诉27957人。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906件。对侦查、审判活动中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9518件次。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312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316件。例如,杨健、刘俊元等183名进城务工人员因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向法院起诉,败诉后到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并建议法院尽快审结,使此案在春节前改判,务工人员每人拿到工资14000多元。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对不服正确裁判的19903件申诉,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情况,去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监督行动,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从自身做起,对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555人全部予以纠正,到7月底实现了无超期羁押。同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侦查、审判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先后派出18个督查组到重点地区检查落实。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行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实行动态监督,普遍建立羁押期限倒计时提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严重超期羁押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逐案纠正,共监督纠正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25181人。经过努力,有14个省份实现了各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其他省份超期羁押问题也基本得到纠正。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27332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69255件。为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了群众来信来访积案集中清理工作,院领导直接接待来访群众,先后派出13个工作组对多次上访、集体上访、进京上访等重大上访案件进行督办。各地对上访案件集中排查,逐案定人限时办结,妥善解决了一批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要保证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密内部制约。去年,我们在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改革的同时,着重从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两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去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实行监督。撤案、不起诉和逮捕是实践中容易发生问题、群众意见较多的环节,有必要引入刚性的外部监督程序加强监督。因此,试点办法规定,凡是这三类案件,都要毫无例外地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这项改革正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已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4944人,有493起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处理意见的462件,不同意的31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原拟定处理意见的21件。从试点情况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侦查部门要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对需要逮捕、延长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经批捕、公诉部门审查,不得直接报检察长决定。通过实行严格的内部制约,保障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为了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成果,有效解决“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公正执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或答复;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律师可以投诉,受理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
三、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进一步解决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公正、为检不清廉、作风不文明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这次教育活动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来进行,实行检察长负责,上级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定点联系,分六个阶段逐段研究部署,逐段检查落实,扎扎实实地深入推进。广大干警紧密联系实际,自觉参与,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通过对2001年以来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扣押款物情况进行重点清理和专项检查,以案查事,对案反思,深入查找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共复查各类案件41万多件,对6643件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等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了纠正;对违规扣押、未及时返还和上缴的扣押款物进行了清理,依法上缴或返还。对424名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21人受到刑事处罚。在查摆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整改,抓住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规章制度,促进了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通过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岗位练兵、全员培训、专门人才培养和开展评选十大杰出检察官、向“公正执法的楷模”方工同志学习等活动,广大干警的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又涌现出以陈革、常贵文、张会杰、侯耀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人物,全年有1509个集体、2785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他们的事迹鼓舞和教育了广大检察干警,在社会上也引起良好反响。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了专题汇报。对34件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结。
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一是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依然薄弱,有些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一些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专业化程度不高。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执法不严,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执法犯法。三是有的地方人员编制紧缺,不少地方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影响和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由于我们对检察工作规律认识不深、把握不够,工作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是由于检察干警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有的则是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和政策、规定没有完全落实。对此,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有关方面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2004年的检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负有重要责任。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坚持“严打”方针,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纠正裁判不公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依法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监督纠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提高在各项诉讼监督中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效能,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集中力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深入查办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国有企业改革、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协作和国际执法合作,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立足检察职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实现查办和预防的有机结合,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深化检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要求,推进和深化检察体制改革,认真做好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准备工作。抓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投诉机制;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经费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做到为民、清廉、公正。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继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各项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实行科学管理。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检察队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执法犯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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