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香港基本法解释草案
央视国际 (2004年04月03日 08:02)
CCTV.com综合消息:4月2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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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说,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规定,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国家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确定的,是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香港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明确了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均衡参与等重大原则,根本目的是保障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目前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鉴于香港未来政治体制的发展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得到正确理解和实施,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员长会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关于解释香港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的议案,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了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汇集的香港各界对政制发展问题的咨询意见,听取了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委的意见,将解释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详细
解释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香港基本法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按照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因此,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围绕着基本法应当由什么机关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进行过比较激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按照中国宪法确立的法律解释体制,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地区,在英美法系,立法机关只是制定法律而不解释法律,解释法律的任务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结合案件审理的需要进行解释,因此,应当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解释。为了保持中国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同时照顾着香港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和司法传统,在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方面,香港基本法在肯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的前提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进行解释,并且规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中涉及的自治条款有完全的解释权,而对非自治条款即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和属于中央权限范围的条款,在作出不可上诉的判决前,应当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香港基本法关于该法解释权的分配应当说合理的、恰当的,其考虑是全面的。
根据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和香港的具体情况,由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该法的解释体制,显然地与香港原有的法律解释体制有所不同。香港法院的法律解释权已经不再属于司法权的固有范畴,而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的方式授权得到的。这样,在基本法的解释体制中,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且立法解释要高于司法解释。香港法院只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需要解释基本法的情形时,才对基本法进行解释。而作为立法解释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可以在具体案件过程中解释基本法,也可以在没有具体案件而又存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香港基本法制定于1990年,包括香港政府体制在内的香港基本法的内容,需要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当然也就需要根据基本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在香港法院审理“无证儿童案”之后,对所涉及的香港基本法条款进行了解释。事实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对保持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发展,维护香港居民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责编:张娜